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公所徵約僱人員 - 台北大安區
By Puput
at 2012-03-05T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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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dado.taipei.gov.tw/ct.asp?xItem=19286647&ctNode=3952&mp=124021
一、工作內容:
(一)民政課、人文課、調解會登記桌業務
(二)行政中心禮堂場地租借業務
(三)協助研考公文稽催工作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
(二)需具備電腦office及相關基本操作能力。
(三)具備熱忱負責、溝通協調能力及守法廉潔觀念。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五)有公務經驗者尤佳。
三、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
(三)報名時應繳下列資料,請依序檢附:
1、報名表及切結書(請至本所網站最新消息區http://www.dado.taipei.gov.tw/查詢下載使用)。
2、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1張,粘貼於報名表。
3、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5、服務證明文件。
(四) 郵寄報名書表前,請詳加檢查各項表件是否齊全,如資格不符、填寫不明或表件錯誤、不全,視同不合格件處理。
(五)報名表及附件請裝置於信封內,郵寄至「10650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9樓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收」,並於信封左上方註明「報考約僱人員」。
(六)應考人所送各種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約談;於甄選完畢後錄取通知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甄選時間及地點:另行個別電話通知。
五、甄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審核,審核合格者由本所視報名人數擇優數名電話通知參加複審(報名資料不予退件,如需退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二)複審:面試。
六、僱用:
(一)期限:自公布錄取簽約僱用之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報酬: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及按受僱人員學經歷核薪,最高支給280薪點,約新台幣33,908元。
七、其他:
(一)錄取名單於面談後二週內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依限報到。
(二)凡參加甄選錄取經通知未依規定前來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
(三)進用時,由本所按規定訂立契約僱用,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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