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去清潔隊繳交收垃圾費時,被收款小姐告知現在收費須一次繳三個月,可是請教她
有沒有公文規定,卻一直跳針說是他們現在的規定!
所以想請問大家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嗎?還是現在政府有政策規定需預繳三個月嗎?
我們不是不繳錢,我只是想確定這樣突然被通知預繳三個月是正常的規定嗎?
請問有人有跟我一樣的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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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公文規定,卻一直跳針說是他們現在的規定!
所以想請問大家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嗎?還是現在政府有政策規定需預繳三個月嗎?
我們不是不繳錢,我只是想確定這樣突然被通知預繳三個月是正常的規定嗎?
請問有人有跟我一樣的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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