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的權利 - 過年
By Gary
at 2007-04-08T00:00
at 2007-04-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應徵時,老闆有拿一張條約給我看
內容是
請假前三天要事先告知 並且找人代班 否則當作沒請假
並扣薪資三天
離職前十天要告知老闆
請問我如果當天就不想做了
老闆那十天都扣我薪水
我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嗎?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因為我不想做了
又怕拿不到薪水
已更新項目:
另外
我過年前有請五天的假
也照規定三天前請假
到領薪時
也是被扣了二千多元
這樣合理嗎?
內容是
請假前三天要事先告知 並且找人代班 否則當作沒請假
並扣薪資三天
離職前十天要告知老闆
請問我如果當天就不想做了
老闆那十天都扣我薪水
我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嗎?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因為我不想做了
又怕拿不到薪水
已更新項目:
另外
我過年前有請五天的假
也照規定三天前請假
到領薪時
也是被扣了二千多元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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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
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07-04-08T23:33
at 2007-04-08T23:33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意思是說 , 如果你們公司有過30人以上的話 , 那麼當初你老闆拿給你看的那張規定 , 必須要你確認無誤以後 , 然後簽名蓋章 ,那張公司規定才會生效有用 ! 不過 , 要是你們公司低於30人以下的話 , 那麼不管那張規定是否有簽名 ,它在勞基法裡面 , 算是沒有任何效力可言 , 這變成你們老闆只有嘴巴說說而已 , 基本上 , 如果老闆跟你說的內容 , 有違反勞基法或是勞工之權力時 , 那都是無效的 ,所以你可以不用擔心太多 ~!
接下來的問題是 . . . 請假方面的問題 ~
請假前三天要事先告知 , 並且找人代班 , 否則當作沒請假 ,
並扣薪資三天 , 離職前十天要告知老闆 ,另外我過年前 ,有請五天的假也照規定 , 三天前請假 到領薪時也是被扣了二千多元~!
就請假的部分 , 先來說一下子 ,就你過年這段期間 ,已經提前三天向公司請假 , 仍被扣 2000 元的部分來說 , 他似乎有違反勞基法的第十四條裡面的第五 . 六款: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他這部分 , 的確多少有跟勞基法去強碰到 , 因為你沒有把你的事情 , 說得很詳細 , 我只能就你說的地方給與意見 ~ !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依規定來看 , 你的確是要離職前10天 , 告訴你老闆的 , 除非有辦法確定 , 你們老闆他本身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裡面的五 . 六款二款的法 , 依規定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而且你必須在從事發日算起 30 天內 ,做出表示~ 不然等於你自己視同放棄 , 不得有意義喔~!
當然囉 . . . 要申訴的管道一定有的啊 ~ ! 那就是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 去申請勞資雙方調解和調查的動作喔 ~ ! 去那邊 , 只要寫一些資料 , 大約 1 ~ 2 星期的時間 , 就會有所安排 ~!
By Jake
at 2007-04-12T03:10
at 2007-04-12T03:10
請你打電話給勞工局
只要是你絕得這間公司很不講理
而且勞工局也認同
你贏的機會會非常非常的大
因為我家也是開店的
曾經被告過上班時數過長
但是我家店贏了
因為我們有津貼
給了也不少
而且來面試時就有告知我門上班時數很長
By Sierra Rose
at 2007-04-08T11:33
at 2007-04-08T11:33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又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始發給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三四九二六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參酌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本案勞資雙方間之契約僅規定勞方提前離職應扣發新台幣七千元,對資方提前解僱勞方並無相對約束規定,不盡妥適。
二、另基於工資係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收入,本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如經雙方約定,而勞工涉有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至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者,得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核減。
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e4a... 以上資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4c2... 以上
By Kama
at 2007-04-08T18:37
at 2007-04-08T18:37
如果沒簽的話
是可以反悔的
但如果簽名了
就要按照老問的方法去做
不然可能會走上法律這一條路喔
如果你沒簽老闆找你麻煩
那你也可以尋求法律
幫助自已囉~~
不過
這都是經驗啦
一開始打工大家都被老闆吸光
之後的工作
就會比較注意啦
我是覺得如果走法律的話
會鬧的很僵
看你自己囉
祝你好運
希望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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