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關於這個案件,剛剛去看了一、二審判決書
分別是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其中一審法院判決命屏東市公所將柏油路面拆除,然後地主的其他請求駁回
(其他請求就是地主主張屏東縣政府應該將混擬土造排水溝、
地下水汙水處理管徑、圓形人孔蓋挖除,這部分二審改判地主勝訴)
從兩份判決主文可以清楚看出,
「屏東市公所在一審就被判決要將柏油路面拆除,且屏東市公所未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屏東市公所早在一審判決後就應該將柏油路面拆除,跟二審判決根本沒關係
而屏東縣政府在二審判決確定後也應該將排水溝、地下水管、人孔蓋挖除,
------上面是事實陳述,以下是個人想法---------
然後我早上打去屏東市公所問,承辦人員(應該是工務課人員)跟我說
已經收到執行命令,但是因為引起龐大反彈所以目前暫不執行,
如果地主要執行,可以委託第三人執行然後再跟屏東市公所請求費用
個人想法:這到底是什麼鬼,法院判了政府可以不去執行,如果是一般人民也就算了
行政機關不是最愛依法行政嗎?用民眾反彈這種理由根本就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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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案件,剛剛去看了一、二審判決書
分別是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其中一審法院判決命屏東市公所將柏油路面拆除,然後地主的其他請求駁回
(其他請求就是地主主張屏東縣政府應該將混擬土造排水溝、
地下水汙水處理管徑、圓形人孔蓋挖除,這部分二審改判地主勝訴)
從兩份判決主文可以清楚看出,
「屏東市公所在一審就被判決要將柏油路面拆除,且屏東市公所未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屏東市公所早在一審判決後就應該將柏油路面拆除,跟二審判決根本沒關係
而屏東縣政府在二審判決確定後也應該將排水溝、地下水管、人孔蓋挖除,
------上面是事實陳述,以下是個人想法---------
然後我早上打去屏東市公所問,承辦人員(應該是工務課人員)跟我說
已經收到執行命令,但是因為引起龐大反彈所以目前暫不執行,
如果地主要執行,可以委託第三人執行然後再跟屏東市公所請求費用
個人想法:這到底是什麼鬼,法院判了政府可以不去執行,如果是一般人民也就算了
行政機關不是最愛依法行政嗎?用民眾反彈這種理由根本就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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