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違約金 - 回收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1-12-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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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附上合約中一些有問題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須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小弟在職剛好滿一個月,但是在工作上一直非常不滿意
應徵時是應徵電腦工程師,但是一直被要求很多類似打雜的工作
例如,掃地拖地,清理狗大便,洗飲水機,整理資源回收等...
但這些都還無傷大雅...
工作上每天被罵得狗血淋頭,老闆一點也不會給員工面子
抓到辮子就是一陣痛罵,對也罵;不對也罵...
就算事後知道誤會罵錯,也完全當作不知情...
實在難以忍受...
應徵時說會給予不打任何折扣的教育訓練
但是所謂的教育訓練就是在修電腦過程中遇到困難
先給予一頓奚落、責罵再將解決方法告知...
這是所謂的教育訓練.....
以上廢話,以下正題...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會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神助。
Update:
抱歉,補充一點...
每天上班時數超過1~2小時
但是完全沒有給予加班薪水...
老闆的理由是,因為當日績效未達成...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我一個月以來每天都加班超過1小時...
但是我們是以打卡的方式,證據是在公司....
Tags: 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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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1-12-04T16:28
阿軒 版大你好... 一.首先了解其提早離職違約金合約是否有效....
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台87勞資二字第○○六七六○號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從以上解釋可得知,其提早離職違約金合約書,若不違反誠信原則及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既屬於有效契約... 三.然而此合約書,是否有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問題一..合約第十二項.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二..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一人是老婆娘)。
員工合計有四(含)人以下公司,依法勞保屬自願性,公司得以不替員工投勞保,但仍須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及提撥6%勞退金.但若5人以上則屬於強制性投保.*但本為五人以上公司,現剩四人以下(或已設立投保單位)公司仍需繼續為員工投保.健保則不管公司有幾人,公司都須替員工投保,除非員工有另外工作而其投保薪資較高,就可不依附公司投保.註記:4人以下公司雖屬自願性投保,但是萬一勞工若發生職災時,雇主需按照勞保職災給付金額,全額負擔賠償給予勞工. 問題三..每天上班時數超過1~2小時<老闆的理由是當日績效未達成...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已經違反勞基法24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至於,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非關勞資糾紛建議你還是針對自身問題解決比較重要.
故~~請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依照勞基法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其違約金合約無效.
最後~但是我們是以打卡的方式,證據是在公司....可照相存證或者提出申訴後勞工局會清查打卡紀錄,另外薪資明細需保留.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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