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版友,我是一個在台中北區租屋的大一生,八月分跟房東簽約一年半
(原本只想簽一年),但是在10月份的時候同棟大樓有人燒炭自殺(沒有見報),是透過
管理員不小心知道的,也聽到大樓主委跟管理員說不要告訴別人,但我就是知道了,住起
來真的毛毛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規定或法條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退還押金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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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想簽一年),但是在10月份的時候同棟大樓有人燒炭自殺(沒有見報),是透過
管理員不小心知道的,也聽到大樓主委跟管理員說不要告訴別人,但我就是知道了,住起
來真的毛毛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規定或法條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退還押金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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