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絕理賠車禍賠償 - 生活
By Carol
at 2009-12-02T00:00
at 2009-12-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六月份某週六下午在台中市文心路中港路口被某台x客運由摩托車左後方追撞且拖行約10公尺....
事發當下司機態度冷淡表示別等警察來ㄌ...他願意付我500元就醫....
我當場傻眼...雖負傷..衣衫不整且嚴重走光...我能堅持報警且做完筆錄才願意至醫院處理傷口
再等待警察ㄉ同時...對方ㄉ稽核跟理賠人員已如禿鷹般火速趕來
不免俗的....他們三人先大聲ㄉ咬耳朵(內容大綱是指責司機幹麼不先給她幾千元?叫她不用報警啦!)
直到警察出現他們才站在我眼前表示台x客運會負責我ㄉ損失
由於我唯一ㄉ上班交通工具已屁股開花無法使用...需要盡快維修
完畢免ㄉ造成我上班不便
詢問是否我可自行到我家樓下ㄉyamaha車行維修較快?
台x人員表示他們有配合ㄉ車行會幫我處理...
交通方面他們則說沒關西...要我收集收據即可.................
就這樣.........過ㄌ兩個禮拜....我ㄉ小白一直沒回到我身邊
他們也宛如人間蒸發...音訊全無
我只好自己撥電數次去詢問我ㄉ摩托車是好ㄌ沒?
順道反應預付ㄉ程車資對我這個小上班族而言有點沉重
理賠人員表示"阿就調不到零件阿 !阿妳就收據留著到時申請啦!"
直到我跟小白重逢ㄉ那天我才知道
原來車行ㄉ老闆就是其中一人
我ㄉ惡夢就此開始...............................
因我尚在中國醫藥學院復健當中...醫療費用還會產生
我那時手上ㄉ收據(計程車資...公司請假扣款證明...醫療門診收據...等) 已達兩萬元
那人員卻要我當下簽和解書....表示先簽!日後ㄉ收據到時再請!
但卻只願付一萬元@.@因車禍理賠中根本沒車資這條可申請
更別說精神賠償ㄌ
他說每人金額不同..如果是我是林志玲就不一樣 ㄌ
我覺ㄉ有詐....拒簽
事後詢問有法律相關背景ㄉ專業人士及上網搜索
發現台x個運從司機到稽核甚至是理賠人員都不老實
想矇我們這些沒法律常識ㄉ老百姓
矇ㄉ過就算 ....矇不過在說....
之後我到交通對申請判定單(台x客運100%錯)也申請ㄌ調解
只是希望能有法律公證人能來維持正義
結果還是一樣
我表明我已夠雖ㄌ...莫名其妙被撞還要請假扣新來調解
我不想再來ㄌ
司機卻更理直氣壯ㄉ叫他一 天日薪起碼有2000
他們台x只最多付我三萬元
但我日後ㄉ復健掛號及部分負擔就要一萬出頭ㄟ
沒理由被撞還要自己掏錢看醫生吧?
調解員聽ㄌ臉也綠ㄌ..表示要他們釋出誠意來調解
但我想這社會以道德淪喪至此
我想跟他玩ㄌ
我要告他.........有何必殺技.....?
請線上ㄉ朋友們給我方向吧!
ps附帶問一下....保法院會不會真ㄉ很麻煩呀?
我可不希望為ㄌ教訓台x客運賠ㄌ工作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啊旭 ( 知識長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回答時間: 2009-08-30 05:57:03
[ 檢舉 ]
首先要稱讚你一下下!
你當時[拒簽和解書]是完全正確的!
千萬別輕易簽立和解書,簽立之後就無反悔的機會。
本案屬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由對方的[稽核跟理賠人員]罵肇事司機態度,就能理解,他們[心知肚明]是他們的錯。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營業大客車]。
我遵照阿旭大哥ㄉ建議到地檢署按鈴控告也ㄌ開庭
也將阿旭大ㄟㄉ建議給我ㄉ一位高等法院法官顧客過目無誤
但來到地檢署卻一切變調
對方表示無法全額理賠我ㄉ醫療部份
且表明沒錢! 沒錢! 沒錢!因為司機中風休ㄌ一個月...?
中風跟過業務過失傷害還可繼續開客運嗎?
因地院ㄉ預約也是滿檔.官僚也沒空聽我們再靠腰
當下檢察官只發落我們雙方再次調解 ....
我一位在律師樓ㄉ有人說假使我附帶民事賠償也不一定能拿到我付出ㄉ醫藥費
但對方漫橫至極 ....難道我們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嗎?
對他們ㄦ言ㄟ到人是否就像撞到路邊的一條狗一樣?
不免質疑法律究竟是保護我們受害者....?還是權貴或大官ㄉ掌中戲?
又有多少低下階層ㄉ受害著由於無法冒著失去工作ㄉ風險三天兩頭上法庭
ㄦ再次被漫橫ㄉ剝削?
有請法律達人或是談判專家教導
正義要如何伸張?
因台中客運的"社會觀感及評價差"(檢察官說的.不過我認同!)不是沒原因ㄉ!
事發當下司機態度冷淡表示別等警察來ㄌ...他願意付我500元就醫....
我當場傻眼...雖負傷..衣衫不整且嚴重走光...我能堅持報警且做完筆錄才願意至醫院處理傷口
再等待警察ㄉ同時...對方ㄉ稽核跟理賠人員已如禿鷹般火速趕來
不免俗的....他們三人先大聲ㄉ咬耳朵(內容大綱是指責司機幹麼不先給她幾千元?叫她不用報警啦!)
直到警察出現他們才站在我眼前表示台x客運會負責我ㄉ損失
由於我唯一ㄉ上班交通工具已屁股開花無法使用...需要盡快維修
完畢免ㄉ造成我上班不便
詢問是否我可自行到我家樓下ㄉyamaha車行維修較快?
台x人員表示他們有配合ㄉ車行會幫我處理...
交通方面他們則說沒關西...要我收集收據即可.................
就這樣.........過ㄌ兩個禮拜....我ㄉ小白一直沒回到我身邊
他們也宛如人間蒸發...音訊全無
我只好自己撥電數次去詢問我ㄉ摩托車是好ㄌ沒?
順道反應預付ㄉ程車資對我這個小上班族而言有點沉重
理賠人員表示"阿就調不到零件阿 !阿妳就收據留著到時申請啦!"
直到我跟小白重逢ㄉ那天我才知道
原來車行ㄉ老闆就是其中一人
我ㄉ惡夢就此開始...............................
因我尚在中國醫藥學院復健當中...醫療費用還會產生
我那時手上ㄉ收據(計程車資...公司請假扣款證明...醫療門診收據...等) 已達兩萬元
那人員卻要我當下簽和解書....表示先簽!日後ㄉ收據到時再請!
但卻只願付一萬元@.@因車禍理賠中根本沒車資這條可申請
更別說精神賠償ㄌ
他說每人金額不同..如果是我是林志玲就不一樣 ㄌ
我覺ㄉ有詐....拒簽
事後詢問有法律相關背景ㄉ專業人士及上網搜索
發現台x個運從司機到稽核甚至是理賠人員都不老實
想矇我們這些沒法律常識ㄉ老百姓
矇ㄉ過就算 ....矇不過在說....
之後我到交通對申請判定單(台x客運100%錯)也申請ㄌ調解
只是希望能有法律公證人能來維持正義
結果還是一樣
我表明我已夠雖ㄌ...莫名其妙被撞還要請假扣新來調解
我不想再來ㄌ
司機卻更理直氣壯ㄉ叫他一 天日薪起碼有2000
他們台x只最多付我三萬元
但我日後ㄉ復健掛號及部分負擔就要一萬出頭ㄟ
沒理由被撞還要自己掏錢看醫生吧?
調解員聽ㄌ臉也綠ㄌ..表示要他們釋出誠意來調解
但我想這社會以道德淪喪至此
我想跟他玩ㄌ
我要告他.........有何必殺技.....?
請線上ㄉ朋友們給我方向吧!
ps附帶問一下....保法院會不會真ㄉ很麻煩呀?
我可不希望為ㄌ教訓台x客運賠ㄌ工作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啊旭 ( 知識長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回答時間: 2009-08-30 05:57:03
[ 檢舉 ]
首先要稱讚你一下下!
你當時[拒簽和解書]是完全正確的!
千萬別輕易簽立和解書,簽立之後就無反悔的機會。
本案屬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由對方的[稽核跟理賠人員]罵肇事司機態度,就能理解,他們[心知肚明]是他們的錯。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營業大客車]。
我遵照阿旭大哥ㄉ建議到地檢署按鈴控告也ㄌ開庭
也將阿旭大ㄟㄉ建議給我ㄉ一位高等法院法官顧客過目無誤
但來到地檢署卻一切變調
對方表示無法全額理賠我ㄉ醫療部份
且表明沒錢! 沒錢! 沒錢!因為司機中風休ㄌ一個月...?
中風跟過業務過失傷害還可繼續開客運嗎?
因地院ㄉ預約也是滿檔.官僚也沒空聽我們再靠腰
當下檢察官只發落我們雙方再次調解 ....
我一位在律師樓ㄉ有人說假使我附帶民事賠償也不一定能拿到我付出ㄉ醫藥費
但對方漫橫至極 ....難道我們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嗎?
對他們ㄦ言ㄟ到人是否就像撞到路邊的一條狗一樣?
不免質疑法律究竟是保護我們受害者....?還是權貴或大官ㄉ掌中戲?
又有多少低下階層ㄉ受害著由於無法冒著失去工作ㄉ風險三天兩頭上法庭
ㄦ再次被漫橫ㄉ剝削?
有請法律達人或是談判專家教導
正義要如何伸張?
因台中客運的"社會觀感及評價差"(檢察官說的.不過我認同!)不是沒原因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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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Kama
at 2009-12-04T19:38
at 2009-12-04T19:38
若雙方或任一方表示,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無須去理會 ,對方是否有錢理賠,是否有病在身,這些都與本案理賠無關。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沒錯。
當然縱使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訟,也不一定能得到 ,你想要的金額,這是正常的,也是可預期必然的結果 。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雖然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注意!
本案肇事車輛是[客運],車輛。
雖然刑事部份"
只能針對行為當事人[肇事駕駛]提告而已。
民事部份"
假設[肇事駕駛]無力給付民事的賠償,民事部份:你可以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要將該交通公司[連同負責人],依據民法第188條1項,一併列入被告,屆時公司不處理都不行。
數十年來直至目前為止,在所有類事案例經驗中,還沒有任何一家交通公司能逃脫過此責任。
所以你不必擔心求償無門,只是只要進入訴訟程序,若雙方都堅持己見,互不退讓,對想要錢的被害人,肯定是一場艱辛冗長的過程, 這也是無法避免的。
例如:
之前的梅山遊覽車大車禍案例也同。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法條的用意並不代表,公司或車主就是要替肇事行為人賠償,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免於求償無門的窘境而已。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 ,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By Elizabeth
at 2009-12-05T03:34
at 2009-12-05T03:34
而你現在已經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將來只要等法院開庭,當庭向法官陳明你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後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他們協助你撰狀,再將狀紙補給法院即可。
至於求償範圍的部分,你可以參考我之前這篇回答,有問題再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最後就像我那篇回答所說的,發生車禍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的,但遇到了還是要去解決,能和對方和解就和解,打官司是下下策,但如果雙方對於和解條件談不攏、和解不成,也只有走訴訟一徒。
2009-12-02 03:24:39 補充:
剛剛看了一下你先前的發問,其實啊旭兄已經回答的很完整了,一般實務上遇到這種客運司機撞傷人的案件,民事部分都會將公司和司機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受僱人不一定有錢,直接向公司求償對被害人比較有保障。
2009-12-02 03:31:52 補充:
123
By Liam
at 2009-12-02T15:14
at 2009-12-02T15:14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v
By Agnes
at 2009-12-04T03:06
at 2009-12-04T03:06
妳告司機同時也告台中客運 公司需為司機連帶賠償
我就不信台中客運不會出面處理
要不然找立委開記者會 訴諸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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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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