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路人行道違停 鄉民諷高雄日常不意外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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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2059731702 : 要間隔三分鐘,不是一分鐘 12/06 08:17

簡單補充一下 如果未來分局承辦以此理由駁回

首先請承辦人說明依據辦法為何

警方依照規定辦事非常合理 但如果創造規定那就非常有問題

依照目前市府舉發違規事實認定

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第四條關於違規事實認定

確實有個須達到三分鐘 但是該規定是指"臨時停車"

照片在三分鐘內無法認定是否可以立即行使狀態


紅線與人行道為禁止停車 也就是只要證明該車輛為非行駛狀態 應該按規定舉發

而照片確認駕駛人也是為了確定臨停狀態

但還是強調 紅線與人行道是禁止停車包含臨時停車

當然不能排除警方承辦人"誤解"法令的狀況 因此我會先跟承辦人聯繫

請他先就規定解釋 後續再利用市長信箱與警政信箱行政反應請市府處理


還有也提醒大家 按照舉發規定 違規事實明確的檢舉 是可以匿名檢舉的

我檢舉的從來沒有具名及留手機 只有留正確email收處理回覆

也沒有一件被駁回

按規定來看舉發 只要承辦人對於規定有明顯抵觸之處就應該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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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6-12-07
我自從被人找到公司後 就不再留真實資料了 也是可以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12-07
警政信箱回說有依照規定辦理就確定有開單嗎?
因為有幾個被我檢舉至少5次 但還是照樣同地點違規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12-08
另外警政信箱的姓名手機欄都有星號為必填,請問有其
它不用填的?或是乾脆直接填上違規事實明確不必具名
這樣?
目前檢舉100多件,怕被找上門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12-09
我姓名用假的 電話用1234567 也都可以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12-10
警察透露個資,一定告到他工作不保,有意陷人於害。
Ethan avatarEthan2016-12-10
感謝
Ethan avatarEthan2016-12-11
應該說沒有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就要間隔三分鐘才不會
被打槍,雖然我覺得本來就不能停的地方有這規定..
Megan avatarMegan2016-12-12
剛剛發現 你這篇完全沒高雄點喔 這樣會被刪除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2-13
網址算高雄點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12-14
我講高雄市警察局的取締依據你跟我說沒高雄點
Liam avatarLiam2016-12-14
這個版的版主就是這樣 內文沒有提到高雄就砍
我之前也是在討論交通還有法規 沒提到高雄就被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