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訴公司?(最佳解答贈20點) - 過年
By Aaliyah
at 2013-03-30T00:00
at 2013-03-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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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的這家公司好像很會鑽漏洞,制定一些規定要員工遵守,但我們有點疑惑,因為有些好像是違反勞基法的,麻煩請各位幫忙解答,謝謝
1.我們是時薪制兼職人員,全年無休,周一到周日都要上班,週休採輪流上班制,
出來上班時薪跟周一至周五一樣沒有加薪,中央公告之例假日也是如此
2.過年除夕至初三也沒有依照時數加倍薪水,只有發500元紅包帶過
3.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後可領取上班制服,但是兩年內若離職將照比例賠償制服費用
4.有繳勞健保,但是勞工節沒有放假就算了,也沒有禮物等等作為補償
5.時薪制就是有上班才有薪水,那上班時間額外的開會也可以算時薪嗎?
因為開會是半強迫式的,如果不給薪可以拒絕參加嗎?
6.中央公告之例假日若在平日就得照常上班,如果想休假得看人力分配,
如果人力不足就不准放假
以上請問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違反勞基法的地方?
我們該尋求什麼管道申訴呢?
1.我們是時薪制兼職人員,全年無休,周一到周日都要上班,週休採輪流上班制,
出來上班時薪跟周一至周五一樣沒有加薪,中央公告之例假日也是如此
2.過年除夕至初三也沒有依照時數加倍薪水,只有發500元紅包帶過
3.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後可領取上班制服,但是兩年內若離職將照比例賠償制服費用
4.有繳勞健保,但是勞工節沒有放假就算了,也沒有禮物等等作為補償
5.時薪制就是有上班才有薪水,那上班時間額外的開會也可以算時薪嗎?
因為開會是半強迫式的,如果不給薪可以拒絕參加嗎?
6.中央公告之例假日若在平日就得照常上班,如果想休假得看人力分配,
如果人力不足就不准放假
以上請問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違反勞基法的地方?
我們該尋求什麼管道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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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Zanna
at 2013-03-30T09:18
at 2013-03-30T09:18
A:這個合理。
2.過年除夕至初三也沒有依照時數加倍薪水,只有發500元紅包帶過
A:這個不合理,過年期間應該要算加班薪,這個可以申訴。
3.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後可領取上班制服,但是兩年內若離職將照比例賠償制服費用
A:這個不合理,規定制服是公司要出的,扣員工錢是違規的
4.有繳勞健保,但是勞工節沒有放假就算了,也沒有禮物等等作為補償
A:51勞動節要算加班!
5.時薪制就是有上班才有薪水,那上班時間額外的開會也可以算時薪嗎?
因為開會是半強迫式的,如果不給薪可以拒絕參加嗎?
A: 開會是算上班的,要給薪,否則可以申訴,並要求算加班費
6.中央公告之例假日若在平日就得照常上班,如果想休假得看人力分配,
如果人力不足就不准放假
A:時薪較沒假日上班的問題,不過假日勞動薪資應提高為妥!
悟空大師 祝福你 ^^
By Aaliyah
at 2013-04-02T15:41
at 2013-04-02T15:41
勞基法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 字第 1010132874 號 令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 、39 條 ( 100.06.29 )
要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39 條規定,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毋須再行加給;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以約定之金額核計休假日(出勤)
全文內容: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三二○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函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申訴管道有
一.寄郵件至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檢舉公司全年無休無生活品質為由,勞工局經檢舉
會派員至公司做勞動檢查,經查證屬實者罰款限期改善。
二.彙整出勤或打卡資料、薪資明細表,至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給付加班費。
如您所言(我們是時薪制兼職人員)要申訴前請三思。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安
By Franklin
at 2013-03-31T19:05
at 2013-03-31T19:05
去你的市政府問一下,裡頭的辦公人員會告訴你
我已經去那裡告了兩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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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3-12T00:00
at 2013-03-12T00:00
我知道過年除夕至初三時薪會雙倍
那我在7-11上班7年了,所以現在時薪是125元
那我雙倍的薪水是以125元做雙倍
還是以基本薪資109元做雙�� ...
cs過年的卡片怎麼得
By Candice
at 2013-03-10T00:00
at 2013-03-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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