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貪污案外案 二審判無罪
2017-09-27 10:36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220多項工程,向包商收取一成至一成
五回扣,此案二審已判他徒刑22年,另有案外案,檢方查出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法
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李無罪,檢察官得上訴,但需
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李朝聊2012年11月底遭收押禁見近四個月,隔年三月底遭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以二千萬
元交保獲釋。一審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擔任李朝卿白手套的妻舅簡瑞祺22年,褫奪公
權9年。台中高分院今年6月14日改判李徒刑22年,簡徒刑20年,李已再上訴。
檢警偵辦此案過程,清查李妻名下藥廠公司資金,查出李的財產,二年內從藥廠公司轉入
他帳戶800多萬元,再將李依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李妻依偽證罪起訴,南投地院判二人
無罪,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天上午10點宣判。
審判長洪曉能宣判上訴駁回,李妻偽證案也駁回,依妥速法規定,需有判決適用法令抵觸
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決違背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指公務員可疑財產的來
源,無正當理由且未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此說明義務只在讓偵查機關
得以確認財產交付對象,與公務員是否涉及其他罪責無關,應由偵查機關負實質舉證責任
,且李朝卿已就檢察官認定他帳戶內可疑財產來源,明確說明,就不能認定李對可疑財產
未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情形。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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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10:36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220多項工程,向包商收取一成至一成
五回扣,此案二審已判他徒刑22年,另有案外案,檢方查出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法
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李無罪,檢察官得上訴,但需
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李朝聊2012年11月底遭收押禁見近四個月,隔年三月底遭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以二千萬
元交保獲釋。一審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擔任李朝卿白手套的妻舅簡瑞祺22年,褫奪公
權9年。台中高分院今年6月14日改判李徒刑22年,簡徒刑20年,李已再上訴。
檢警偵辦此案過程,清查李妻名下藥廠公司資金,查出李的財產,二年內從藥廠公司轉入
他帳戶800多萬元,再將李依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李妻依偽證罪起訴,南投地院判二人
無罪,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天上午10點宣判。
審判長洪曉能宣判上訴駁回,李妻偽證案也駁回,依妥速法規定,需有判決適用法令抵觸
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決違背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指公務員可疑財產的來
源,無正當理由且未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此說明義務只在讓偵查機關
得以確認財產交付對象,與公務員是否涉及其他罪責無關,應由偵查機關負實質舉證責任
,且李朝卿已就檢察官認定他帳戶內可疑財產來源,明確說明,就不能認定李對可疑財產
未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情形。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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