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連署支持晨光之家! - 台東
By Queena
at 2011-12-09T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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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Charity 看板 #1EuR81Hz ]
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Ptt-Charity
標題: Re: [轉錄]幫忙連署支持晨光之家!
時間: Fri Dec 9 15:00:14 2011
※ 引述《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之銘言:
:
: 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AAAAAAAA
: 標題: [分享]幫忙連署支持晨光之家!
: 時間: Fri Dec 9 12:34:15 2011
: 想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請搜尋我的文章即可
: 臉書連署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40074782724977/
: (這是公開活動 只要按參加即可表示你一份支持的心意)
: 謝謝各位熱心的鄉民!
有人質疑為什麼我們要連署這個活動
讓我寫清楚一點 根據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 根據法規 難以返還的物資只要報請繳交主管機關後,
由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團體(也就是晨光)代為捐贈就好
就是物品充公 由公家機關委託民間機構捐出去 這樣就完成了合法程序
為什麼縣府要晨光把'所有每個包裹都要按地址退回寄件人 還要叫人家寄回
來再捐一次 只是為了符合公文的日期'??
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晨光之家不旦合法立案 合法取得勸募字號 根本就沒有違反公益勸募法
縣府的要求顯然於法不合也不合理
最後拜託大家幫忙按參加! 感謝連署~
(最後請各為網友發言理性小心用詞 以免被政府機關査IP告毀謗~)
※ 編輯: dorakao 來自: 163.29.185.99 (12/0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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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Ptt-Charity
標題: Re: [轉錄]幫忙連署支持晨光之家!
時間: Fri Dec 9 15:00:14 2011
※ 引述《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之銘言:
:
: 作者: dorakao (這是一塊朵拉糕) 看板: AAAAAAAA
: 標題: [分享]幫忙連署支持晨光之家!
: 時間: Fri Dec 9 12:34:15 2011
: 想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請搜尋我的文章即可
: 臉書連署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40074782724977/
: (這是公開活動 只要按參加即可表示你一份支持的心意)
: 謝謝各位熱心的鄉民!
有人質疑為什麼我們要連署這個活動
讓我寫清楚一點 根據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dorakao:所謂的改善明明就有充公之後再由主管機關發放這招12/08 21:13
→ dorakao:法規也這樣寫了 為什麼一定要人家每個包裹寄回去 時間多?12/08 21:14
也就是說 根據法規 難以返還的物資只要報請繳交主管機關後,
由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團體(也就是晨光)代為捐贈就好
就是物品充公 由公家機關委託民間機構捐出去 這樣就完成了合法程序
為什麼縣府要晨光把'所有每個包裹都要按地址退回寄件人 還要叫人家寄回
來再捐一次 只是為了符合公文的日期'??
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晨光之家不旦合法立案 合法取得勸募字號 根本就沒有違反公益勸募法
縣府的要求顯然於法不合也不合理
最後拜託大家幫忙按參加! 感謝連署~
(最後請各為網友發言理性小心用詞 以免被政府機關査IP告毀謗~)
※ 編輯: dorakao 來自: 163.29.185.99 (12/09 14:29)
→ callmeanswer:這裡認定的難以反還不是這樣解釋的吧.... 12/09 14:33
→ dorakao:那你說說看被吃掉的物資是要怎麼返還 12/09 14:34
→ dorakao:匿名捐贈無地址的又怎麼返還 12/09 14:34
→ dorakao:有地址的又如何寄回去在叫人家捐回來一次12/09 14:36
→ dorakao:只是為了符合'行政程序'?12/09 14:36
→ callmeanswer:這樣講也沒錯不過規定老早就在...符合程式本來就應該12/09 14:39
→ dorakao:縣府的要求顯然也不符合行政程序 已經超出法條範圍12/0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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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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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1-12-12T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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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1-12-14T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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