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建管科技工月收入3萬3 購千萬宅資金 - 基隆
By David
at 2020-07-15T14:48
at 2020-07-15T14:48
Table of Contents
新聞出處:
聯合報
記者署名: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新聞標題:
基市建管科技工月收入3萬3 購千萬宅資金來源不明判刑
新聞內文:
基隆市政府承辦土資場管理業務的應姓技工,月收入3萬3,帳戶確有500多萬元不明資金
;購買千萬新屋雖貸450萬元,又存約400萬準備分期付房貸,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財產
來源不明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應指財產來自妻子借款、友人還款和賭博贏錢
都不足採信,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應男在2009年11月起擔任基市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技工,2013年2月20日
到2019年5月間,承辦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督導稽查及對違規廠商裁罰等業務。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指應自2013年起向土資場業者每月收取30萬元,到
2017年間被人檢舉時仍有收賄。基隆地檢署2018年3、4月也分別接獲檢舉,由檢方指揮新
北市調處對應實施通訊監察。
檢調查出,應男月薪扣除勞健保等費用約3萬3000元,但名下金融機構帳戶,自2013年2月
23日到去年3月5日存款共達551萬元;2018年2月7日另曾把14萬元8000元存入妻子帳戶,
合計565萬8000元。
檢調還查出,應男2013年購買總價1050萬元房屋,貸款450萬元。應隨後在繳交房貸帳戶
內存入26筆現金,合計403萬元。檢方認為應男可支配的968萬8000元資金,遠高出薪資收
入,來源可疑。
檢察官偵查時,應泛稱資金來源包括向妻子借100萬元、打牌贏錢、在麗星郵輪賭博餘款
、李姓友人還錢等,檢方認未提出合理說明,偵結起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應與妻子對100萬用途敘述不一,且100萬非小錢,竟沒轉帳或匯款,而
是以現金交付,秦妻帳戶又無單筆提領100萬元紀錄,辯詞無據。
李姓男子證稱, 從1、20年前陸續向應借錢,最後一次是2018年,金額最少10萬元,最多
4、50萬元。應都是拿現金給他,他也是還現金,但沒有記帳。
法官指出,應和李對借款最高金額、借款時間等節敘述不同,應的辯護人具狀辯稱,李在
2016年11月28日拿150萬元給應,也與李證述不符。應每月薪資收入3萬3000元,如何能以
每次數十萬元不等現金借李,並未提出合理說明。
至於應辯稱部分存款是在郵輪上賭博所餘款項,法官比對應的護照資料,顯示應入境日期
與存款日均有3到6天間隔,是否確為搭郵輪返港後款項仍存疑。
法官指出,應多次搭輪返港後,各存入8到30萬元到帳戶,出境時理應攜帶相當金額作為
賭博本金,卻未能提出資金來源佐證,認定應未對968萬8000元財產提出合理說明,依貪
汙治罪條例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01317
備註:行賄的都沒有事嘛?兩年拚千萬~
--
---紅色薩克の駕駛---
點擊新聞、並分享,有空就留言,
反饋意見給媒體工作者;救救只剩一人至二人輪班的大基隆地區記者。
吉翁公國、榮耀長存,吉翁鷹架、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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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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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基市建管科技工月收入3萬3 購千萬宅資金來源不明判刑
新聞內文:
基隆市政府承辦土資場管理業務的應姓技工,月收入3萬3,帳戶確有500多萬元不明資金
;購買千萬新屋雖貸450萬元,又存約400萬準備分期付房貸,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財產
來源不明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應指財產來自妻子借款、友人還款和賭博贏錢
都不足採信,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應男在2009年11月起擔任基市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技工,2013年2月20日
到2019年5月間,承辦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督導稽查及對違規廠商裁罰等業務。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指應自2013年起向土資場業者每月收取30萬元,到
2017年間被人檢舉時仍有收賄。基隆地檢署2018年3、4月也分別接獲檢舉,由檢方指揮新
北市調處對應實施通訊監察。
檢調查出,應男月薪扣除勞健保等費用約3萬3000元,但名下金融機構帳戶,自2013年2月
23日到去年3月5日存款共達551萬元;2018年2月7日另曾把14萬元8000元存入妻子帳戶,
合計565萬8000元。
檢調還查出,應男2013年購買總價1050萬元房屋,貸款450萬元。應隨後在繳交房貸帳戶
內存入26筆現金,合計403萬元。檢方認為應男可支配的968萬8000元資金,遠高出薪資收
入,來源可疑。
檢察官偵查時,應泛稱資金來源包括向妻子借100萬元、打牌贏錢、在麗星郵輪賭博餘款
、李姓友人還錢等,檢方認未提出合理說明,偵結起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應與妻子對100萬用途敘述不一,且100萬非小錢,竟沒轉帳或匯款,而
是以現金交付,秦妻帳戶又無單筆提領100萬元紀錄,辯詞無據。
李姓男子證稱, 從1、20年前陸續向應借錢,最後一次是2018年,金額最少10萬元,最多
4、50萬元。應都是拿現金給他,他也是還現金,但沒有記帳。
法官指出,應和李對借款最高金額、借款時間等節敘述不同,應的辯護人具狀辯稱,李在
2016年11月28日拿150萬元給應,也與李證述不符。應每月薪資收入3萬3000元,如何能以
每次數十萬元不等現金借李,並未提出合理說明。
至於應辯稱部分存款是在郵輪上賭博所餘款項,法官比對應的護照資料,顯示應入境日期
與存款日均有3到6天間隔,是否確為搭郵輪返港後款項仍存疑。
法官指出,應多次搭輪返港後,各存入8到30萬元到帳戶,出境時理應攜帶相當金額作為
賭博本金,卻未能提出資金來源佐證,認定應未對968萬8000元財產提出合理說明,依貪
汙治罪條例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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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7-19T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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