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因回復過長,因此在這回應
檢「察」官的名稱請打正確,不然真的差很多
就我自己在法律實務工作的經驗
檢察官並不是想見就見的原因
在於提告(不論是否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的內涵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後
要經過一連串的內部受理程序,要檢察官開庭,你才見得到
有時候還是檢察官委託檢事官訊問
並不是如閣下所形容的好像有任何刑事問題都可以找檢察官詢問一樣
當然,有提告都會受理沒錯,但是檢察官因為避免過多浮濫案件
實際上有行政簽結的手段,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詳細討論要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為核心)。
插句題外話,警察當中不乏認真、辛苦的人
術業有專攻,本來就各有所長
個人建議不要開這種地圖砲酸警察比較好
道交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與後續規定產生矛盾,
我想這是當初行政機關制定此規則沒有想到的問題
可是就體系而言,機車應與汽車不同,此點可參其母法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
用語為「車輛」
附帶一提,道交規則只是道交條例之法律授權下的產物。
另外,法律用語,講求精確,閣下說的「號誌」、「標誌」實屬不同東西
請參道交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1款、第3款。
至於I大的問題,我想本篇文最前面寫的結論目前沒有錯誤
或許是彼此間表達上的問題導致有不同的解讀吧
我自己猜測,為何警察會說藍標與待轉格都有才需要待轉
缺少前者如同閣下所說,僅為期使作用
但若缺少後者,對於機車而言,無地方可以待轉,若待轉反而會有被其他車輛撞擊的可能
因此即便直接轉過去被開罰,我猜測申訴會是可以成功的
不過萬幸的是,多數有藍標的狀況,都已經有待轉格,所以少了很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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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回復過長,因此在這回應
檢「察」官的名稱請打正確,不然真的差很多
就我自己在法律實務工作的經驗
檢察官並不是想見就見的原因
在於提告(不論是否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的內涵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後
要經過一連串的內部受理程序,要檢察官開庭,你才見得到
有時候還是檢察官委託檢事官訊問
並不是如閣下所形容的好像有任何刑事問題都可以找檢察官詢問一樣
當然,有提告都會受理沒錯,但是檢察官因為避免過多浮濫案件
實際上有行政簽結的手段,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詳細討論要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為核心)。
插句題外話,警察當中不乏認真、辛苦的人
術業有專攻,本來就各有所長
個人建議不要開這種地圖砲酸警察比較好
道交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與後續規定產生矛盾,
我想這是當初行政機關制定此規則沒有想到的問題
可是就體系而言,機車應與汽車不同,此點可參其母法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
用語為「車輛」
附帶一提,道交規則只是道交條例之法律授權下的產物。
另外,法律用語,講求精確,閣下說的「號誌」、「標誌」實屬不同東西
請參道交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1款、第3款。
至於I大的問題,我想本篇文最前面寫的結論目前沒有錯誤
或許是彼此間表達上的問題導致有不同的解讀吧
我自己猜測,為何警察會說藍標與待轉格都有才需要待轉
缺少前者如同閣下所說,僅為期使作用
但若缺少後者,對於機車而言,無地方可以待轉,若待轉反而會有被其他車輛撞擊的可能
因此即便直接轉過去被開罰,我猜測申訴會是可以成功的
不過萬幸的是,多數有藍標的狀況,都已經有待轉格,所以少了很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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