ﺴ委託☄花蓮徵信公司☄調查ﺴ - 生活
By Bennie
at 2014-12-08T00:00
at 2014-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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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妹妹他先生外遇、酗酒、肢體暴力、語言暴力、精神恐嚇,結果我妹妹在私下偷偷找徵信社調查她老公,徵信社前前後後收了10幾萬,而且到現在還要繼續收錢,可是都已經過了1個月,卻連一點消息都找不出來,卻一直托,現在又傳出說她老公和外遇對象已經在外租屋,徵信社還說要裝針孔,需要再跟我收裝針孔的錢,我妹妹一直在猶豫要不要再給他錢,因為到現在都還沒有找出一點線索,這幾年來女人、酒、賭離不開身,都能睜一眼閉一眼,為了家中和諧,家中生活費、小孩的學被都被他賭光,還讓他老婆去界信用卡來過生活,結果老公告她!! 結果還申請保護令,為了要讓法官判我妹妹離婚,這樣好讓她老公不用付出贍養費,結果法官現在卻給他申請到了保護令,他是一個身材壯碩的大男人,我妹妹卻是一個嬌小的女人,可是他卻申請的到保護令,我卻申請不到保護令,我到底該怎麼辦?? 我要如何才能告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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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Gary
at 2014-12-10T14:14
at 2014-12-10T14:14
原則上需調查先生外遇事實證據(最好捉姦在床,照相或攝影)並請管區警察在場協助(管區警察成為證人),裝針孔可能成為非法取證(涉及隱私權,法官未必取其為證據),故無須徵信社裝針孔,亦無須付徵信社裝針孔費用
再則與徵信社簽訂契約,確定先生外遇之現場,立即通知女方並通知管區警察協助捉姦,在付尾款(最好多問幾家徵信社之費用)
2先生申請的到保護令,我卻申請不到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先生申請的到保護令所使用之理由為何? 如非屬實,得提出證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向管轄法院提出抗告,撤銷該保護令。
3我要如何才能告贏他??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4條規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告贏之方式
1除取得外遇事實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向法院請求離婚外。
2取得先生酗酒、賭、肢體暴力、語言暴力、精神恐嚇之證據(自家錄影錄音不涉隱私權),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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