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探視權的問題 - 生活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11-25T00:00
at 2009-1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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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已經快半年了.當初是協議離婚的.監護跟扶養給男方.我有探視.但當初男方只說隨時都可以探視.所以就沒再上面特別註明探視時間.現在男方以我有交男友阻止我探視.還不讓我跟小孩通電話.我該怎麼做呢.
1.想請問探視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2.監護給了男方.就沒機會再提出共同監護嗎??
Update:
如果申請法院裁定探視權行使規範與方式.須雙方到場嗎.該怎麼申請
Update 2:
還有當初並未在離婚協議書註記探視時間.因為男方說隨時都可以看.不需要在註記了.
還有雙方的離婚協議書都不見了.(因為都放在男方車上.男方的車在離婚不久後就被偷了)
有影響嗎
1.想請問探視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2.監護給了男方.就沒機會再提出共同監護嗎??
Update:
如果申請法院裁定探視權行使規範與方式.須雙方到場嗎.該怎麼申請
Update 2:
還有當初並未在離婚協議書註記探視時間.因為男方說隨時都可以看.不需要在註記了.
還有雙方的離婚協議書都不見了.(因為都放在男方車上.男方的車在離婚不久後就被偷了)
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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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09-11-27T22:15
at 2009-11-27T22:15
在此代表胡大俠知識團為您做詳解答
您的問題
1.想請問探視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探視權之禁止行使,依法有據,情況特殊,即民法第1055條第5項後段『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極端的案例如探視權之父對於未成年女為性騷擾,則母可以不讓父探視。若父為原告請求探視,法院可能駁回原告之訴。基本原則,探視權行使不得妨害子女利益。
但是,如果他不讓和您探視的話:
法院會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得持裁定書(或判決書、協議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之方法有二:
第一種方法是直接執行,即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將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但這種執行方法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必須知道未成年子女的確切所在地,否則無從取交!
第二種方法是間接執行,先由執行法院對監護人發出執行命令,訂一定的期間命其遵照命令履行(即交付未成年子女讓對方探視),如監護人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監護人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類似罰款),用此種方法讓監護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不敢惡意阻撓他方的探視。
2.監護給了男方.就沒機會再提出共同監護嗎??
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人,或受理變更子女監護權人訴訟時最先考慮的部份,依據《民法》1055-1條:
法院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監護之爭取...不是比誰賺的多...也不是比誰比較有錢.....爭取子女監護...不要被經濟數字的思維給綁住...所謂經濟能力...要的是能正常..持續..穩定...提供子女基本生活教育所需....不是比金錢數目上的能力......縱使有相當負債..若還能提供穩定..安定..持續的能力照顧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監護還算可以勝任的!
法院會以(最佳利益審酌要件 )來判決
一、是有形~~~~如財產..存款..工作收入..工作性質與時間....身體健康狀況.....家屬親屬等支援系統的 支持能力與程度....環境給予子女的影響...與子女間的互動與依賴程度.....意願.....等等...這是看的到的部分......您怎麼去經營出這樣的能力與要件....還有您的照護真意的展現.....社工訪視所能遇見與評估..這些異常重要..也是判決歸屬的關鍵之一......
二、是無形~~~~如您的品格...家屬親屬品格習性對於子女的影響..生活教育的規劃與執行能力....對於將來子女成長的保護與規劃 ....假日親子的互動與安排..下班休息時段的日常往來作息....母親探視子女的幫助與支持....對於雙方親屬家屬的往來支持與安排.....教育的規劃與要求.....子女品格與人際關係的維護與教育.....離婚對於子女影響 有無敵對恨意的排除與補救....是否有佔有子女的自私心態......等等.......
離婚協議書都不見了.(因為都放在男方車上.男方的車在離婚不久後就被偷了)有影響嗎
影響很大,但是可以請見證人出庭證明當初有此協議內容.
2009-11-26 00:08:19 補充:
補充一個重點:
當雙方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在爭取監護權過程中必須要知道的:
1 . 夫妻離婚以後(協議方式離婚,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外)監護權不一定歸屬父親。
2 . 收入多的ㄧ方不ㄧ定會獲得監護權。
3 . 監護權就算歸屬對方,他方還是擁有探視權 ( 除非有除外狀況 )。
4 . 沒有得到監護權的ㄧ方,也需共同分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5 . 擁有監護權的ㄧ方,若不能妥善照顧孩子;他方可經由「改定監護權」訴訟,爭取回孩子的監護權。
只要您能舉出並證明上述5項中任兩項,您即可向法院申請變更小孩的監護人!
2009-11-26 20:15:47 補充:
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
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
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By Agnes
at 2009-11-25T11:00
at 2009-11-25T11:00
2.合法的法律途徑.?才能還給你自己想要的答案..要不然就超過告訴期限及損害到自身利益.
該如何處理壓力及事情是辦法事情都需要(時間)和(人工)(人力)去比對=判定資料內容及引證的法條..及所有的法源及修正的法律變動的資訊=構思=排列組合=及當事人的陳訴意見=經驗都需要(時間)去比對引證=用人工比對如何在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權益=人是很現實的?在法律上常遇到這樣的個案,爭取機會和希望.
3.可以透過法院=民事家聲庭=重新裁定監護權等等.=及假處分監護權
2009-11-25 16:29:56 補充:
衍生相關法令=.民法親屬編.有規定.你的問題可能要由.[法院的家事法庭].=由法院判決書決定來處理比較妥當以確保永久性的問題.=[根據案件=內容複雜=程度而定之]=.扶養權、
教育權=監護權=探視權=分配權.等等因素才會讓法官做出判決。我們也常常遇到這樣子的個案但是都依法律途徑解決.
By Una
at 2009-11-29T16:03
at 2009-11-29T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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