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對無照駕駛(未滿18歲)又肇事逃逸的人提出告訴! - 生活
By Franklin
at 2009-05-28T00:00
at 2009-05-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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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警局做了第二次筆錄(第一次是做車禍原因沒有提出任何告訴),今天內容是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肇事逃逸和損毀告訴
做完筆錄,對方家長剛好出現一直拜託我不要對他提出任何告訴,要很誠心誠意的跟我談和解的事,我問了一下警察,警察說來不及了,這案子衣錠要送出去。現在分兩種1.肇事逃逸是刑法必須是要上法院(我不知道會有哪些內容有誰可以解答)2.民事和解(這又有什麼內容有誰可以為我解答)
(1)我如果民事和解,車輛損失、醫藥費、精神賠償金、代步車輛支出的錢拿的到嗎?如果拿的到可以拿多少?
(2)我在法院上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可以明確列給我嗎)
(3)我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信函?
(4)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我有什麼用?對方有被開一張路權不對的紅單!
(5)如果我們民事和解不成,接下來有誰會介入或我可以找誰幫忙?
做完筆錄,對方家長剛好出現一直拜託我不要對他提出任何告訴,要很誠心誠意的跟我談和解的事,我問了一下警察,警察說來不及了,這案子衣錠要送出去。現在分兩種1.肇事逃逸是刑法必須是要上法院(我不知道會有哪些內容有誰可以解答)2.民事和解(這又有什麼內容有誰可以為我解答)
(1)我如果民事和解,車輛損失、醫藥費、精神賠償金、代步車輛支出的錢拿的到嗎?如果拿的到可以拿多少?
(2)我在法院上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可以明確列給我嗎)
(3)我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信函?
(4)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我有什麼用?對方有被開一張路權不對的紅單!
(5)如果我們民事和解不成,接下來有誰會介入或我可以找誰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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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9-05-28T16:27
at 2009-05-28T16:27
今天去警局做了第二次筆錄(第一次是做車禍原因沒有提出任何告訴),
第一次的不能算是筆錄,那只能算是事故的[警訊資料]而已。
今天內容是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肇事逃逸和損毀告訴
哪怕對方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有權對肇事者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沒錯。
惟" 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不適用於過失行為。
交通事故屬意外過失事件,所以不適用於本案。
縱使提出這部份也不可能成立,難道製作筆錄的警員[連這點法律常識也不懂]?
肇事逃逸的部份"
根本就用不著你提告!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說來不及了,這案子衣錠要送出去。現在分兩種1.肇事逃逸是刑法必須是要上法院(我不知道會有哪些內容有誰可以解答)
沒錯!
肇事逃逸成立,就是屬公訴案件,肇事逃逸"這部份不用被害人提出告訴,造成人員受傷之事實存在,警方務必要以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移送與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是否提告無關。
2.民事和解(這又有什麼內容有誰可以為我解答)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刑事部份"
只能提,過失傷害而已。
刑事庭也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ˋ審理ˋ判決而已,不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或判決。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1)我如果民事和解,車輛損失、醫藥費、精神賠償金、代步車輛支出的錢拿的到嗎?如果拿的到可以拿多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3月份之後的案件提高為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2)我在法院上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可以明確列給我嗎)
同上說明:
地檢署刑事庭,僅就是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件偵查而已,事故的所有警訊資料警方護隨案附卷。
(3)我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信函?
礙於偵查不公開,何時會開庭,無從預估!
一般正常約在6~~8週,也有可能更久。
(4)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我有什麼用?對方有被開一張路權不對的紅單!
交通大隊申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才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是判決的依據。
(5)如果我們民事和解不成,接下來有誰會介入或我可以找誰幫忙?
同上說明: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既然已經正式提出告訴,一切遵照法定程序走。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找誰幫忙都沒用!
更不需要聽信,坊間或網路或此園地,少數某些自稱:老師ˋ專家ˋ專員乃至事務所連結的,自吹神通廣大,肯定只是多花錢,多被[扒一層騙取佣金]的皮而已。
By Mary
at 2009-05-31T15:02
at 2009-05-31T15:02
當然如果和解無望,提起刑附民是必要的。
建議不要再這裡道聽塗說,應請教律師較妥。
2009-05-28 19:45:30 補充:
有問題可上http://www.n101001000.xn--com-m54e89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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