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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48184
2.完整新聞標題: 標題沒有寫出來,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女老師和小三男童打起來 與家長互告被判拘役65日
3.媒體資訊(媒體來源與作者)、日期:
媒體來源如:蘋果日報、中央社
作者定義:1.自然人 2.撰稿人或主編
缺少任一媒體資訊,將依新聞文規定,文章退回。
自由時報2021年8月24日〔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
4.完整新聞內容:
高雄市一所小學,去年3月在安親課後班教室,一名3年級男童,故意將作業摔地,攻擊同學
和老師,與女老師發生衝突,事後男童家長與老師都驗傷提告,老師提告部份法院裁定不付
審理,橋頭地院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女老師拘役65日,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3月13日下午,在學校安親課後班教室內,一名小三男童因繳交作業時直接
摔在地上,被當時管理安親課後班的女老師加以指正而心生不快,於返回座位之際,有攻擊
同學之舉動,老師起身加以制止而與男童發生肢體衝突。
雙方衝突過程中,男童咬住老師的手臂,並以腳踹踢老師,事後,男童右側足部挫傷、瘀血
、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男童母親及女老師互控傷害。
老師提告部份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家長提告的部份則由橋頭地方法院審理
。
地院傳訊當時教室內的其他學童出庭證稱,衝突確因男童繳交作業方式不當,以及後續返回
座位時有做出攻擊同學之舉動而起,老師辯駁,當時遭男童非理性攻擊,為自我防衛,而以
手、腳阻擋,無意傷害男童。
合議庭則認為,老師先後出腳踢男童腿部及出腳踩男童足部,面對學童非理性之攻擊舉動,
不思以合法方式處理,而以暴力相向,在全班同學面前做了最不好的示範。
而其他動作尚符合自我防衛,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女老師拘役65日,不得易科
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退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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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和小三男童打起來 與家長互告被判拘役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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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1年8月24日〔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
4.完整新聞內容:
高雄市一所小學,去年3月在安親課後班教室,一名3年級男童,故意將作業摔地,攻擊同學
和老師,與女老師發生衝突,事後男童家長與老師都驗傷提告,老師提告部份法院裁定不付
審理,橋頭地院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女老師拘役65日,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3月13日下午,在學校安親課後班教室內,一名小三男童因繳交作業時直接
摔在地上,被當時管理安親課後班的女老師加以指正而心生不快,於返回座位之際,有攻擊
同學之舉動,老師起身加以制止而與男童發生肢體衝突。
雙方衝突過程中,男童咬住老師的手臂,並以腳踹踢老師,事後,男童右側足部挫傷、瘀血
、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傷害,男童母親及女老師互控傷害。
老師提告部份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家長提告的部份則由橋頭地方法院審理
。
地院傳訊當時教室內的其他學童出庭證稱,衝突確因男童繳交作業方式不當,以及後續返回
座位時有做出攻擊同學之舉動而起,老師辯駁,當時遭男童非理性攻擊,為自我防衛,而以
手、腳阻擋,無意傷害男童。
合議庭則認為,老師先後出腳踢男童腿部及出腳踩男童足部,面對學童非理性之攻擊舉動,
不思以合法方式處理,而以暴力相向,在全班同學面前做了最不好的示範。
而其他動作尚符合自我防衛,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女老師拘役65日,不得易科
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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