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交換是禁止的喔! -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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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mail protected]>

2020年7月7日 週二 下午1:37 (4 天前)

寄給 我

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通知信


敬啟者,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1.依據藥事法第17條及第27條規定,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藥商登記後,始得營業;同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或輸入。

另依前衛生署98 年 11 月 18 日衛署藥字第 0980086050 號函,當事人雙方
約定互相轉移藥物之互易行為,適用藥物買賣之藥事法規定(參考民法第 398
條)合先敘明。


2.您如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逕向所在地衛生局舉發,俾利第
一時間即時查處。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 敬復


--

案件編號 1090611-XXXXX
案件密碼 XXXXXXXX
姓名 XXX
案件主旨 您好,關於實名制醫療用口罩網路交換法令問題


--

交換 "醫療用口罩" 與 "實名制購買口罩" 是違法的.

衛福部信箱有回文.


※ 引述《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口罩交換是禁止的喔!
: 時間: Tue Jun 9 14:53:26 2020
:
:
: 目錄 - 新北市衛生局
:
: www.health.ntpc.gov.tw archive health_ntpc file
:
: 行政院衛生署函
:
: 98 年 11 月 18 日衛署藥字第 0980086050 號
:
: 主旨: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物品之互易行為,適用藥物買賣之藥事法
: 規定(參考民法第 398 條),故貴局應查察個案是否違反藥商登記、藥
: 物廣告、藥物查驗登記等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用藥之安全,請查照。
:
: 說明:復貴局 98 年 11 月 1 日苗衛藥字第 1000400304 號函。
:
: --
:
: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D9FA/M.1306648834.A.DB7.html
:
: 作者wens (文思)
:
: 看板SYSOP
:
: 標題[公告] 請勿販售/交換藥品、醫療器材
:
: 時間Mon Jan 4 10:10:02 2010
:
: 近日有網友在板上交換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
:
: 遭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鎖定。
:
: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18日衛署藥字第0980086050號函表示:
:
: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藥物之互易行為,適用藥物買賣之藥事法規定」
:
: 再次呼籲,根據藥事法規定,網路上禁止販售或交換醫療器材及藥品。
:
: 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衛生棉條、保險套等物品都禁止,
:
: 並且不限於上述物品。
:
: --

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7-15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7-18
so?
Kumar avatarKumar2020-07-22
也太可怕...wo她跟你有什麼過節嗎?好像恐怖情人一樣
Zanna avatarZanna2020-07-26
一直纏著人家...好啦,你贏了可以放過人家嗎?
Oliver avatarOliver2020-07-29
人在韓國還特地連回來?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8-02
我真的覺得把人家吃死死的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
Kumar avatarKumar2020-08-05
推你一個實在有毅力^_^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8-09
喔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