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口的美容用品店貴的不合理@@ - 學校
By Anthony
at 2011-11-26T00:03
at 2011-11-26T00: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kucwlin (( ̄▽ ̄#)﹏﹏)》之銘言:
: 價格太貴這回事是無法向消保官申訴的,就算他那罐賣你五百元,也無法可管
: 因為法令是無法限制其售價的,只要在上面標示清楚,你買了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價格是市場自由機制,
所以商品上面若有"建議售價",其實也是在法令邊緣遊走,不具強制力,
價格是不同的,是合理的,因為成本和銷售方式不同
CASE 01
一瓶飲料或泡麵在超商和全聯價格不同,超商有上架費,實體店面經營成本高,
CASE 02
離島和山上景觀園區內賣東西價格稍高,大多數人也會歸咎在運費成本上,
CASE 03
同物品在實體店面和網拍價格不同,店租,人事,水電,通通都是成本,
若上述三種情形(還有更多),賣方都願意採同一最低售價,
那我覺得光是成本問題,這些買較高價的一般店家,就吃不消,
大概只有大財團,才有能力開這種實體店面,用其他店的利潤去平衡,
或者像全聯一樣,用大量銷售,去增加利潤,
那萬一大財團不願意到你需要買的地方展店,
小店家又無法在單一售價下生存,
那市場就會出現大問題,
很多東西,恐怕只能在大都會區,台北,台中,高雄,才買的到,
CASE 04
這種情形,其實也會出現在如民營加油站,因某地點偏遠而不願設點,
或是客運路線,民營業者爭搶黃金路線,而不願在冷門路線行駛,
當價格趨向一致時,如汽油價格,客運票價,
偏遠地區,客源較少,利潤偏低時,這種情形往往會出現,甚至更嚴重,
小結:
所以要求價格一致,其實是理想,實務操作會有很多問題,
: 所以有句話說貨比三家不吃虧,所以要買之前還是要多比較啊....
: 至於不能退換這條,店面購買的東西,除非有瑕疵,不然的確是不能退換的
: 七天猶豫期是不適用於實體店面交易的~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小結:
也就是說,一般到店家買賣,除非是店家強力推銷,你根本沒有開口問,也表達
不想買,卻被逼著買下,也許能符合訪問販賣的要件,(但要能舉証!)
否則一般交易是沒有所謂"七日條款"的,連退換貨這個動作,都可以不用做,
當然,若是物品買來發現有瑕疵或損壞,是可以退貨的,
總結:
01.遇到價格不明的物品時,不要貿然就買下,最好找你信任的店家,
02.除非物品有瑕疵損壞,否則實體店家可不退換,因為交易同時保障買賣雙方,
03.價格不一致是合理的,經營成本不同,大財團和小店家的情況不可同語,
04.遇到店家的服務讓你不滿意,你可以不買,但要求"過度服務"也是令人頭疼的,
提供一點意見讓大家參考,只是建議,
有打完一篇學校短篇報告的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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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太貴這回事是無法向消保官申訴的,就算他那罐賣你五百元,也無法可管
: 因為法令是無法限制其售價的,只要在上面標示清楚,你買了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價格是市場自由機制,
所以商品上面若有"建議售價",其實也是在法令邊緣遊走,不具強制力,
價格是不同的,是合理的,因為成本和銷售方式不同
CASE 01
一瓶飲料或泡麵在超商和全聯價格不同,超商有上架費,實體店面經營成本高,
CASE 02
離島和山上景觀園區內賣東西價格稍高,大多數人也會歸咎在運費成本上,
CASE 03
同物品在實體店面和網拍價格不同,店租,人事,水電,通通都是成本,
若上述三種情形(還有更多),賣方都願意採同一最低售價,
那我覺得光是成本問題,這些買較高價的一般店家,就吃不消,
大概只有大財團,才有能力開這種實體店面,用其他店的利潤去平衡,
或者像全聯一樣,用大量銷售,去增加利潤,
那萬一大財團不願意到你需要買的地方展店,
小店家又無法在單一售價下生存,
那市場就會出現大問題,
很多東西,恐怕只能在大都會區,台北,台中,高雄,才買的到,
CASE 04
這種情形,其實也會出現在如民營加油站,因某地點偏遠而不願設點,
或是客運路線,民營業者爭搶黃金路線,而不願在冷門路線行駛,
當價格趨向一致時,如汽油價格,客運票價,
偏遠地區,客源較少,利潤偏低時,這種情形往往會出現,甚至更嚴重,
小結:
所以要求價格一致,其實是理想,實務操作會有很多問題,
: 所以有句話說貨比三家不吃虧,所以要買之前還是要多比較啊....
: 至於不能退換這條,店面購買的東西,除非有瑕疵,不然的確是不能退換的
: 七天猶豫期是不適用於實體店面交易的~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小結:
也就是說,一般到店家買賣,除非是店家強力推銷,你根本沒有開口問,也表達
不想買,卻被逼著買下,也許能符合訪問販賣的要件,(但要能舉証!)
否則一般交易是沒有所謂"七日條款"的,連退換貨這個動作,都可以不用做,
當然,若是物品買來發現有瑕疵或損壞,是可以退貨的,
總結:
01.遇到價格不明的物品時,不要貿然就買下,最好找你信任的店家,
02.除非物品有瑕疵損壞,否則實體店家可不退換,因為交易同時保障買賣雙方,
03.價格不一致是合理的,經營成本不同,大財團和小店家的情況不可同語,
04.遇到店家的服務讓你不滿意,你可以不買,但要求"過度服務"也是令人頭疼的,
提供一點意見讓大家參考,只是建議,
有打完一篇學校短篇報告的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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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1-11-26T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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