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大約五年前娶了大陸配偶, 當時給她台幣120萬在大陸買房子.(女的大約50歲). 她來了後一直在打工賺錢. 去年底我公公開刀, 她照顧了幾天, 今年1/15左右, 她突然不到醫院了, 也沒回家. 過了二天, 她打電話給我大伯, 說因為大陸親人死亡, 她趕著回去, 在機場排了一天, 現在已回到大陸, 大概半年後回來.
我相信她的意圖已經非常明顯, 但是我們無法做任何措施, 因為警察不接受我們報失蹤. 她這樣跑了, 我們可以告她遺棄嗎? 萬一我公公過世, 她又跑回來要分遺產, 怎麼辦?
我相信她的意圖已經非常明顯, 但是我們無法做任何措施, 因為警察不接受我們報失蹤. 她這樣跑了, 我們可以告她遺棄嗎? 萬一我公公過世, 她又跑回來要分遺產,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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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
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
因為「惡意遺棄」是一種種主觀心態,比較不容易認定,所以在法律實務上,有的人會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以訴請離婚。
先提出「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
http://www.sef.org.tw/images/rule/devoice2.jpg
離婚規定
2009-01-22 14:17:58 補充:
或打電話 海基會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