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各位關於年終,如果拿到的年終與當初老闆給的最低保證年終不符,(當時他說:即時公司沒賺錢的話,但是看在員工,努力工作一年的份上,他覺得最低保證也會給薪資的半個月,)可是我拿到的卻是600元,老闆給我的理由是我績效考核太差,因此給的不多,他說他覺得過年還是多少要給一點,但是我時在沒辦法接受,我每個月的薪資是27000元,請問有誰可以告訴我,有什麼相關單位,可以幫我處理,或者有什麼地方可以申訴!謝謝!PS:我問過我同事了,他們真的都拿到最少有半個月薪資。我工作的公司名稱是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我覺得我真的很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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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天已經把我們老闆給的600塊錢還給我們會計,請他幫我還給我們老闆,並且我跟他說如果這是年終的話,我寧可不要!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羞辱。
PS:我至少每年包給我表妹的紅包都有1200,所以我不缺6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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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我們老闆談過了,他說年終是我們會計小姐決定給我600元的,這是一個很爛的推卸責任方式,會計小姐也只是一個員工,我們老闆才有決定權,所以他是在騙小孩嗎?所以我決定過完年正式辭職,以免往後招受到更大污辱。謝謝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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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天已經把我們老闆給的600塊錢還給我們會計,請他幫我還給我們老闆,並且我跟他說如果這是年終的話,我寧可不要!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羞辱。
PS:我至少每年包給我表妹的紅包都有1200,所以我不缺6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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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我們老闆談過了,他說年終是我們會計小姐決定給我600元的,這是一個很爛的推卸責任方式,會計小姐也只是一個員工,我們老闆才有決定權,所以他是在騙小孩嗎?所以我決定過完年正式辭職,以免往後招受到更大污辱。謝謝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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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基法第29條中, 提到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也提到年終獎金
說明了這不是一定要給的, 可給可不給
只是一般而言, 台灣這邊的企業多少都會給, 這算是民情吧
不過若是公司不賺錢, 或是老闆不爽某個員工, 是可以不發的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予, 而非勞務之報酬
除非在工作規則或有任何書面有提到"保證"年終多少
否則依績效考核決定年終多少是完全說得過去的
年終一方面是雇主對表現比較好的員工的留才措施
二方面對於想汰換的員工, 透過不給年終讓人離開這很正常
不用想太多, 雇主有給的權力, 我們有用腳決定的權力
不滿意就換一家公司吧
你的老闆希望你...自己離職才會給你600當年終
不過說真的:給600不如不要給 真的很污辱
真的很差勁的老闆
要趕人走也不是這樣子
2007-02-20 11:08:11 補充:
待小公司 不比不公司有盈餘可以分配....有無年終都要看老闆
像我同事平時愛計較、算準領完年終就閃人
呵呵~~老師比他會算一毛都沒給
雖然很狠
想想..老闆不給他年終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而且口說無憑, 說的比較難證明
要去查公司的員工工作規則是否有保障年終獎金, 或是是當初招募時是否保障年薪 xx 月 >> 如果都沒有, 很難翻案, 準備換老闆吧
因為老闆只是"口頭上"保證,這可以說是不具效力= =隨便講講
如果這口氣忍不住,可以找"勞工局"申訴
我看你的月薪2萬7,算還好,不過年終應該都有個幾千塊吧= =
6百塊....
找"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