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點眼藥水左眼失明 診所醫師疏失判賠9 - 台北文山
By Jake
at 2019-11-08T08:01
at 2019-11-08T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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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點眼藥水左眼失明 診所醫師疏失判賠903萬元
2019-11-07 12:07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9歲女童近視到觀心眼科診所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卻眼睛不適,醫師楊正烽開類固醇眼
藥水給女童點用,時間長達2年,但疏於告知藥物風險,也未追蹤女童眼壓,造成女童長
期眼壓過高、青光眼,最終左眼失明;女童和父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眼科診所、
醫師應連帶賠償903萬餘元,仍可上訴。
女童和父母提告主張,女童2013年2月15日因為左右眼近視到觀心眼科診所求診,但醫師
楊正烽診療後鼓吹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要求家長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女
童開始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卻感到雙眼不舒服,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回診時楊正
烽囑咐女童繼續戴角膜塑型片,另開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改善眼睛不適症狀。
女童從2013年2月開始戴角膜塑型片,並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時間長達2年;女童2015年2
月因為左眼視力逐漸消失,到台大醫院掛急診,經診斷是因眼壓長期過高、青光眼,造成
視神經受損,左眼完全喪失視力,右眼視野僅剩4分之1、視力0.16。
女童父母認為,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卻沒有定期監測女童眼壓,事前也沒有告知
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放任女童長期使用眼藥水,最終導致左眼失明,認定
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觀心眼科診所、醫師應賠償女童2085萬餘元、父親200萬元、母親
200萬元。
眼科診所和醫師抗辯,女童和父母到診所看診時,主動告知他要讓女童帶角膜塑型片,他
花1個小時仔細評估後,讓女童配戴角膜塑型片,且他提供的角膜塑型片有經衛福部核准
,女童母親也有簽署矯正視力同意書;他沒有要求女童繼續戴角膜塑型片,反而有告知女
童和家屬若出現不適要停止配戴角膜塑型片並回診,同意書和衛教手冊均有詳細載明。
醫師反駁,他因為發現女童有過敏性結膜炎症狀,才開立類固醇眼藥水,有告知一天兩次
、期間為3天,有癢才點,不癢便須停藥,他開藥並不會導致女童眼壓升高,他也有透過
細隙燈、觸診方式檢查女童眼壓,已經善盡診療義務。他認為,無法排除是「病患未遵照
醫囑使用眼藥水」,不應該將不幸的結果歸責於他。
法院認為,藥物仿單上有註明長期使用會導致眼壓升高、青光眼、視神經受損等,但根據
診所的處方收據,醫師2年來共開立22次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處方收據上卻全然沒有任
何警語或副作用說明;若醫師有告知風險,父母愛女心切,豈有可能任意讓女童長期點眼
藥水,認定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醫師曾辯稱,處方收據都會記載「含類固醇」,一般人對於類固醇「不宜無端長期使用」
,應該有常識;法官認為,醫師說法徹底忽略醫師法規定,無視醫師醫療專業和注意義務
,竟把藥物效用和治療風險交給病患依常識判斷,故不採信醫師說詞。
另依榮總、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意見,認為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應該定期檢測眼壓,
才符合醫療常規;但根據女童的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的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
,認定醫師和診所有醫療過失須負賠償責任,判應賠償女童803萬餘元、父親50萬元、母
親50萬元,共計903萬餘元。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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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2:07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9歲女童近視到觀心眼科診所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卻眼睛不適,醫師楊正烽開類固醇眼
藥水給女童點用,時間長達2年,但疏於告知藥物風險,也未追蹤女童眼壓,造成女童長
期眼壓過高、青光眼,最終左眼失明;女童和父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眼科診所、
醫師應連帶賠償903萬餘元,仍可上訴。
女童和父母提告主張,女童2013年2月15日因為左右眼近視到觀心眼科診所求診,但醫師
楊正烽診療後鼓吹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要求家長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女
童開始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卻感到雙眼不舒服,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回診時楊正
烽囑咐女童繼續戴角膜塑型片,另開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改善眼睛不適症狀。
女童從2013年2月開始戴角膜塑型片,並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時間長達2年;女童2015年2
月因為左眼視力逐漸消失,到台大醫院掛急診,經診斷是因眼壓長期過高、青光眼,造成
視神經受損,左眼完全喪失視力,右眼視野僅剩4分之1、視力0.16。
女童父母認為,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卻沒有定期監測女童眼壓,事前也沒有告知
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放任女童長期使用眼藥水,最終導致左眼失明,認定
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觀心眼科診所、醫師應賠償女童2085萬餘元、父親200萬元、母親
200萬元。
眼科診所和醫師抗辯,女童和父母到診所看診時,主動告知他要讓女童帶角膜塑型片,他
花1個小時仔細評估後,讓女童配戴角膜塑型片,且他提供的角膜塑型片有經衛福部核准
,女童母親也有簽署矯正視力同意書;他沒有要求女童繼續戴角膜塑型片,反而有告知女
童和家屬若出現不適要停止配戴角膜塑型片並回診,同意書和衛教手冊均有詳細載明。
醫師反駁,他因為發現女童有過敏性結膜炎症狀,才開立類固醇眼藥水,有告知一天兩次
、期間為3天,有癢才點,不癢便須停藥,他開藥並不會導致女童眼壓升高,他也有透過
細隙燈、觸診方式檢查女童眼壓,已經善盡診療義務。他認為,無法排除是「病患未遵照
醫囑使用眼藥水」,不應該將不幸的結果歸責於他。
法院認為,藥物仿單上有註明長期使用會導致眼壓升高、青光眼、視神經受損等,但根據
診所的處方收據,醫師2年來共開立22次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處方收據上卻全然沒有任
何警語或副作用說明;若醫師有告知風險,父母愛女心切,豈有可能任意讓女童長期點眼
藥水,認定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醫師曾辯稱,處方收據都會記載「含類固醇」,一般人對於類固醇「不宜無端長期使用」
,應該有常識;法官認為,醫師說法徹底忽略醫師法規定,無視醫師醫療專業和注意義務
,竟把藥物效用和治療風險交給病患依常識判斷,故不採信醫師說詞。
另依榮總、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意見,認為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應該定期檢測眼壓,
才符合醫療常規;但根據女童的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的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
,認定醫師和診所有醫療過失須負賠償責任,判應賠償女童803萬餘元、父親50萬元、母
親50萬元,共計903萬餘元。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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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11-10T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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