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板規取消[板務] - 高雄
By Michael
at 2015-04-18T11:10
at 2015-04-18T11:10
Table of Contents
文章代碼(AID): #1Er-BjUE (PttLawSug)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Sug
標題 Re: [討論] 站規規範之檢舉/建議提出規範疑問
時間 Fri Dec 2 04:26:18 2011
───────────────────────────────────────
本案相關站規疑問,經本部法官會議討論後,解釋如下: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若板務部各級主管為此目的設有專板,專供使用者參
與討論或檢舉,並限制使用者不得於原看板發表板務文章,此因已提供功能適切
之替代途徑,則與前述站規之精神不相牴觸。惟本部建請板務部各級主管留意,
應使板務專板與原看板之地點不致過遠,俾利原看板之使用者就近前往討論,
期能與站規之精神更相契合。
對於此項站規之不明確處,本部將近期提出相關站規修正案,併予說明。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使用者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得於看板中對板主提出建
議,惟此規定並未剝奪板務各級主管對看板文章之管理權限。諸如板主對看板之
看板文章管理權、組長對所轄看板之看板監督權及裁決權,均未因此項站規而失
效。板主仍得依其看板文章管理權認定相關建議文章內文是否違反板規,而予
以刪除或符合板規之處分,並得因建議文已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而作適當之限制
(如暫停討論之決定),此決定得依板務部權限規定申訴至各級組長,各級組長
依其裁決權得認定板主對限制討論之措施是否失當。此申訴、認定之程序與前述
站規之精神不相違背,並無越權之疑慮。
惟本部建請各級組長,於裁決時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條項站規於修正前仍持續發生效力,組長應留意板主之板規、決定是
否已非"暫時限制",而係"完全剝奪"使用者基於前述站規賦予使用者之
權利。若然,則請組長裁奪情事,予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使用者基於
站規所擁有之權利。
(二)討論板務以不得變更該板原申請文之板旨精神為前提。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三、板務是否得管理看板上檢舉文章之疑義: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本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15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並無過大之爭議,蓋此站規亦未限
制板主之看板文章管理權。若板主於處理公開檢舉完畢後,仍得刪除該檢舉文章,
並作適當之備份或記錄存查。若文章內文不當者,板主亦得援板規處分之。板主
相關管理行為仍受其隸屬之組長節制,固不待言。請板務各級主管依站規賦予
之權限妥善管理,無須自疑。
PTT 法務部
==============================================================================
對於新增之板規6-8,其實是依這篇站規解釋文而來。
如果沒有將這些文字寫入板規,並不失其效力。
我的原意是很多人不會去看站規,對板主執行板務有很多誤解
因此將站規或組規或組務判例寫入板規,板友發文之前,至少已看過板規
就不致於被處份。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依據此一規則,板規不得取消[板務]文。否則違反站規。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Sug
標題 Re: [討論] 站規規範之檢舉/建議提出規範疑問
時間 Fri Dec 2 04:26: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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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站規疑問,經本部法官會議討論後,解釋如下: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若板務部各級主管為此目的設有專板,專供使用者參
與討論或檢舉,並限制使用者不得於原看板發表板務文章,此因已提供功能適切
之替代途徑,則與前述站規之精神不相牴觸。惟本部建請板務部各級主管留意,
應使板務專板與原看板之地點不致過遠,俾利原看板之使用者就近前往討論,
期能與站規之精神更相契合。
對於此項站規之不明確處,本部將近期提出相關站規修正案,併予說明。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使用者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得於看板中對板主提出建
議,惟此規定並未剝奪板務各級主管對看板文章之管理權限。諸如板主對看板之
看板文章管理權、組長對所轄看板之看板監督權及裁決權,均未因此項站規而失
效。板主仍得依其看板文章管理權認定相關建議文章內文是否違反板規,而予
以刪除或符合板規之處分,並得因建議文已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而作適當之限制
(如暫停討論之決定),此決定得依板務部權限規定申訴至各級組長,各級組長
依其裁決權得認定板主對限制討論之措施是否失當。此申訴、認定之程序與前述
站規之精神不相違背,並無越權之疑慮。
惟本部建請各級組長,於裁決時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條項站規於修正前仍持續發生效力,組長應留意板主之板規、決定是
否已非"暫時限制",而係"完全剝奪"使用者基於前述站規賦予使用者之
權利。若然,則請組長裁奪情事,予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使用者基於
站規所擁有之權利。
(二)討論板務以不得變更該板原申請文之板旨精神為前提。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三、板務是否得管理看板上檢舉文章之疑義: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本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15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並無過大之爭議,蓋此站規亦未限
制板主之看板文章管理權。若板主於處理公開檢舉完畢後,仍得刪除該檢舉文章,
並作適當之備份或記錄存查。若文章內文不當者,板主亦得援板規處分之。板主
相關管理行為仍受其隸屬之組長節制,固不待言。請板務各級主管依站規賦予
之權限妥善管理,無須自疑。
PTT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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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增之板規6-8,其實是依這篇站規解釋文而來。
如果沒有將這些文字寫入板規,並不失其效力。
我的原意是很多人不會去看站規,對板主執行板務有很多誤解
因此將站規或組規或組務判例寫入板規,板友發文之前,至少已看過板規
就不致於被處份。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依據此一規則,板規不得取消[板務]文。否則違反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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