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離職證明書 - 台南
By Edith
at 2019-07-11T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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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4340392 (yo)》之銘言:
: https://video.udn.com/news/821417
: 倒數第二段是寫說
: 勞方可透過調解程序,申請由勞工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因為原來的公司跟我說公司沒這種東西,所以想問說
: 如果我要申請的話是先跟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然後才會由勞工局開立嗎?
: 因為是第一次煩請版上的朋友指教
首先,第一個前置要件是你不能簽離職申請書,
沒有簽這份文件或是有錄音錄影或其他可茲證明你是
非自願離職,後面才有戲唱。
先假設你沒被誤導簽離職申請書,
公司也確實乖乖想用非自願離職讓你領資遣費
只是人資不會下載這份資料然後用Word輸入資料
申請管道有幾種,個人是建議用市長信箱,一來不用往返奔波
二來有個自己也能查到的電子紀錄,會方便很多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report
有兩個做法
第一個是申請調解,
第二個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兩者並不衝突,可以同時並行或單獨進行
如果不是很想看到公司的人,可以用第二個方法
但勞工局會要求你申請調解的機會很高。
內容請填入自己的任職公司名,幾月幾日到職,幾年幾月幾日
經公司通知遭到資遣。
請求行政機關作為的依據如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
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
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
實查證確定。
2.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20206541 號函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若已取得○○市政
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
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
全文內容:一、依 貴中心所附○○市政府 92 年 7 月 18 日○○字第 092003915
8 函暨相關附件所載,本件爭議案業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簽署,調
解成立,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及代扣勞保費、健保費證
明交付勞方。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
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另本會 92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3857 號令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
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
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
職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
,經調解有案。:::」,故本案如勞工未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貴中心亦可輔導勞工請求○○市政府核發離職證明。惟貴中心
既已取得○○市政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
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
願離職」。
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須
為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若勞工於離職前自行填寫離職申請書說明係
自行離職,則離職原因並非「非自願離職」,自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資
格;爾後若有其他類似雇主與勞工說法不一之情形或者書面資料內容
相互衝突時,請輔導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後比照前揭說明
辦理。
相關文件可至此處下載
失業給付申請書(含離職證明書及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
https://www.bli.gov.tw/0101272.html
建議自己填好基本資料後一併上傳給勞工局請求辦理
如果公司沒有做資遣通報或是未給付資遣費,都能另外向勞工局檢舉
以上,希望有所幫助。
--
ζ
ξ
-●
ν)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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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video.udn.com/news/821417
: 倒數第二段是寫說
: 勞方可透過調解程序,申請由勞工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因為原來的公司跟我說公司沒這種東西,所以想問說
: 如果我要申請的話是先跟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然後才會由勞工局開立嗎?
: 因為是第一次煩請版上的朋友指教
首先,第一個前置要件是你不能簽離職申請書,
沒有簽這份文件或是有錄音錄影或其他可茲證明你是
非自願離職,後面才有戲唱。
先假設你沒被誤導簽離職申請書,
公司也確實乖乖想用非自願離職讓你領資遣費
只是人資不會下載這份資料然後用Word輸入資料
申請管道有幾種,個人是建議用市長信箱,一來不用往返奔波
二來有個自己也能查到的電子紀錄,會方便很多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report
有兩個做法
第一個是申請調解,
第二個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兩者並不衝突,可以同時並行或單獨進行
如果不是很想看到公司的人,可以用第二個方法
但勞工局會要求你申請調解的機會很高。
內容請填入自己的任職公司名,幾月幾日到職,幾年幾月幾日
經公司通知遭到資遣。
請求行政機關作為的依據如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
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
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
實查證確定。
2.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20206541 號函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若已取得○○市政
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
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願離職
全文內容:一、依 貴中心所附○○市政府 92 年 7 月 18 日○○字第 092003915
8 函暨相關附件所載,本件爭議案業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簽署,調
解成立,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及代扣勞保費、健保費證
明交付勞方。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
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另本會 92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3857 號令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
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
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
職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
,經調解有案。:::」,故本案如勞工未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貴中心亦可輔導勞工請求○○市政府核發離職證明。惟貴中心
既已取得○○市政府本案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公函影本,則「非自
願離職」事實已明,為保障勞工權益及便民考量,可認定符合「非自
願離職」。
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須
為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若勞工於離職前自行填寫離職申請書說明係
自行離職,則離職原因並非「非自願離職」,自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資
格;爾後若有其他類似雇主與勞工說法不一之情形或者書面資料內容
相互衝突時,請輔導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後比照前揭說明
辦理。
相關文件可至此處下載
失業給付申請書(含離職證明書及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
https://www.bli.gov.tw/010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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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沒有做資遣通報或是未給付資遣費,都能另外向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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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16T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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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21T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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