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路人行道違停 鄉民諷高雄日常不意外 - 高雄
By Catherine
at 2016-12-06T10:33
at 2016-12-06T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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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2059731702 : 要間隔三分鐘,不是一分鐘 12/06 08:17
簡單補充一下 如果未來分局承辦以此理由駁回
首先請承辦人說明依據辦法為何
警方依照規定辦事非常合理 但如果創造規定那就非常有問題
依照目前市府舉發違規事實認定
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第四條關於違規事實認定
確實有個須達到三分鐘 但是該規定是指"臨時停車"
照片在三分鐘內無法認定是否可以立即行使狀態
紅線與人行道為禁止停車 也就是只要證明該車輛為非行駛狀態 應該按規定舉發
而照片確認駕駛人也是為了確定臨停狀態
但還是強調 紅線與人行道是禁止停車包含臨時停車
當然不能排除警方承辦人"誤解"法令的狀況 因此我會先跟承辦人聯繫
請他先就規定解釋 後續再利用市長信箱與警政信箱行政反應請市府處理
還有也提醒大家 按照舉發規定 違規事實明確的檢舉 是可以匿名檢舉的
我檢舉的從來沒有具名及留手機 只有留正確email收處理回覆
也沒有一件被駁回
按規定來看舉發 只要承辦人對於規定有明顯抵觸之處就應該要求說明
--
簡單補充一下 如果未來分局承辦以此理由駁回
首先請承辦人說明依據辦法為何
警方依照規定辦事非常合理 但如果創造規定那就非常有問題
依照目前市府舉發違規事實認定
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第四條關於違規事實認定
確實有個須達到三分鐘 但是該規定是指"臨時停車"
照片在三分鐘內無法認定是否可以立即行使狀態
紅線與人行道為禁止停車 也就是只要證明該車輛為非行駛狀態 應該按規定舉發
而照片確認駕駛人也是為了確定臨停狀態
但還是強調 紅線與人行道是禁止停車包含臨時停車
當然不能排除警方承辦人"誤解"法令的狀況 因此我會先跟承辦人聯繫
請他先就規定解釋 後續再利用市長信箱與警政信箱行政反應請市府處理
還有也提醒大家 按照舉發規定 違規事實明確的檢舉 是可以匿名檢舉的
我檢舉的從來沒有具名及留手機 只有留正確email收處理回覆
也沒有一件被駁回
按規定來看舉發 只要承辦人對於規定有明顯抵觸之處就應該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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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6-12-07T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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