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來台灣5年可以申請母親來台灣探親 - 過年
By Lauren
at 2009-03-24T00:00
at 2009-03-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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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台灣5年 我先生家人也不在台灣 我有一個小孩 每每過年 過節 過生日 都3個人 我好想念母親阿
請問大大現在政府是否有新規定''''''''''''''''''
我是大陸新娘來台灣5年 可以申請母親來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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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9-03-28T15:03
at 2009-03-28T15:0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六)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直係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探親及延期次數,每年合計以2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1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1次停留期間為1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於入境1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1個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以申請年度計算﹞。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1個月,申請人於6月15日入境,應於7月15日離境。
(二)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其申請來臺及延期停留,每次得核給1個月至3個月之停留期限,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養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三)依第六點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1個月。
(四)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六)申請人欲以兩岸直航方式來臺者,請於申請書「所經第三地區」勾選「其他」並註記「兩岸直航」。
三、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1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1件(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赤臘角機場辦事處領取來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八)證照費新臺幣4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1個月效期屆滿前,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2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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