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補習班工作好累...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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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 招生期間
叫我們這些「老師」出去發傳單
平時已經每日工作9小時了
發傳單時早上7點多就得出門...晚上9點下班
而且這些額外多出來的工作量 都是領不到錢的...
有著「老師」的頭銜
做的事情卻是跟雜工沒兩樣
其他補習班的生態也是這樣嗎?
還是我們老闆比較刻薄??
(無奈攤手)

Update:
粉刷油漆我們也遇過.....
而且, 之前過年前我們還整個禮拜提早上班來做「大掃除」的工作 (包括廚房...)
有些文宣的東西沒辦法在上班時間做, 就要將事情帶回家做...
加班費的事情從來沒有人提過耶... 在這邊做兩年的同事也是悶不坑聲的
我們這幾個是新老師... 所以更不可能出聲 (這補習班幾乎每年都換新老師...)
而且 之前沒有打卡制度... 所以也沒有證據說我們老闆不給加班費
不然超想申訴的!!
有大大能提供申訴方法嗎!?
謝謝

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6-04
你在的補習班應該是新開或小型的補習班吧
那些補習班通常老師都還要自行招生
但在正常時間多出來的工作要有薪水唷
這個要主動去要求
因為之前我在補習班的工作
除了基本教書代班以外
還有幫忙刷油漆等等的= =
這真的是跟雜工沒兩樣
(無奈攤手)
讓人請的工作都這樣吧
能要求的就一直再要求
最好是一份薪水可以有三份工作能力的人
老闆的心態
2010-06-03 17:22:11 補充:
直接至勞工局表明要申訴(不要協調或調解)並請其對僱主開罰
內容:必須服務滿一年,若未滿一年離職者必須賠償公司損失。
如果現在離職。公司想利用這條壓我。
不論契約合不合法 雇主(高薪低保及未給加班費)你可依勞基法14條之5及之6
終止契約要求雇主發遣散費和開立非自願失業證明 就沒有賠償之問題
請用存政信函或至勞工局申訴時
表明因雇主高薪低保及未給加班你依勞基法14條之5及之6
終止契約要求雇主發遣散費和開立非自願失業證明
2010-06-04 13:35:22 補充: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2010-06-04 13:35:39 補充: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扣款的部分, 雇主是不能這樣扣發你們工資的,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 如下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10-06-04 13:35:47 補充:
綜合上述, 你的公司再工時部份已經超過延長工時的上限規定, 而且加班費給付並未依法給予, 又違法扣除勞工工資, 在退休金部份也違法自勞工工資中扣除, 勞工可以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會派勞動檢查員去公司執行勞動檢查, 雇主必須舉證證明公司沒有違法, 當確定違法後, 勞工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讓勞工離職
2010-06-04 13:36:45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0-06-04 13:37:11 補充:
上面的網址是參考資料(忘了補充不好意思>"<)
Mary avatarMary2010-06-04
辛苦了,
有的補習班的工作真的很累,
有時還要回家寫講義,
而且所花的時間都不算加班費,
所以有些做過補習班老師的人說過,
如果(中部地區)時薪低於六佰那他寧願不接,
只是我不知道他說的話有沒有道理..
不過,
有些補習班是另請工讀生或兼職人員,
在早上7:00到9:00到學校門口發文宣,
這樣的方法應該比較合理吧,
因為要拼業績就需要有足夠的人手..
Megan avatarMegan2010-06-05
現在這種時機除非你們你們不做了,否則就算申訴成功你們的飯碗保的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