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明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但我知道前面許多人說的 預算未過=全刪 概念是錯的
我本想等看看是否有這方面的專家會出面澄清
但實在看不下去了
懶人結論 = 預算案未如期通過的話,政府還是能做事,只是不能推新政策
預算繼續協商,若仍無法通過,三個月後可報請中央協商。
以下是我查到的資料,若有錯誤歡迎糾正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 (預算法是規範中央政府的,不適用這裡)
前略......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
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
(二) 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
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
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
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
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
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
,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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