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出清 - 台東
By Yuri
at 2011-06-20T08:50
at 2011-06-20T08:50
Table of Contents
從買家貼出的信件看來
似乎還是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這裡提供一點個人的淺見
事件的時間順序及法律關係認定的說明如下:
1.賣家貼出廣告(暫且看成要約之引誘好了,個人是覺得比較像要約,不過民法
好一陣子沒唸了,不太確定,不過就對賣家最有利化當要約引
誘好了,不太影響本件法律關係的判定)
2.買家說要買(要約,不過買家一開始只有針對羽球拍提出要約)
3.賣家問說羽球要嗎(注意,內容已經變了,買家的要約賣家並沒有承諾,而是
賣家又提出新的要約:羽球筒+羽球拍)
●這裡我有個小疑問,不是問說羽球要嗎,怎麼變成羽球筒@@
4.第二個買家打電話給賣家說要買(要約),而賣家馬上就答應了(承諾),這個
買賣契約成立。
5.賣家回信說ok,連羽球一起買(承諾,契約成立),要注意的是這裡!!
當3.的時候,賣家所提出的新的要約並沒有撤回喔,賣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
要在買家承諾前撤回他的要約,可是他沒有這麼作,一直等到第一個買家說
要買(作出承諾,契約成立,一物二賣了)之後才跟買家講說已經賣給另一個
賣家了,
結論:根據我所理解的資訊,賣家是一物二賣沒錯......
至於法官會不會理這件事,當然是有告就理啊,看是要走督促程序還是
小額,民事的部分沒有什麼微罪不理的概念,最多是把你罵一罵然後還
是得下判決......,只是為了這種小東西去告,光是浪費的時間、精力
(對,就是邱老師常講的勞力時間費用)就不知道多少了,最後最好的結
也不過是要賣方去重新買一套來賣給買家........
至於連環call的問題
事實部分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就不討論了
法律部份的話
如果賣家真的可以舉證出自己因此而受有精神損害的確是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
的損害賠償的,當然,這是民法。
刑法(狹義)上想不到有什麼罪可以用.....
※ 引述《tangyuwen (sunny)》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綜觀整起事件
: 1大在16號就寄信給原po表明想買
: 但是信中L大只說他要買羽球拍
: 可是原po是羽球拍跟羽球桶一起賣
: 所以原po就回信確認是否兩者一起購買
: 換句話說~當16號你向原po表明想買時
: 原po並沒有明確的答應要賣給你
: 因此,你們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 你到到18號才跟原po確認
: 可是在17號就已經有人跟原po確認要買了
: 原po也答應他了
: 因此,原po跟那位同學的買賣契約成立
: 所謂一物二賣
: 是指某物為A之所有
: A與B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後
: 於轉移某物的所有權之前
: 又另外與C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
: 並且將某物的所有權轉給C
: 這樣才會構成一物二賣
: 你跟原po的買賣契約並沒有成立
: 何來一物二賣之說?
: 就算原po今天真的一物二賣好了
: 東西的所有權也不會變成你的
: 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
: 即使債務發生在不同時間
: 但是所有債權人的地位都是一樣的
: 沒有先來後到之說
: 況且原po在轉移羽球拍的所有權之前
: 仍然是羽球拍的所有權人
: 他有權任意處分羽球拍
: 原po跟那位同學間轉移羽球拍的行為是基於有效的物權行為
: 所以,是那位同學取得羽球拍的所有權
: 此外,你對原po奪命連環摳已構成騷擾
: 若原po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是可以訴諸法律向你請求賠償的
: 嚴重一點恐怕你還會有刑事責任
: 一物二賣通常是用在房屋買賣或是車子等這些財產上
: 別學了皮毛就以為可以拿來壓人
: 真的要玩法律 你是處於劣勢的
: 你想法官會為了羽球拍理你嗎?
: 勸你別為了200摳跟自己過不去
--
似乎還是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這裡提供一點個人的淺見
事件的時間順序及法律關係認定的說明如下:
1.賣家貼出廣告(暫且看成要約之引誘好了,個人是覺得比較像要約,不過民法
好一陣子沒唸了,不太確定,不過就對賣家最有利化當要約引
誘好了,不太影響本件法律關係的判定)
2.買家說要買(要約,不過買家一開始只有針對羽球拍提出要約)
3.賣家問說羽球要嗎(注意,內容已經變了,買家的要約賣家並沒有承諾,而是
賣家又提出新的要約:羽球筒+羽球拍)
●這裡我有個小疑問,不是問說羽球要嗎,怎麼變成羽球筒@@
4.第二個買家打電話給賣家說要買(要約),而賣家馬上就答應了(承諾),這個
買賣契約成立。
5.賣家回信說ok,連羽球一起買(承諾,契約成立),要注意的是這裡!!
當3.的時候,賣家所提出的新的要約並沒有撤回喔,賣家正確的作法應該是
要在買家承諾前撤回他的要約,可是他沒有這麼作,一直等到第一個買家說
要買(作出承諾,契約成立,一物二賣了)之後才跟買家講說已經賣給另一個
賣家了,
結論:根據我所理解的資訊,賣家是一物二賣沒錯......
至於法官會不會理這件事,當然是有告就理啊,看是要走督促程序還是
小額,民事的部分沒有什麼微罪不理的概念,最多是把你罵一罵然後還
是得下判決......,只是為了這種小東西去告,光是浪費的時間、精力
(對,就是邱老師常講的勞力時間費用)就不知道多少了,最後最好的結
也不過是要賣方去重新買一套來賣給買家........
至於連環call的問題
事實部分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就不討論了
法律部份的話
如果賣家真的可以舉證出自己因此而受有精神損害的確是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
的損害賠償的,當然,這是民法。
刑法(狹義)上想不到有什麼罪可以用.....
※ 引述《tangyuwen (sunny)》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綜觀整起事件
: 1大在16號就寄信給原po表明想買
: 但是信中L大只說他要買羽球拍
: 可是原po是羽球拍跟羽球桶一起賣
: 所以原po就回信確認是否兩者一起購買
: 換句話說~當16號你向原po表明想買時
: 原po並沒有明確的答應要賣給你
: 因此,你們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 你到到18號才跟原po確認
: 可是在17號就已經有人跟原po確認要買了
: 原po也答應他了
: 因此,原po跟那位同學的買賣契約成立
: 所謂一物二賣
: 是指某物為A之所有
: A與B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後
: 於轉移某物的所有權之前
: 又另外與C訂定某物的買賣契約
: 並且將某物的所有權轉給C
: 這樣才會構成一物二賣
: 你跟原po的買賣契約並沒有成立
: 何來一物二賣之說?
: 就算原po今天真的一物二賣好了
: 東西的所有權也不會變成你的
: 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
: 即使債務發生在不同時間
: 但是所有債權人的地位都是一樣的
: 沒有先來後到之說
: 況且原po在轉移羽球拍的所有權之前
: 仍然是羽球拍的所有權人
: 他有權任意處分羽球拍
: 原po跟那位同學間轉移羽球拍的行為是基於有效的物權行為
: 所以,是那位同學取得羽球拍的所有權
: 此外,你對原po奪命連環摳已構成騷擾
: 若原po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是可以訴諸法律向你請求賠償的
: 嚴重一點恐怕你還會有刑事責任
: 一物二賣通常是用在房屋買賣或是車子等這些財產上
: 別學了皮毛就以為可以拿來壓人
: 真的要玩法律 你是處於劣勢的
: 你想法官會為了羽球拍理你嗎?
: 勸你別為了200摳跟自己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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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6-21T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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