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第審查觀後感 - 公園
By Edith
at 2018-02-23T22:34
at 2018-02-23T22:34
Table of Contents
算是算得滿準的XD
太原第維持「暫定古蹟」身分,並依《文資法》103條、104條辦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23/115190
也順便回應忘記說明的部分,就是其實依照文資法第37、39、41條應該有誘因的~但是呢
尷尬的點來了,你真的知道這是要怎麼運作呢XD
光解釋這三條的運作方式,大概就可以寫一本論文了,而且結論會告訴你,法條看起來有
用歐!但實際上是廢物,因為不可能真的使用。
詳情有興趣,可以站內信問我,我們直接講電話比較實際...這超級無敵複雜,以上是小
魯的神準預估XD
§37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
施。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
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
知當地居民參與。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9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
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
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
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
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41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
、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
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
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
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
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太原第維持「暫定古蹟」身分,並依《文資法》103條、104條辦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23/115190
也順便回應忘記說明的部分,就是其實依照文資法第37、39、41條應該有誘因的~但是呢
尷尬的點來了,你真的知道這是要怎麼運作呢XD
光解釋這三條的運作方式,大概就可以寫一本論文了,而且結論會告訴你,法條看起來有
用歐!但實際上是廢物,因為不可能真的使用。
詳情有興趣,可以站內信問我,我們直接講電話比較實際...這超級無敵複雜,以上是小
魯的神準預估XD
§37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
施。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
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
知當地居民參與。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9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
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
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
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
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41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
、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
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
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
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
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Tags:
公園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新竹護城河浪漫點燈 拍超美IG照就到這~
By Edwina
at 2018-02-23T20:38
at 2018-02-23T20:38
贈送 茶壺 限自取
By Catherine
at 2018-02-23T18:52
at 2018-02-23T18:52
柯P花季開鑼 士林北投12議員僅1人到場
By Kelly
at 2018-02-23T18:36
at 2018-02-23T18:36
來去新北賞櫻!石碇、烏來山櫻花海打頭陣
By Hamiltion
at 2018-02-23T02:28
at 2018-02-23T02:28
夢幻迷宮花園IG必打卡 飛機頭頂低空飛過!
By Puput
at 2018-02-22T19:24
at 2018-02-22T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