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又看到新北市消防局動員公務員參加朱的造勢活動的新聞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24/493810/
如果看到這個你還可以說都一樣啦候選人辦活動市政府都馬會配合之類的話,那我也不知
道該說什麼了...
有人十年前當代理市長發觀光文宣也會被說成是「用公帑宣傳個人」。(當時是選舉期間
嗎?有違反行政中立嗎?否則為什麼說他用公帑宣傳自己?)
但現在特定立委候選人的選舉活動,由市政府「主辦」、某總統候選人的造勢活動由市政
府動員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參與,卻被認為「都一樣」??
是在混淆視聽嗎?
附上行政中立法:
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
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辦理相關活動
法條隨便google一下就有了
只是想就事論事講清楚 有沒有違法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不要講的好像違反行政中立是常態
那法律是訂開心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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