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公家排水管線佔用私人地 法院判 - 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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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7-02-03T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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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一篇文章討論此判決,
把第一審第二審寫得很淺顯易懂,轉貼過來給大家看
幸虧洪先生會爭取自己的權利


https://casebf.com/2017/02/03

私人土地上的公有設施

今天有則新聞是關於屏東林森路一巷拆除排水設施的民事執行1,這條巷子位在屏東大學
林森校區旁,雖然長久以來都是民眾所通行的巷道,但巷內土地實際上是一位洪先生所有


地院跟高院在排水設施部分,有著不同見解,涉及了民法與行政法的交錯適用。

案例事實
地主洪先生 v. 屏東市公所(道路), 屏東縣政府(排水設施)

屏東市公所、屏東縣政府分別在洪先生位在屏東林森路一巷土地上鋪設柏油道路、設置排
水設施,洪先生主張政府無權占有,請求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巷內
所有土地。因此本案的被告有兩位,一位是屏東市公所,另一位是屏東縣政府。

被告的抗辯
市公所辯稱:洪先生的土地為既成巷道,有公用地役關係。
縣政府辯稱:排水設施和公共利益有關,依照下水道法規定,縣政府可以補償後使用。
判決結果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市公所應該將柏油去除,但縣政府不用拆除排水設施。
案件經洪先生上訴後,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判決縣政府也要拆除排水設施,
把土地歸還洪先生。

爭點一:洪先生的土地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巷道?
屏東地院和高雄高分院都認為沒有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所以市公所應該把柏油剷除,歸還
土地,理由如下:

依照釋字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有三: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從原告提出的民國76或80年間照片可知,當時並非供通行道路,經歷時間並非久遠,不符
合第三個要件「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爭點二:設置排水設施,是否適用下水道法、洪先生有無權利濫用?
就此地院和高雄高分院見解相異:

一、下水道法部分

依照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
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一)屏東地院認為洪先生應忍受政府設置排水設施,因為:

屏東縣政府設置排水設施符合法規標準,有法源依據,並不是無權占有。
認為即便在私人土地上設置排水設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撤銷、廢止前仍然有效,洪先
生應該透過行政程序救濟。
(二)高雄高分院廢棄地院判決,因為:根本沒有行政處分存在。

依照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使用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該在工程計畫訂定後,書面通
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應在30日內提出異議,該通知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措施,對人民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但是本案縣政府並沒有依規定通知、溝通,只是用會勘紀錄代替通知書,沒辦法認為縣政
府對洪先生發布行政處分,也不能以施工宣導會、工程告示牌代替通知。
既然沒有依法發布行政處分,設置行為屬於事實行為,縣政府不能主張下水道法來使用私
有土地。
二、地主起訴有沒有構成權利濫用?

(一) 屏東地院認為

排水設施和公共利益有關,如果下雨無法排水,依照縣政府職員證稱,可能引起水患,洪
先生行使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二)高雄高分院則認為

縣政府先違反法治國原則,洪先生提起訴訟並未濫用權利:

縣政府沒有依照法律通知被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不在自己管理的水利用地上設置溝渠
,卻占用私人土地,並沒有選擇損害最小處所及方法。
洪先生在施工時已經出面爭執,縣政府沒有確認清楚,就埋設線路,事後發現並不是既成
道路,卻仍然不拆除違建,違反法治國基本要求。如果該設施不拆除以維護排水利益,形
同鼓勵非法。
最後,洪先生完勝,市公所應該去除柏油、縣政府應該拆除排水設施,返還土地。

早先的新聞包括:2016年3月17日自由「屏東林森路一巷要封路 上萬民眾及屏大師生受影
響」。



※ 引述《LANGUNG (PACO)》之銘言:
: 主要是那邊本來預定要做污水下水道的國有地被居民竊佔為車庫
: 居民背景很硬
: 所以最後蓋下水道時不拆車庫
: 直接侵占洪姓地主的地
: 洪姓地主在要蓋下水道時已經有抗議過了 但縣政府執意強制動工
: 經過打官司才得到這遲來的正義
: 還要被媒體議員帶風向
: 請問洪姓地主何錯之有?
: 縣政府強制動工
: 拆除的一千三百萬也要算到被害人頭上?
: 這是哪門子道理
: 我絕對不會說
: 能決定是否拆遷車庫的主事人
: 就住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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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屏東

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7-02-04T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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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4T11:28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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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4T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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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4T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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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5T06:04
推詳盡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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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5T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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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5T18:27
推。縣政府與市公所帶頭違反法治國原則,帶頭鼓勵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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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7-02-06T00:39
其實很多整排合建地主提供土地給建商合建的案子,許多的道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7-02-06T06:51
路都有這方面的問題,如果當初在賣房子,建商與地主都沒表達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7-02-06T13:03
好路地是持分合法的或是占用私人土地,在以前的年代,很多都
根本沒概念,現在會發生爭取都是繼承者在爭取居多,老一輩的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7-02-06T19:15
都是當基公德..也沒有誰對誰錯,但那些占用與違建,應該是更
先解決的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7-02-07T01:27

屏東公家排水管線佔用私人地 法院判拆今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7-02-03T22:48
主要是那邊本來預定要做污水下水道的國有地被居民竊佔為車庫 居民背景很硬 所以最後蓋下水道時不拆車庫 直接侵占洪姓地主的地 洪姓地主在要蓋下水道時已經有抗議過了 但縣政府執意強制動工 經過打官司才得到這遲來的正義 還要被媒體議員帶風向 請問洪姓地主何錯之有? 縣政府強制動工 拆除的一千三百萬也要算到被害人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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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7-02-03T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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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3T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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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3T19:48
如題,請問有推薦的店家嗎? 歡迎報價! 感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a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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