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 - 宜蘭
By Doris
at 2018-03-31T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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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Eplus (45DR鐵道觀察員)》之銘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30/1325221/
: 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
: 16260出版時間:2018/03/30 12:08
: 女加油員控站長性侵,但是站長駁斥她主動挑逗。
: 宜蘭一間加油站蔡姓站長被女員工小華(化名)指控,在車上對她性侵得逞,事後對蔡男
: 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蔡男到案後坦承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稱是小華主動挑
: 逗,還幫他口交,檢方偵結,儘管認為蔡男說法是卸責之詞,但因無足夠證據證明蔡男性
: 侵小華,最後不起訴。
: 不起訴書指出,蔡男是宜蘭三星地區一家加油站的站長,小華是該加油站女員工。小華指
你這麼想知道 不會自己去問喔
三星也才三家加油站
一家在大埔那邊 一家在快到三星 一家在大洲快到葫蘆堵
你就一家一家找 直接問員工:"你們蔡姓站長在不在?"
員工一定會回答你
有心要找一定找得出來
只不過知道哪家加油站有什麼意義?
: 控蔡男於今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一間民宅旁,在蔡男轎車上對她性侵得
: 逞。
: 小華指控,當天是蔡男約她出去,雙方談話過程中,有聊到她的感情問題,當時蔡男安慰
: 她,並摟他的肩膀,之後把她整個人抱到駕駛座上,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後再幫蔡男口交
: ,因為蔡男一直苦苦哀求,她不敢反抗,更擔心蔡男會公報私仇,對工作不利,所以才會
: 將就。小華說,當天是半夜,附近又沒有住戶,所以她並沒有求救。
: 檢警找來蔡姓站長問訊,他坦承與小華性行為,但否認強迫。蔡男說,平常都把小華當作
: 妹妹看待,當天因小華被加油站一名組長強迫要載她回家,他基於關心才找小華出來,之
: 後小華對他挑逗,兩人才會發生性行為。
: 還說,小華當天並沒有不願意和他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他都躺在駕駛座上,是小華主動
: 親他、撫摸他的下體,原本有把小華推開,但小華仍幫他口交,之後兩人就在車上性交,
: 不過他並無射精。蔡男供稱,事後小華的母親要她離職,過了一個月後才離職,然其間兩
: 人上班時還都有說有笑。
是不會準備錄音筆膩?
現在是全民大蒐證的時代
一支錄音筆才多少錢 電量又強 現在都嘛鋰電池
充飽後可連續使用長達10小時以上 還可以聽FM/AM廣播
又有筆型袖珍款 插在胸前口袋也不好發覺
無論上地檢署,上法院 打的就是:"證據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你證據準備的越充分 越能自保
對方愛玩仙人跳 自保錄音就拿出來
記得不要一開始就拿
先等對方在偵查庭上作證
原告人作證受偽證罪之拘束
不像被告人 依刑事訴訟法-不證己罪 有特權不受偽證罪拘束
等原告人作完證 作證簽完名字後 你那時再拿出來
跟檢座說:你剛剛忘了 你有案發當時的自保錄音 可當證據呈給檢座
若有錄音鐵證 他要硬栽你罪 罪名能成案也不容易
加上他先前有作證 可告發他偽證罪
偽證罪的證據 就是他簽完名的證詞
偽證罪成案難度比誣告罪低
告他這條 也夠他受的了
你獲得檢方的不起訴處分後 你也可以對他反控誣告
證據也是你自己私下蒐證的自保錄音
說對方意圖故意陷你於罪 故意讓你被告妨礙性自主罪
但誣告罪勝訴的判例很少 很難告成 難度很高
反正刑事訴訟 也沒啥訴訟成本 不需要花什麼錢
就當作抽樂透 你錄音證據交一交 讓法院法官自由心證 若有罪就當賺到
還有關於妨害秘密罪小常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律上"無故"之見解 https://tinyurl.com/y9yebkq6
Jul 21 Tue 2015 妨害秘密罪之「無故」與「非公開」 律師張源傑
依照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如果當事人是通訊之一方,依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之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錄音目的在於訴訟所需之證
據,亦非屬於無故。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指出,在住所處使用錄音設備
,為正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理由。
結論
甲之錄音內容,除了自己為通訊之一方可免責外,於所住旅館房間內錄音
當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且錄音之目的是為了訴訟證據,綜合客觀事實
觀察,此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 雖蔡男與小華的所陳述的情節大概相符,而檢方依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
: 載告訴人身體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 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及其他部位,均
: 無任何外傷等情狀,無法證明小華確有被蔡男強制力性侵害。
: 檢方雖認為,蔡男說因小華挑逗才與之性交說法不足採信,但因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
: ,認為蔡男違反小華意願而對她性交,只憑小華單一指述,無法證明蔡男確實有妨害性自
: 主罪責,難以強制性交罪責相繩,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男有妨害姓自主犯行,
: 認其罪嫌不足,故不起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
館長的借錢策略(兼抓癢)
https://youtu.be/OczNWMCWAi0
--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30/1325221/
: 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
: 16260出版時間:2018/03/30 12:08
: 女加油員控站長性侵,但是站長駁斥她主動挑逗。
: 宜蘭一間加油站蔡姓站長被女員工小華(化名)指控,在車上對她性侵得逞,事後對蔡男
: 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蔡男到案後坦承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稱是小華主動挑
: 逗,還幫他口交,檢方偵結,儘管認為蔡男說法是卸責之詞,但因無足夠證據證明蔡男性
: 侵小華,最後不起訴。
: 不起訴書指出,蔡男是宜蘭三星地區一家加油站的站長,小華是該加油站女員工。小華指
推 nyu5765: 是往三星路旁那間嗎?
你這麼想知道 不會自己去問喔
三星也才三家加油站
一家在大埔那邊 一家在快到三星 一家在大洲快到葫蘆堵
你就一家一家找 直接問員工:"你們蔡姓站長在不在?"
員工一定會回答你
有心要找一定找得出來
只不過知道哪家加油站有什麼意義?
: 控蔡男於今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一間民宅旁,在蔡男轎車上對她性侵得
: 逞。
: 小華指控,當天是蔡男約她出去,雙方談話過程中,有聊到她的感情問題,當時蔡男安慰
: 她,並摟他的肩膀,之後把她整個人抱到駕駛座上,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後再幫蔡男口交
: ,因為蔡男一直苦苦哀求,她不敢反抗,更擔心蔡男會公報私仇,對工作不利,所以才會
: 將就。小華說,當天是半夜,附近又沒有住戶,所以她並沒有求救。
: 檢警找來蔡姓站長問訊,他坦承與小華性行為,但否認強迫。蔡男說,平常都把小華當作
: 妹妹看待,當天因小華被加油站一名組長強迫要載她回家,他基於關心才找小華出來,之
: 後小華對他挑逗,兩人才會發生性行為。
: 還說,小華當天並沒有不願意和他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他都躺在駕駛座上,是小華主動
: 親他、撫摸他的下體,原本有把小華推開,但小華仍幫他口交,之後兩人就在車上性交,
: 不過他並無射精。蔡男供稱,事後小華的母親要她離職,過了一個月後才離職,然其間兩
: 人上班時還都有說有笑。
→ Dwccc: 現在一堆自己貼上去,事後才反說性侵。根本仙人跳,還破壞03/30 17:05
→ Dwccc: 別人名聲。03/30 17:05
推 poptea: 男生要自保 03/31 00:04
是不會準備錄音筆膩?
現在是全民大蒐證的時代
一支錄音筆才多少錢 電量又強 現在都嘛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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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上地檢署,上法院 打的就是:"證據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你證據準備的越充分 越能自保
對方愛玩仙人跳 自保錄音就拿出來
記得不要一開始就拿
先等對方在偵查庭上作證
原告人作證受偽證罪之拘束
不像被告人 依刑事訴訟法-不證己罪 有特權不受偽證罪拘束
等原告人作完證 作證簽完名字後 你那時再拿出來
跟檢座說:你剛剛忘了 你有案發當時的自保錄音 可當證據呈給檢座
若有錄音鐵證 他要硬栽你罪 罪名能成案也不容易
加上他先前有作證 可告發他偽證罪
偽證罪的證據 就是他簽完名的證詞
偽證罪成案難度比誣告罪低
告他這條 也夠他受的了
你獲得檢方的不起訴處分後 你也可以對他反控誣告
證據也是你自己私下蒐證的自保錄音
說對方意圖故意陷你於罪 故意讓你被告妨礙性自主罪
但誣告罪勝訴的判例很少 很難告成 難度很高
反正刑事訴訟 也沒啥訴訟成本 不需要花什麼錢
就當作抽樂透 你錄音證據交一交 讓法院法官自由心證 若有罪就當賺到
還有關於妨害秘密罪小常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律上"無故"之見解 https://tinyurl.com/y9yebkq6
Jul 21 Tue 2015 妨害秘密罪之「無故」與「非公開」 律師張源傑
依照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如果當事人是通訊之一方,依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之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錄音目的在於訴訟所需之證
據,亦非屬於無故。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指出,在住所處使用錄音設備
,為正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理由。
結論
甲之錄音內容,除了自己為通訊之一方可免責外,於所住旅館房間內錄音
當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且錄音之目的是為了訴訟證據,綜合客觀事實
觀察,此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 雖蔡男與小華的所陳述的情節大概相符,而檢方依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
: 載告訴人身體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 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及其他部位,均
: 無任何外傷等情狀,無法證明小華確有被蔡男強制力性侵害。
: 檢方雖認為,蔡男說因小華挑逗才與之性交說法不足採信,但因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
: ,認為蔡男違反小華意願而對她性交,只憑小華單一指述,無法證明蔡男確實有妨害性自
: 主罪責,難以強制性交罪責相繩,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男有妨害姓自主犯行,
: 認其罪嫌不足,故不起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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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的借錢策略(兼抓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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