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的舉證責任在誰? - 生活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3-04-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像公然侮辱等告訴乃論罪的舉證責任是何者?
告訴人或被告?
有何法律依據?
例如甲在網上寫『當小三不要臉』,無前後文對照可推知其在寫誰,又沒指名
道姓。乙卻提告說甲是在誹謗他
請問,誰該負舉證責任?
若最後判決不起訴,乙算不算誣告?
已更新項目:
請問趙瑞軒
1.您說舉證責任在告訴人
可有法律依據?
2.若可明顯判斷被告所寫並非指告訴人
告訴人卻故意提告,這樣還是不算誣告嗎?
例如:被告所寫的是好手好腳不去工作.......
很明顯是指沒工作的人
而告訴人一直有在工作,明之被告指的不是他卻提告
這樣不算誣告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趙瑞軒
1.沒有甚麼能以常識當藉口。要寫狀給撿方當然要於法有據
否則檢方能不理會主張
2.不要說檢調不會受理。撿方就是受理而且我已經出庭應訊過一次才知對方這樣告我
3.你身為專家一級。擅長領域是生活法律,應該知道你的回覆中『這是很沒有知識的白癡問
法』已構成公然侮辱。
限你於24小時內公開發文道歉。否則我將親自寫狀至地檢署遞狀提告。
不要以為在知識+不會被警察抓到
冬季網有的提告以抓到被告了。
所有證據我已備好。不要以為我在開玩笑。
3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不要以為我用匿名發問告不成公然侮辱。
我現在就公布我的知識+暱稱
我是驚鴻照影
條件已成立
4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2位回答
我的例子是告訴人謹將我的文當證據
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能證明我說的是她
也就是她並沒舉證證明我文中沒指名道姓的人就是在說她
而撿方竟然將舉證的責任推到我頭上
我雖已備妥相關事證證明我所說的不是她
但我仍希望要求檢方要對方舉證
因為她根本無法證明
對方是因指名道姓罵我被我提告後拿我的文作文章反告我
我對她的提告可能因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而且最證又多
所以還沒正式轉為偵字〈他字開過一次庭,事務官詢問的〉
要不然就是撿警有問題了〈他們之中有人熟識撿調人員〉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所指的誣告部分是機於對方明明知道自己有在工作
而我所指的是沒工作的人
很明確就已排除她了
而且我又沒指名道姓
我所寫的沒有任何一點能認定是再說她
而他卻因挾怨報復而告我
這不算誣告?
明知對方不是寫她卻告人
6 個已更新項目:
花生糖:
謝謝,狀只中我已敘明她明可知寫的不是她卻硬提告的理由並附上證據了
只是,開過幾庭會仔細看狀的司法人員真的不多
連這次事務官詢問我就能知道
這個事務官根本沒把我的狀看完或看過
連我有附上去的證據都不知道
還當場找半天
就在狀只後方他竟然不知
所以狀有寫,官不一定會看
證據有附,官不一定知道
小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7 個已更新項目:
會來發問就是不懂或不確定才會來詢問
不高興回答者沒人強迫你們回答
我不喜歡有人故意挑釁或出言不遜
只要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我一定提告
所以,不要故意來挑釁我
趙瑞軒你已道歉就不會對你提告
別再犯了
8 個已更新項目:
敬阿港伯
你等著收傳票吧
你去看看冬季提告的案子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3-04-23T21:31
台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因此舉證責任是要在告訴人身上。
意思就是說,告訴人在提出確切證據前,被告都會先預設為「無罪」,待你提出證據後,再來判斷該是「罪證確鑿,有罪」,還是「罪證不足,不起訴」。
這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已有明文規範(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
而告訴乃論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也就是說要不要提告完全取自於提告的人,你提告,檢察官才能受理並對被告起訴,你不告,就大家都沒事....因此,告訴人理所當然需負有舉證之責。
而所謂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一項所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有此可知,舉證之責亦在告訴人這方。
另,版主您可能對誣告有些誤解,
誣告在客觀構成要件來看,內容必須是完全出於「虛偽」,是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誤會」,是不構成該罪的!
就你舉的例,
例如甲在網上寫『當小三不要臉』,無前後文對照可推知其在寫誰,又沒指名
道姓。乙卻提告說甲是在誹謗他
事實上,甲是確實有寫「當小三不要臉」這句話,而乙看到這句話「誤以為」是在指他,因此提告誹謗。
但因無前後文可判斷是否確為在說乙,所以最終也只會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甲罷了!
但乙是不構成誣告的!
另一個你舉的例:
例如:被告所寫的是好手好腳不去工作.......
很明顯是指沒工作的人
而告訴人一直有在工作,明之被告指的不是他卻提告
這樣不算誣告嗎?
如前後告訴人與被告已有不愉快的因果關係,終至告訴人產生「我明明有工作,你卻說我好手好腳不去工作...那你是不是誹謗我?」等誤解...
當然也不構成誣告!
2013-04-22 17:40:48 補充:
版主加油!
我只能說,您必須說服庭上:對方是「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意圖使你接受刑責」...
法是人定的,
文字是人寫的,
意思是人解讀的,
就看青天大人們買不買帳了........
2014-06-17 17:12:51 補充:
給版主一個讚!
真是痛快!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3-04-24T13:24
驚鴻照影 大師!
加油加油!
為女性討回一個公道!
沒碰過如此羞辱女性的!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3-04-20T23:35
想看看 趙瑞軒大大傑作的結果,沒想到轉折的令人嘖嘖稱奇。
趙大跳出去了,敬大卻火烈地擋進來了。
敬大:阿港伯已經仙逝,用這樣的方式敬他,不.. .. 唉.. .. ..
雖然發問的她是狹心的頤指氣使,您佬火氣不嫌太大喔?
就像:一條母狗並非對著你吠,但你卻用打狗棒去挑攪狗嘴.. ..討狗吠呦。而你卻還用打狗棒下重手打這條母狗.. .. 這看在一個愛護動物的人的眼裡,是會很不忍的喔..
饒了她吧,to→敬阿港伯大大.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3-04-20T17:41
一罪一罰
你不會不知道吧
我說過你等著收傳票
我這次會親自遞狀
警察無法吃案不辦
你每增加犯行
我都會補充罪狀
網路上暱稱罵人被告成立的例子你自己上網查吧
現在敢一直公然侮辱我
到地檢時可千萬別求我說要和解阿
2013-04-27 10:00:17 補充:
敬阿港伯你別太囂張
別以為我無法將你繩之以法
別以為梢有法律常識就可玩弄法律故意違法
我告網友不是第一次
當初對方就像你一樣以為警察找不到人
偏偏就是被我找到
「確認管轄權,要求移送到我的地區」你可以這樣玩
但我會告到底
你這些言論都會呈上給檢方看
你自己好自為知
不是稍懂法律就可故意辱罵別人
真不到是甚麼樣的家庭會教出你這樣人
別以為我沒本事
大家走著瞧
2013-04-28 13:06:25 補充:
閒雲
有本事不要關擋
敢公然侮辱本人你就要有種收傳票
誰饒誰還不知道
像你們這種只敢躲在網路背後公然辱罵他人的人
總會有人收得了你們的
2013-05-03 05:43:09 補充:
刑事告訴狀我已遞出
靜待檢警偵辦
我倒要看他是不是真的如此有本事
每次在網路上恣意公然侮辱他人後
都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目前被告有3人
2014-06-13 19:00:42 補充:
本題中〝敬阿港伯〞及〝閒雲〞乃同一人
經本人提告後今日已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了
也就是自稱〝我告不了他〞、〝沒有三兩三哪敢上梁山〞的敬阿港伯已被檢察官以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起訴
我想,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此人就失算於沒想到會碰到一個認真辦案的檢察官
為了故意刁我申請移轉關轄權,結果遇到了治得了他認真辦案的檢察官
我想這應該就是老天要處罰他才會讓這案子分到此檢察官手上
我倒想看看當初醫再放話辱罵我說我告不了他說他要反告我誣告的敬阿港伯,
你說我不告你我就是小狗,又說告不成你我就是小狗
現在我不但告了你,而且你也被起訴了。
所以,你認為現在誰是小狗?
2014-11-04 20:47:04 補充:
我對敬阿港伯提告妨礙名譽一案已判決確定
被告被判有罪
但我認為判得太輕了,我會提上訴
曾經誇口說我告不了他的敬阿港伯
說告不成我是小狗的敬阿港伯
請問現在誰才是小狗?
不是說傳票既不到你手上嗎
不是說我告不了你嗎
現在我告成了
我告成了
你被判刑確定
你被判刑確定
你被判刑確定
不是在網上說不會要求和解嗎?
那是誰在地剪跟地院表示想跟我和解的?
怎麼說的到做不到阿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3-04-21T23:32
限你於24小時內公開發文道歉。否則我將親自寫狀至地檢署遞狀提告。
驚鴻照影大大!
還在生氣嗎?如果我那些不合時宜的渾話,惹得你如此不高興。那小女子給你道歉了,還請寬宏見諒!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905408/o/2013042118...

要哭了!嗚嗚嗚!下次不敢了!不合時宜的話通通下架!
2013-04-23 22:19:11 補充:
居然污辱我的偶像,偶要告死你!
檢舉你!刪你的文!
2013-04-23 22:24:51 補充:
002哪個可憐的傢伙,願主憐憫你。我已收集好資料,如不公開道歉,馬上提告!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3-04-24T13:36
我的例子是告訴人謹將我的文當證據
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能證明我說的是她
也就是她並沒舉證證明我文中沒指名道姓的人就是在說她
而撿方竟然將舉證的責任推到我頭上
我雖已備妥相關事證證明我所說的不是她
但我仍希望要求檢方要對方舉證
因為她根本無法證明
對方是因指名道姓罵我被我提告後拿我的文作文章反告我
我對她的提告可能因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而且最證又多
所以還沒正式轉為偵字〈他字開過一次庭,事務官詢問的〉
要不然就是撿警有問題了〈他們之中有人熟識撿調人員〉
2013-04-21 14:50:27 補充
我所指的誣告部分是機於對方明明知道自己有在工作
而我所指的是沒工作的人
很明確就已排除她了
而且我又沒指名道姓
我所寫的沒有任何一點能認定是再說她
而他卻因挾怨報復而告我
這不算誣告?
明知對方不是寫她卻告人
你都納麼厲害了啊!還來這裡問啊???
你如果只想聽你想聽的,那我告訴你,你說的都對啊!納檢察官絕對有問題。絕對成立誣告!
絕對成立誣告!
絕對成立誣告!
絕對成立誣告!
聽得爽嗎?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3-04-20T02:37
民事訴訟法有明定原告是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有明定公訴罪的舉證責任。
而告訴乃論的,屬自訴的刑事案件,誰要負舉證責任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你就想一想吧.. 多唸兩遍就知道了.. .
你要先證明是你被公然侮辱,具狀提告,相關的單位才能去查IP追藏鏡人..
先證明是你被公然侮辱...他侮辱的是你..而虛擬的網路名稱能不能代表你,他侮辱網路虛擬世界的人,是不是就代表侮辱了你? 即網路世界的「人格權」足不足以代表你的人格權...都是你要去證明的..
無前後文對照可推知其在寫誰,又沒指名
你要對號入座的自決其辱,沒有一個人會同情你..且還會嘲笑你..!
至於又扯到「誣告」的糾纏..我用一個比喻來回答你:
  《和尚是光頭》 ----> 就代表光頭就通通是和尚嗎 ??
你自己想一想吧.. 你有給《證據不足》的空間嗎?
2013-04-21 15:07:52 補充:
..! 奇聞..
有這種這種檢察官.. 可以合理的懷疑:你是碰到她她婊哥...~!
至於你宣佈你的匿稱後說你要對那位桀驁的專家提告公然侮辱.. .. 先考慮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婊哥檢察官.....
2013-04-23 16:25:35 補充:
  還有,不要以為我用匿名發問告不成公然侮辱。
  我現在就公布我的知識+暱稱
  我是驚鴻照影
  條件已成立
你說成立就成立 ?? 這就叫『放屁』
2013-04-23 16:29:14 補充:
如果你告她誣告...告得成喔 ?? 光看你這種『 鱸洨洨』的樣子, 就知道你告她誣告的官司一定會輸:因為不是你這頭驢說了算!
2013-04-23 16:34:39 補充:
 會來發問就是不懂或不確定才會來詢問 ~這一點沒人怪你。
 不高興回答者沒人強迫你們回答    ~回答是任何人的自由!不容你干涉!
 我不喜歡有人故意挑釁或出言不遜   ~我高興、我喜歡、我願意、我愛!你管不著!
 只要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就辱你:EQ零蛋,IQ=笨蛋!
 我一定提告            ~不告的話你就是小狗!
  所以,不要故意來挑釁我     ~挑釁了啊 !! 看你要告什麼?
2013-04-23 16:38:37 補充:
 趙瑞軒 專家:
 你PO的韓妞...
 好像好像偶以前在濟州島,用100美元「幹」了她七天的陪娘..
 她.就是這麼的哀怨喔...喔...喔...
2013-04-23 16:40:01 補充:
  驚鴻照影 是個什麼東西啊? 這是人............名嗎?
2013-04-26 10:20:32 補充:
爛嘴泡一個!! 痞樣就能囂張嗎? 告不成你就是一條小狗!! 你就等著當一條小狗吧!!
2013-04-27 07:46:03 補充:
妳以為你有「婊哥」檢察官? 你以為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勸你別只「單向的」去相信網路「網路上暱稱罵人被告成立的例子」那叫做:「那種網路可以看的話,狗屎就可以吃了」,而妳就是專門吃這種狗屎的人!
再點妳一點:
狀子能送到我惡裡的話:官司我也不會輸,更何況此狀子絕對送不到我這裡的!
這不用上網查,因為我早就有經驗了,又不是第一次被恐嚇l了...哈! 哈! 哈!
警察不會為了你來啟動「查尋重大罪犯」的機制來找我,嘿! 嘿! 嘿! 警察更會為了一個患了失心瘋的女人浪費資源的 !!
話指別人侮辱妳?大概妳沒注意到你根本就是『 自取其辱 』!
2013-04-27 07:58:31 補充:
想咬我? 那要先能找到我,用色誘的方式也許還能找得到我(先讓我看看擬的裸照吧看看能不能引起我的胃口)
找不到我,就別亂咬喔..亂咬的時候,當心會被反噬誣告!
好啦,給你一個提示:在我使用的眾多IP 的線路主人,是不是就是我本人?
報案遞狀的時候,別忘了告訴妳的「婊哥」:我這一陣子,我用過的IP有好幾個,不要漏了、更不要亂告:(偷偷的告訴你:其中有一個是標準的訟棍喔..)
對妳這種人,我會跳出來替另一網友出來,妳也不想想原因:若不是準備了之時,我會這麼傻?就傲玩妳這種EQ零蛋、IQ不足的傻女人 !!
2013-04-27 08:29:53 補充:
傲玩妳這種EQ零蛋、IQ不足的傻女人,也是一種樂趣。
因網路上的言語而被告,我已不是第一次了,妳只是小咖一個,告不了我的!
就明白的讓家知道我怎麼玩妳:
 1. IP網路線路的主人就是我嗎?
 2. 這麼多個IP,都是我的嗎?
 3. IP網路線路的主人,有義務要配合妳來把我交出去嗎?不交出去有罪嗎?
   更何況:IP網路線路的主人連我是誰都不知道哩!
妳連被告是誰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你要告誰啊?
2013-04-27 08:35:00 補充:
就算妳有「婊哥」警察或有「婊哥」檢察官硬是啟動「十大槍擊要犯」的規格,把我找出來,光是刑法第310條與第311條也定出「不罰」條款,除非妳還有「婊哥」法官,為了妳的「裱」恐龍一下,還是判不了我的刑啦 !!
2013-04-27 09:23:57 補充:
                  .
                    .
現在網路上,
有這種人:專門在網路上行言與挑釁,然後在對方失去控制口出惡言時,就透過其私人的關係~與不肖的警察替他「小事化大」的處理,甚至是違法違規的幫這種人辦案,於送上法院時:這種人就專門用「以刑逼民」的手法來敲詐與勒索。
 
2013-04-27 09:31:46 補充:
我就是被這種人告過!把經驗也告訴網友:
1. 法律上是原告就被告的!
辱人的IP在那裡,原告就要到當地的法院提告,
我就是這樣子以書狀嚴詞要求確認管轄權,要求移送到我的地區!
2.充其量IP線路的主人只是關係人而已,不去也不會怎麼樣:
 而警察只是用電話通知的話(非面訪或書面通知),根本就不用理會,報165。
 警察機關的「約談」時,就要對方提出IP線路的主人就是被告的證據,
 IP線路的主人並沒有一定要指出是誰的義務,不說也不會犯法。
 即:確認被告是誰是原告的責任。
 我也不用證明我不是被告,我只是等著要反嗜他誣告。
沒有三兩三,怎敢上梁山!!
2013-04-27 20:36:25 補充:
妳就是沒有辦法,奈何我不了!
就像妳永遠沒辦法撒尿過牆頭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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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3-04-20T00:00
最近搬家,想遷移原屋主分離式冷氣位置,分離式冷氣是遷移置不同牆面,想請教有無網友曾經親身遷移過,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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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3-04-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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