急~~上網援交被警察通知有犯兒少法29條 - 生活
By Odelette
at 2007-07-28T00:00
at 2007-07-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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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左右..有用"我願幫助妳"..上網援交..
過程中一直都用密談方式
但..都沒約成..有留手機給對方..
7月底接到警察電話..有通知書要我去拿..因犯了兒少法29條..要我前去作筆錄..
請問..這樣..我會被起訴嗎??
還是筆錄的過程中..我需求注意那些事情??
麻煩幫我回覆一下~~
已更新項目:
補充:
1.有通電話..
2.未談及價錢..但有約地點及時間..但..後來對方以忙碌無法到達地點而取消..
3.對方說已30歲..
4.未有交易事實發生
過程中一直都用密談方式
但..都沒約成..有留手機給對方..
7月底接到警察電話..有通知書要我去拿..因犯了兒少法29條..要我前去作筆錄..
請問..這樣..我會被起訴嗎??
還是筆錄的過程中..我需求注意那些事情??
麻煩幫我回覆一下~~
已更新項目:
補充:
1.有通電話..
2.未談及價錢..但有約地點及時間..但..後來對方以忙碌無法到達地點而取消..
3.對方說已30歲..
4.未有交易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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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Hedy
at 2007-08-01T05:45
at 2007-08-01T05:45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所稱『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或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係指所散布、播送或刊登訊息之內容,在客觀上具有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效果者而言。換言之,是否具有上開效果,應依社會一般人之標準,作為判斷之依據。若其訊息僅足以使部分較具社會經驗之人產生性交易之聯想或揣測,而尚不足以使一般人從外觀之訊息內容窺其堂奧者,即不能遽依上開罪名論擬(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再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始足當之。法條文義既曰「散布」、「播送」、「刊登」,則必以行為人客觀上將促使性交易之訊息,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對外為表示,亦即,該等訊息必須可以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聽、閱之程度,始能當之,一併敘明。
再者,網路聊天室,係由某一網路使用者以一個自定之標題開立後,其他網路使用者即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大廳,彼此以電腦打字方式透過網路傳送聊天,因此,可能同時有多人在同一聊天室一起聊天,且其他網路使用者隨時亦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內加入參與(當然也可以任意退出聊天室),而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網路使用者於此等聊天室中彼此談及性交易之訊息,仍有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該訊息而興起性交易之念,自屬該條規範目的所要避免之危險,而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之犯罪。
惟網路使用者彼此間,有時候聊天不願他人看到或參與,聊天室提供者,亦通常均有密語之功能,亦即使用密語功能聊天,則網路使用者彼此間可以創造私密之虛擬聊天空間,此時,只有對話之彼此間可以窺知對話內容。若使用此等功能聊天,而談及性交易訊息,此時應認該等對話並非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刊登」促使為性交易訊息之要件,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21號、91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縱令「釣魚」之警員在聊天室內以密語方式與被告一對一聊天,惟僅屬二人間(即警員與被告)之對話,尚與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公開聊天不同,僅被告與警員得看見該內容,其他人無從得知,並非第三人所得共見,又該內容係當日被告與警員間之對談內容,並非被告事先即於該網站上刊登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被告自無於電腦網路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言,而被告縱有於該聊天室內以密語對談時提及性交易之內容,亦不足證明被告有在聊天室以公開方式對不特定人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以,倘若復查無任何確實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以公開方式在聊天室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例如登入暱稱有無影射性交易之字眼),核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縱使實務上,類似案件檢察官多半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惟經法院審理後認應諭知無罪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筆者不再另行贅述,併此敘明。
2007-08-01 22:41:09 補充:
參考網址改為我個人的部落格,謝謝
By Zenobia
at 2007-07-28T14:21
at 2007-07-28T14:21
我願幫助妳<==這各名稱是有爭議性ㄉ~因為包掛ㄉ涵義很多
但是~
你跟對方通過電話~相對你ㄉ反駁會比較沒用
如果你沒有前科~初犯~通常都是緩起訴處分一年~但會易科罰金3-9萬
筆錄過程你爭辯也沒用~~~除非你帶律師陪你ㄑ做筆錄
不要想怎樣會過關~~準備好錢付易科罰金比較實際
畢竟~~你確實是在找元交~~只是你被條子遇到
By Agatha
at 2007-07-28T17:28
at 2007-07-28T17:28
犯這條罪的人
都是因為無知法律
知道還會有人犯嗎
如果不廢除會很多很多無知受害人一值增加
我也是不知這樣也觸法
在網路亂留言
被警察釣魚
被叫去筆錄
耳且傻傻的被警方引導認罪
我也很怕被家人知道每天都睡不好
這有一各家族http://tw.club.yahoo.com/clubs/andy-andy-love-101/
http://www.goh.org.tw/inner_child/Lisen/Forum/Foru...
受這條罪 每天都睡不好的人
By Ivy
at 2007-07-31T15:36
at 2007-07-31T15:36
外之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必要,即散布、播送或刊登上開訊息者縱係欲親自提供性交易服務,亦在所不論。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係處罰不當利用宣傳品或媒體之行為,以淨化社會風氣,其所欲約制之對象,並非為性交易行為個人,自不以接受該宣傳品之對象果已因而發生性交易之結果為要件
按所謂「陷害教唆」,係指犯罪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謂...我想還是委任律師幫你辯護吧...
By Hedwig
at 2007-07-30T13:25
at 2007-07-30T13:25
有可能需要你去做一份筆錄(有犯罪動機)
但是 還不構成犯罪條件(還未見面.價錢未談攏.沒有發生之事實要件)
配合作筆錄沒關係
1.你們有通電話嗎
2.通話有談到價錢.地點嗎
3.對方幾歲(18以下未成年罪很重)(18以上雖已成年 還在父母保護之下還是不可)(20以上最多性交易法-要有犯罪之事實)
4.如沒有犯罪事實就不會被起訴(有動機而已){對方引誘你犯罪}
PS.1 現在有很多警察假裝援交妹 引誘你們犯罪在來抓人
PS.2 詐騙集團也有找女生裝作援交妹 再行騙金額
所以要小心 不要上網援交喔
2007-07-28 11:01:24 補充:
作筆錄時要裝很無辜 有悔意 可說 不是故意要犯罪 不經意看到網路上好奇去聊了一下
2007-08-01 17:53:27 補充:
電信警察才有通聯紀錄(電話內容.特別調查組才有的)
一般的這些警察叫做網路警察 他們只有網路文字紀錄(調閱談話內容)
未談及金錢 可說是一夜情 妳情我願 何況 (前提是 未有婚姻之下)
至於 配合警方作筆錄時要小心不要被警察套話
有些警察要衝業績 想辦法讓你認罪 設個圈套讓你跳
PS.一問三不知 也就是要裝無辜
By Odelette
at 2007-08-01T14:51
at 2007-08-01T14:51
基本上不會起訴你~只要你肯配合~筆錄好好做
開偵查庭時~裝可憐一點說以後不會再犯就可以獲得緩起訴或罰金跟義務勞動
0989024142~我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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