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八歲兒童酒測和開罰單之適法性?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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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一則警察對八娠兒童酒測還開罰單,且振振有詞的稱是規定辦理!
真是如此嗎?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只要有上過法律基本課程的都知道低階的規定、細則、條例、命令與刑法抵觸者無效。
刑法第18條明文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難道現在的警察也學政客的無法無天了嗎?
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趕快出來認錯道歉吧,以免遺笑大方!
難道台灣的法律已是隨便玩嗎?(司法院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聾啞人士嗎?否則怎會任其玩法而無人制止呢?)
已更新項目:
憲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之位階性2)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 個已更新項目:
後續新聞:
警政署坦承對男童實施酒測做法已經不適當,而對於開男童一張「行人馬路嬉戲」的罰單,也說要撤銷這張罰單。
看看巷道寬度,旁邊停了一台車,供通行部份並不寬敞,加起來整條路只有3米寬,警政署認為與罰單上開罰原因在交通頻繁處任意奔跑追逐妨礙交通,有所違背,現在罰單撤銷,還要檢討員警對男童酒測行為,未來還要通盤檢討整個罰則,避免再擾民。
3 個已更新項目:
已實質違法且觸犯兒童福利法的對兒童身心虐待,這樣就算了嗎?
最好是那張罰單先去把它繳了,造成鐵證如山,再據以提出國家賠償。我想求償一億當全國公務員的法律教育經費應該是合理!
怎會只是檢討了事呢!
有為的檢察官大人何在?如此嚴重的違法情事,難道沒有有擔當的檢察官主動偵辦?
又呂大副總統,不要只當深宮怨婦,不要只維護民進黨人和犯罪受刑人的人權,一般老百姓尤其兒童的人權更應該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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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一則警察對八娠兒童酒測還開罰單,且振振有詞的稱是規定辦理!
這幾天有一則警察對八歲兒童酒測還開罰單,且振振有詞的稱是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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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07-07-22
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責任非常重大,法律常識更是不可或缺,然而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員警執法不當的案例,只是未經媒體報導,於是遭受損害的民眾有冤無處投訴,往往自認倒霉了事,像我本身遇到的一個案子,警方在路邊立一個告示牌:本路段禁止停車,違反者自四月一日起加強拖吊,結果因未注意,於三月二十九日誤停而遭到拖吊,因不服而提出申訴,警方還振振有詞死不認錯(標準反應)結果還是不了了之,繳罰款及拖吊費了事,否則又奈何,講不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