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叔叔伸狼爪 高院判13年 - 台北文山
By Sandy
at 2011-09-06T19:10
at 2011-09-06T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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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30503/132011090601020.html
志工叔叔伸狼爪 高院判13年
2011-09-06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PCS】
台北市某國小的志工,利用志工之間的信賴感,性侵校內另一名志工的未成年女兒。
十三歲少女慘遭性侵後,行為出現偏差,在校內強迫他人脫去衣褲。高院審理後,以三個
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郭姓男子十三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因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才結識被害少女的母親。由於他
常到對方位於文山區的家中走動,所以對方的女兒都稱他志工叔叔。98年9月間,郭姓男
子發現,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獨自在家,他竟假藉坐客名義來到她家,並強行以手指性侵
少女。
同年11、12月間,他又打電話探詢少女是否獨處後,再度到住處性侵少女。結束後,
他還若無其事坐在家裡,等少女母親回家大方聊天。事後,少女行為出軌,竟在校內強迫
他人脫去衣褲,被輔導老師要求寫下悔過書,但字裡行間卻透露出少女慘遭性侵的內幕,
整起事件才曝光!
郭姓男子一審時,被法官以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但被告不服上訴高院。不過,高
院合議庭也認為,被告為滿足性慾,卻濫用被害少女的信賴感性侵,事後還變本加厲,三
番兩次性侵,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創傷,難以抹滅,法官因此駁回被
告上訴。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39053&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志工性侵志工女兒 判13年 【13:10】
〔中央社〕原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的郭姓男子,遭控3度性侵校內另名志工年僅13歲
的女兒。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以3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郭1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
法院判決指出,擔任計程車司機的郭姓男子,自民國92年起,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
並因此認識被害人母親,常到對方家中走動。郭男在98年9月某日晚間到被害人家中,發
現就讀國中的被害人單獨在家,見被害人年幼可欺,竟強行撫摸、以手指性侵被害人,並
警告不得張揚。
判決指出,郭男食髓知味,在同年11月、12月間,先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探詢被害人是否
獨處,再利用被害人單獨在家的機會,2度到被害人家中強行性侵,甚至在性侵後,大膽
坐在家中,等被害人母親回家,若無其事與被害人母親聊天。
被害人事後因在校內強迫他人脫去衣褲,校內輔導老師要求寫悔過書,被害人在悔過書中
,以細小、潦草字體寫出遭性侵的經過,郭男犯行才因而曝光。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為一逞性慾,濫用被害人的信賴感性侵,且食髓知味、變本加
厲,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難以抹滅,以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13年。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理,仍維持一審量刑。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70035/IssueID/20110906
「叔叔用他那裡」志工性侵友人女兒判13年
2011年09月06日14:35 蘋果即時
台北一名46歲郭姓計程車司機,擔任北市某國小導護志工時,見同為志工的友人,其就讀
國中的女兒年幼可欺,2009年起竟多次在友人家性侵其女。台北地院依3項性侵未成年罪
,重判他13年,郭男不服上訴,高院今天駁回郭男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調查,郭男常到友人家走動,趁友人女兒獨自在家時性侵,少女不斷喊痛拒絕,仍遭
得逞,郭男還恐嚇少女不能說出去。直到被害人偷偷寫信給老師「叔叔用他那裡,我一直
拒絕,他還是一直用」,事件才爆發。
http://www.nownews.com/2011/09/06/91-2740661.htm
13歲少女喊痛拒絕 志工叔叔堅持「用他那裡」性侵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9月6日 16:4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的郭姓男子,利用志工間的信任,多次性侵校內另一名志工剛讀
國一的女兒;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審理,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郭男13年有期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自民國92年起,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因此認識被害少女
母親,常到對方家中走動;民國98年9月,郭男又到少女家中,發現僅她一人在家,見她
年幼可欺,強行撫摸被害少女,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得逞後還警告被害少女不得張揚。
郭男食髓知味,同年11月、12月間,打電話到被害少女家中,試探是否只有少女在家,利
用少女獨自在家的機會,2度到被害人家中強行性侵;得逞後,還留在少女家中,若無其
事等她母親回家後大方聊天。
被害少女心靈受創,在校內行為脫序,逼迫同學脫去衣褲,學校輔導老師要求寫悔過書,
少女以潦草的字體寫下「叔叔用他那裡,我一直拒絕,他還是一直用」,透露慘遭性侵的
過程,郭嫌犯行才曝光。
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郭嫌濫用被害少女的信任感,一逞獸慾後食髓知味、變本加厲,且
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嚴重創傷,以三個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郭姓男
子13年;郭男不服上訴後,仍遭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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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叔叔伸狼爪 高院判13年
2011-09-06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PCS】
台北市某國小的志工,利用志工之間的信賴感,性侵校內另一名志工的未成年女兒。
十三歲少女慘遭性侵後,行為出現偏差,在校內強迫他人脫去衣褲。高院審理後,以三個
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郭姓男子十三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因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才結識被害少女的母親。由於他
常到對方位於文山區的家中走動,所以對方的女兒都稱他志工叔叔。98年9月間,郭姓男
子發現,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獨自在家,他竟假藉坐客名義來到她家,並強行以手指性侵
少女。
同年11、12月間,他又打電話探詢少女是否獨處後,再度到住處性侵少女。結束後,
他還若無其事坐在家裡,等少女母親回家大方聊天。事後,少女行為出軌,竟在校內強迫
他人脫去衣褲,被輔導老師要求寫下悔過書,但字裡行間卻透露出少女慘遭性侵的內幕,
整起事件才曝光!
郭姓男子一審時,被法官以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但被告不服上訴高院。不過,高
院合議庭也認為,被告為滿足性慾,卻濫用被害少女的信賴感性侵,事後還變本加厲,三
番兩次性侵,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創傷,難以抹滅,法官因此駁回被
告上訴。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39053&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志工性侵志工女兒 判13年 【13:10】
〔中央社〕原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的郭姓男子,遭控3度性侵校內另名志工年僅13歲
的女兒。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以3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郭1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
法院判決指出,擔任計程車司機的郭姓男子,自民國92年起,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
並因此認識被害人母親,常到對方家中走動。郭男在98年9月某日晚間到被害人家中,發
現就讀國中的被害人單獨在家,見被害人年幼可欺,竟強行撫摸、以手指性侵被害人,並
警告不得張揚。
判決指出,郭男食髓知味,在同年11月、12月間,先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探詢被害人是否
獨處,再利用被害人單獨在家的機會,2度到被害人家中強行性侵,甚至在性侵後,大膽
坐在家中,等被害人母親回家,若無其事與被害人母親聊天。
被害人事後因在校內強迫他人脫去衣褲,校內輔導老師要求寫悔過書,被害人在悔過書中
,以細小、潦草字體寫出遭性侵的經過,郭男犯行才因而曝光。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為一逞性慾,濫用被害人的信賴感性侵,且食髓知味、變本加
厲,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難以抹滅,以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
13年。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理,仍維持一審量刑。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70035/IssueID/20110906
「叔叔用他那裡」志工性侵友人女兒判13年
2011年09月06日14:35 蘋果即時
台北一名46歲郭姓計程車司機,擔任北市某國小導護志工時,見同為志工的友人,其就讀
國中的女兒年幼可欺,2009年起竟多次在友人家性侵其女。台北地院依3項性侵未成年罪
,重判他13年,郭男不服上訴,高院今天駁回郭男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調查,郭男常到友人家走動,趁友人女兒獨自在家時性侵,少女不斷喊痛拒絕,仍遭
得逞,郭男還恐嚇少女不能說出去。直到被害人偷偷寫信給老師「叔叔用他那裡,我一直
拒絕,他還是一直用」,事件才爆發。
http://www.nownews.com/2011/09/06/91-2740661.htm
13歲少女喊痛拒絕 志工叔叔堅持「用他那裡」性侵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9月6日 16:4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的郭姓男子,利用志工間的信任,多次性侵校內另一名志工剛讀
國一的女兒;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審理,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郭男13年有期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自民國92年起,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因此認識被害少女
母親,常到對方家中走動;民國98年9月,郭男又到少女家中,發現僅她一人在家,見她
年幼可欺,強行撫摸被害少女,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得逞後還警告被害少女不得張揚。
郭男食髓知味,同年11月、12月間,打電話到被害少女家中,試探是否只有少女在家,利
用少女獨自在家的機會,2度到被害人家中強行性侵;得逞後,還留在少女家中,若無其
事等她母親回家後大方聊天。
被害少女心靈受創,在校內行為脫序,逼迫同學脫去衣褲,學校輔導老師要求寫悔過書,
少女以潦草的字體寫下「叔叔用他那裡,我一直拒絕,他還是一直用」,透露慘遭性侵的
過程,郭嫌犯行才曝光。
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郭嫌濫用被害少女的信任感,一逞獸慾後食髓知味、變本加厲,且
行徑囂張、手段卑劣,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嚴重創傷,以三個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郭姓男
子13年;郭男不服上訴後,仍遭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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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1-09-07T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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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1-09-07T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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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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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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