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四機回收 不准收處理費 - 洗衣機
By Belly
at 2010-12-09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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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10.12.09 03:12 pm
「把電視、冰箱拿去回收,明明有錢可賺,為什麼免費給你錢賺,還要收取運費? 」許多
民眾經常在購買電視、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順便請廠商回收舊機時,被廠商巧立名
目要求額外付運費或處理費。環保署擬從明年7月起,規定民眾不論是在量販店、大賣場
或經銷商購買的四機產品,業者一律不得額外收取處理費用,違者可處6至15萬元罰鍰。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經長達一年修訂,並完成公聽會、邀集廠商會商後,訂定「應設置資源
回收設施之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
案,將於本月底公告,明年7月1日起實施。
我國自87年起,實施「廢四機」 (電視、冰箱、冷暖氣機、洗衣機)回收作業以來,回收
率已由89年的29%提升到98年的53%以上,與歐盟或日本等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
社會型態改變,往年以經銷商為主力的四機銷售型態,被大型賣場、量販店取代,民眾要
處理廢四機時,因重量重、體積龐大,往往都委請販賣業者回收後,再轉交由後端回收業
者回收處理。有的販賣業者回收廢四機時,已賺了一筆,還要向民眾索取額外處理費用,
兩頭賺錢。
也有業者雖不索取額外費用,但卻把額外費用訂在新四機上,如有的賣場會在賣新機時,
註明運送幾公里要加多少錢? 或是運往越高樓,也要加錢,讓消費者憤憤不平。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秘馬念和表示,新規定強制要求販賣業者在交付四機產品新品給消費
者時,應提供消費者「無償」的廢四機回收清除除服務。不得以消費者無付費或其他任何
理由拒絕回收,否則可依廢清法罰6至15萬元。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A牌的四機產品,卻要求販賣業者處理其原有的B牌四機產品,馬念和說
,販賣業者一樣不得拒絕處理,且不得額外收費。
【2010/12/0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LIFE/LIF1/6024013.shtml
--
花500萬好不容易養大一個女兒,卻用不到100萬聘金把她嫁出去,還要擔心她被夫家虐待?
算來算去,把女兒"嫁出去"應該是"天底下最賠本"的生意吧!而且是賠很大~~ 很大~~
女人父母花500萬養女兒,最後得到"甚麼"??? 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與其把女兒丟給夫家人負責,不如女人父母自己要有能力愛護(保護)自己的女兒!!!
--
※ 編輯: ami2010 來自: 61.216.242.91 (12/09 20:02)
2010.12.09 03:12 pm
「把電視、冰箱拿去回收,明明有錢可賺,為什麼免費給你錢賺,還要收取運費? 」許多
民眾經常在購買電視、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順便請廠商回收舊機時,被廠商巧立名
目要求額外付運費或處理費。環保署擬從明年7月起,規定民眾不論是在量販店、大賣場
或經銷商購買的四機產品,業者一律不得額外收取處理費用,違者可處6至15萬元罰鍰。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經長達一年修訂,並完成公聽會、邀集廠商會商後,訂定「應設置資源
回收設施之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
案,將於本月底公告,明年7月1日起實施。
我國自87年起,實施「廢四機」 (電視、冰箱、冷暖氣機、洗衣機)回收作業以來,回收
率已由89年的29%提升到98年的53%以上,與歐盟或日本等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
社會型態改變,往年以經銷商為主力的四機銷售型態,被大型賣場、量販店取代,民眾要
處理廢四機時,因重量重、體積龐大,往往都委請販賣業者回收後,再轉交由後端回收業
者回收處理。有的販賣業者回收廢四機時,已賺了一筆,還要向民眾索取額外處理費用,
兩頭賺錢。
也有業者雖不索取額外費用,但卻把額外費用訂在新四機上,如有的賣場會在賣新機時,
註明運送幾公里要加多少錢? 或是運往越高樓,也要加錢,讓消費者憤憤不平。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秘馬念和表示,新規定強制要求販賣業者在交付四機產品新品給消費
者時,應提供消費者「無償」的廢四機回收清除除服務。不得以消費者無付費或其他任何
理由拒絕回收,否則可依廢清法罰6至15萬元。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A牌的四機產品,卻要求販賣業者處理其原有的B牌四機產品,馬念和說
,販賣業者一樣不得拒絕處理,且不得額外收費。
【2010/12/0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LIFE/LIF1/6024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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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00萬好不容易養大一個女兒,卻用不到100萬聘金把她嫁出去,還要擔心她被夫家虐待?
算來算去,把女兒"嫁出去"應該是"天底下最賠本"的生意吧!而且是賠很大~~ 很大~~
女人父母花500萬養女兒,最後得到"甚麼"??? 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與其把女兒丟給夫家人負責,不如女人父母自己要有能力愛護(保護)自己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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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i2010 來自: 61.216.242.91 (12/0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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