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及改姓問題 - 生活
By Edward Lewis
at 2010-11-03T00:00
at 2010-11-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離婚2年多了,小孩監護權在我這,這2年來父親也尚未付小孩的生活及教育費用,我有什麼方式可以將小孩改姓嗎?前幾天前夫他家人跟我家人說,等小孩長大後我要將小孩還他們,請問一下這種不合理的要求我要怎麼處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Harry
at 2010-11-06T06:07
at 2010-11-06T06:07
(不要妳要知道的是
日後小孩就算成功改姓了母姓 也只不過是從母姓而已
並不代表孩子自此與其生父無關、就只屬於妳的而已?並沒有!!
因為改姓並沒有改父親欄
只要孩戶籍上父親欄寫的是妳前夫姓名
那麼妳前夫就一輩子是妳孩子的父親身分
除非妳改嫁
妳再婚之後 由妳配偶 上法院聲請收養妳跟前夫所生的小孩
收養被法院核可之後
本來是妳再婚先生只是孩子繼父
收養之後 妳再婚先生會變成孩子養父 也就是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
孩子就變成妳跟妳再婚先生的小孩
那麼妳前夫跟孩子在法律上的關係就暫時中止
妳前夫對孩子就無權了
當然妳前夫家人更沒資格要小孩長大後還給他們這種事了)
2.對方說小孩成年後要將小孩”還”給他們?
妳有改嫁的話 請參考答案1的回答內容
即使妳沒改嫁
面對度方這種沒常識的要求 不用怎麼處理 不用鳥他們就是
2010-11-03 14:43:49 補充:
改錯字
最後一行
應為:”面對對方這種沒常識的要求 不用怎麼處理 不用鳥他們就是”
2010-11-03 14:45:44 補充: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By Catherine
at 2010-11-06T19:12
at 2010-11-06T19:12
By Steve
at 2010-11-04T23:02
at 2010-11-04T23:02
歡迎到我部落格留言討論
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lee
By Hardy
at 2010-11-05T15:44
at 2010-11-05T15:44
2010-11-03 08:56:16 補充:
續上
2.小孩是一獨立的生命個「人」,不是東西,除了他自己擁有自己的生命外,沒有人擁有他的所有權,依法父母也只是在其未成年(未滿二十歲前)前負有監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當他成年了父母也就沒有監護權了。重點>>>>>>>所以沒有還不還的問題,對方嘴巴講只是講是沒有法效力的。(要小孩長大了要看他想跟誰,情感的牽引力較有用,不是法)
3.小孩未成年前的生活及教育費,雙方有書面協議?若沒有可以協議或上法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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