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推薦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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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板板規說明: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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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一]

請問板主,以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並沒有說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稱或地點

或是看得出來必需是哪一條路或哪一條橋下!

我想寫三民區的通訊行不行嗎? 有人想問再私信不行嗎?

也就是說,只要說的是事實請受公評,皆無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給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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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二]

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請問板主,你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還是保護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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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三]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跟大法官解釋都給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論自由。
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能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嗎?
請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
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度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
民主憲政之基礎。...」

1996年《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
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
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
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
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
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
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
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
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07年《釋字第62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
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2009年《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
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
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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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官 相 護 範 本===================
文章代碼(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務] 檢舉區釋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處分另名板主 於板規沒有依據 於程序上也會造成若將來兩個板主鬧不合
先發制人 先處分者先贏的謬誤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現況 板主不會處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請自行向更高層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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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6-01
法律規定不行的就不行,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不代表其他
地方的內規一定不能規定不行。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6-03
然後請不要把憲法裡的言論自由無限上綱
Dinah avatarDinah2013-06-06
原來內規可以凌駕憲法之上,你有讀過[三民主義]嗎
還是你年紀小沒讀過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6-09
用字面上跟自己的想法來解釋法律通常都會出狀況
請問你有讀過法緒嗎?
我上面那串文字到底是怎麼解釋成內規凌駕法律的...
Edith avatarEdith2013-06-11
除了說明[言論自由] 我尚有說明[妨礙名譽罪]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6-14
最常看到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攜帶照相手機進入
產線,可是某些公司內規可以禁止
Harry avatarHarry2013-06-16
你跳太遠了! 就板務來討論就好
Liam avatarLiam2013-06-19
是你自己拿法律出來講阿,不管這新規定恰不恰當,
它並沒有違反上位法規,更別提違憲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6-21
建議你要拿法律來評價一件事情的時候,可以先翻翻
各法典的總則,不要拿三民主義課的東西當依歸。
Jake avatarJake2013-06-24
順戴一提,嗆別人年紀小不會顯得自己比較成熟
Sandy avatarSandy2013-06-27
如果版友被告..版主也要出庭作證喔.保護版友沒不好吧
Hazel avatarHazel2013-06-29
自己說的話自己要負責這樣沒錯
不要以為曖昧不明就可以有言論免責,只有立委有而已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7-02
其實我覺得滿多惡意批評的耶~新聞不是常有嘛
Yedda avatarYedda2013-07-04
好啦 快去當版主 拍拍手~~
Zora avatarZora2013-07-07
社會.....還不夠亂嗎?到底還要在這邊戰什麼?
Freda avatarFreda2013-07-10
推~原PO真用心
Noah avatarNoah2013-07-12
這個我也要推一下,如果沒有g大,高雄版不知道會變怎
樣。加油!!
Joe avatarJoe2013-07-15
言論自由是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而不是為了少數說話
不經大腦的人而限制大家的言論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7-17
個人認為有這麼熱心的版友還有人會酸阿....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7-20
無聊
Kyle avatarKyle2013-07-22
推,反對這種版規,這樣跟圖利店家沒啥二樣(沒人敢說)
Kyle avatarKyle2013-07-25
標題用"閒聊" 就沒有"反串"的問題吧 才怪!!!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7-28
有道理,你這麼具體,人家看不懂啦!小心被桶
Donna avatarDonna2013-07-30
有邏輯給推
Kama avatarKama2013-08-02
以後只要心情文抱怨一下某爛機車行 就會被這條桶了
Hedda avatarHedda2013-08-04
按照新法規定要明寫店家的精神 #1HfU1dux 的文也該桶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8-07
因為裡面沒明寫那個志願那個科系
Erin avatarErin2013-08-09
這樣也會造成其他學校and科系受無妄之災
Kumar avatarKumar2013-08-12
一個小社群的規範違反憲法又如何? 法律有規定不行?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8-15
只要沒違法,他就可以訂定,這規範好壞與否是其次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8-17
而且你覺得版規違憲會怎樣嗎?別鬧了...Y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8-20
不如把版規看成契約,你要發文視同你同意契約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8-22
只要契約沒違法,就算是鑽漏洞你也沒轍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8-25
樓上的邏輯自相矛盾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8-28
照999這麼說 那以後大家就都不要發返推薦文
大家都來高雄版八卦化 全部來做夢就好 鑽漏洞也沒輒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8-30
反正總不能說 要發作夢文閒聊也不行吧 版主這樣搞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9-02
好好的高雄版 搞的大家要研究誰比較會鑽漏洞?
這才是大家比較反彈的點 歡樂的上網 看到一堆個版化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9-04
的版規!!
Donna avatarDonna2013-09-07
之後他不爽 做夢文也要改版規 那來個託夢文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9-09
好 托夢文也不行 那來個通靈文 原本好好的資訊交流
版友分享心得給大家 要搞到這樣 這個版就很可悲了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9-12
網路發言 不管在哪個論壇發 發言人本身已經承擔風險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9-15
版友享受發言的權利同時 已經負擔要盡被告的義務了
並不是只享受權利 不盡義務 權利義務 是一體兩面的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9-17
今天g版友會舉法條出來 是想表達 憲法都不禁言論自由
今天版主有什麼資格禁止別人發言的權利?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9-20
好 版主今天會說 你反推薦是事實 打全名就不怕被告
Liam avatarLiam2013-09-22
你可想過 惡質店家 被指名道姓出來 不爽起來先告再說
衰小遵守新版規打全名出來的 因為這條板規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9-25
要一直跑訴訟程序 一直請假跑法院 最後就算勝訴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9-27
店家報復的目的達到了 遵守新版規的版友活該被惡整?
你知道不打出全名出來的話 證據不足 惡質店家要濫訴
Adele avatarAdele2013-09-30
是幾乎都會被檢察官以罪證不足 不起訴處分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0-03
就可以省掉被報復性濫訴的可能性 這樣何樂不為?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0-05
好 你說大順路不會只有一間機車行 怕無辜店家被掃到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10-08
真的想知道的就會私信問 這樣何來掃到之說?
Callum avatarCallum2013-10-10
身為版主 連保護版友不被濫訴惡整都不做
Selena avatarSelena2013-10-13
樓上你搞錯了,有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沒有關係
Freda avatarFreda2013-10-16
這是版主該做的? 不是該已板友的權利優先考量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10-18
是沒有直接相關 可是那是進到審理階段 法官的心證上
可是被檢察官提起告訴前 在刑事偵查庭的時候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10-21
就可以在檢察官那關 擋掉被起訴的機率 不用再跑法院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10-23
呃,我想應該沒有這種事,請問您是業界人士嗎?
Harry avatarHarry2013-10-26
會被檢察官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掌握確實其他證據了
Lily avatarLily2013-10-28
就像文章前面打個作夢夢到根本不會免責一樣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10-31
進到法院審理階段 會不會定罪 當然跟有無全名沒有關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11-03
打作夢當然不會免責 我說了 發言本身就要自己承擔風
Ingrid avatarIngrid2013-11-05
打作夢 是不被版規桶 造成的大家開始鑽漏洞 很可悲
會不會被告 那是發言人自己要承擔的事 因為這樣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11-08
就要把版上風氣搞成文字獄 草木皆兵 有必要嗎?
Gary avatarGary2013-11-10
我只是無法理解如果您有學過刑法或是在法律圈待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11-13
怎麼會覺得有沒有打出全名在檢座那邊會有差?
Joseph avatarJoseph2013-11-15
這個你可以私信跟我討論 我不想樓蓋到偏離主題@@
Andy avatarAndy2013-11-18
我只是覺得 這次版規事件 就像您的名片
這世界不需要華麗而虛偽的東西,
例如推己及人的道德。
Freda avatarFreda2013-11-21
我覺得並沒有偏離主題,因為這篇文章本來就是以法律
為出發點討論的,如果灌輸給板友不正確的法律概念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11-23
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難道您不知道很多人真的以為打個作夢夢到就不會被告
Quanna avatarQuanna2013-11-26
、很多人真的以為不打出全名就沒事?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1-28
一條大順路上某機車行 跟 大順陸橋下某機車行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12-01
台灣的法制教育本來就算幾乎沒有了,再加上惟恐天下
George avatarGeorge2013-12-04
沒有其它更具體事證下 您是檢座 一條大順路上的用法
Elma avatarElma2013-12-06
不亂的媒體,如果還有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的鄉民...
Hardy avatarHardy2013-12-09
您會冒著起訴之後 被法官打臉直接駁回的風險這樣起訴
還是會用大順陸橋下某機車行 這麼明確的講法起訴呢?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12-11
您要拿單一事件涵攝有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
Jacky avatarJacky2013-12-14
不過我很推你的看法 媒體真的是血腥標題殺人法
Elvira avatarElvira2013-12-16
您如果有注意到我在這篇文章一開始的推文,我並無意
評論這次的新規定,我只是不能接受用錯誤的觀點解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12-19
你要我在推文涵攝有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
Erin avatarErin2013-12-22
法律,講得好像有條有理實際上卻通篇錯誤
Hedwig avatarHedwig2013-12-24
我知道你的出發點 可是我縮到最精簡剛剛問你的問題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12-27
您願意先回答看看嗎? 用法理回答
Sarah avatarSarah2013-12-29
實際上是不能這麼精簡的,如果您有注意過,就算連
考試中的實力題,一題的文字量可能就超過300字,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1-01
更別提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了。
錯字,實例題
Emily avatarEmily2014-01-03
你都知道考試都要超過300字了 你卻要求我推文不精簡
的回覆你 這有點強人所難喔XD
Ethan avatarEthan2014-01-06
我指的不是回答,是題目,不是您出題給我的嗎?
Carol avatarCarol2014-01-09
哈哈 對!! 那你可以來信跟我討論 我的出題 是源自你
你想要我詳細說明解釋阿 我們的私信內容 你可以公開
Donna avatarDonna2014-01-11
硬要回答的話我只能告訴您,要看有沒有其他文字能
明顯辨別是在指哪間機車行。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1-14
更別提起不起訴得先考慮有沒有符合所有構成要件
Olga avatarOlga2014-01-16
對 明顯辨別是爭點 可是光那兩句話 哪句可以明顯辨別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1-19
所以我才說題目其實是不能如此精簡的。
John avatarJohn2014-01-22
顯而易見! 至少在保護版友 高雄板這一關 我覺得就是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1-24
版主要先做到的把關 至於之後的 偵查庭 法庭
講白一點 是當事人要自負的風險 關我們屁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1-27
我說過了,我並無意評論新的板規改動。
Lydia avatarLydia2014-01-29
我的所有推文都是希望不要將錯誤的常識慣書給板友
Lydia avatarLydia2014-02-01
可是我也說過了 我無意用推文寫實例題
我在g大下面推文 就是針對版規事件
Delia avatarDelia2014-02-03
嗯很好阿,所以回到一開始的推文,就是有沒有打出
全名跟證據能力沒有關係。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2-06
呵 難道你覺得"顯而易見"這關鍵字搭配那兩句對比
Damian avatarDamian2014-02-09
是錯誤的觀念嗎?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2-11
我似乎沒說過沒關係 可是會有很大的機率不被起訴
Gary avatarGary2014-02-14
光這很大的機率 不就足以保護當事人不被濫訴了嗎?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2-16
如果您是有跑過刑庭的道長 就會知道有無起訴差很大!
Mary avatarMary2014-02-19
嘛,我說的是您第一段推文的倒數第四五六行。
Isla avatarIsla2014-02-21
所以我那段是用"擋掉被起訴的機率"
Belly avatarBelly2014-02-24
因為您把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不足連在一起,所以我
就以為您覺得打出全名跟證據能力有關係了,如果是我
誤會的話那我道歉,不好意思。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2-27
不過如果一篇「反推薦文」沒辦法辨別出是在反推薦
哪間店家的話不也有點弔詭?
Olive avatarOlive2014-03-01
我們是在討論 沒有對錯 所以不用道歉拉@@y
Susan avatarSusan2014-03-04
是阿 可是舉證責任 又不是被告的發言人 是店家要舉證
他大順路某機車行 就是在講我 他要自打嘴巴 自己認證
Lily avatarLily2014-03-06
這篇文章原po一起手就嗆我年紀小、沒唸過三民主義,
所以語氣激動了點...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3-09
至少互相討論 可以激發法理邏輯 總是有收穫!!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3-12
現在三民主義已經沒了′問你是不是年紀小沒讀過也是
在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