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為何拒絕區分所有權人閱覽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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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0-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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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9年2月7日下午打電話詢問區公所
告知本人是中正區某大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要閱覽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
由接電話小姐告知2月8日下午找承辦人黃先生申請即可
2月8日本人依約到中正區公所找到承辦人黃先生
也依規定填寫黃先生要求填寫之申請表格
黃先生要本人坐下來耐心等待
並說該社區資料有點多請你要多等一下云云
本人也禮貌性地回答說沒有關係慢慢來
詎料等了約傻傻等了40分鐘後
黃先生及另一名女性職員突然說依規定不能給閱
真感莫名其妙如果法令規定厲害關係人不能閱覽管理委員會資料
那麼黃先生或7日接電話的小姐為何不早說呢
為何約本人隔天下午前往填寫申請表格
又足足等待了約40分鐘才突然不給閱呢
此種出爾反爾怪異舉動在在啟人疑竇
不知道中正區公所葫蘆裡賣什麼藥啊
網友有誰知道區公所有這種規定的嗎
這是依據哪一條法條的呢
感謝唷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match/messenger_i1.gif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match/messenger_i36.gif

Update:
感謝回來
因已詳細說明該社區有1600戶
但成立管委會會議僅有30多人參加
且第一次會議即成立
顯然偽造住戶簽名蒙蔽區公所
因中正區公所對合法成立的管委會
都會影印給申請的利害關係人
令人懷疑是官商勾結嚴重
Update 2:
更正
感謝回來
Update 3:
再度更正
感謝回答
Update 4:

感謝ctt大
我有向民意信箱反應
先看看他們如何答覆再決定是否提告訴
我也不喜歡基層公務員將老百姓當傻瓜耍著玩
民意信箱  市政論壇

姓  名: xxx
主  題: 想不通巴塞隆納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為何不能讓區分所有權人閱覽

內  容: 本人於99年2月7日下午打電話詢問中正區公所告知是巴塞隆納區分所有權人要閱覽巴塞隆納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
由接電話小姐告知2月8日下午找承辦人黃先生申請即可
2月8日本人依約找到承辦人黃先生也依規定填寫黃先生要求填寫之申請表格
黃先生要本人坐下來等待並說資料有點多請你多等一下云云
本人也禮冒回答說沒有關係慢慢來
Update 5:
詎料等了約40分鐘這段時間或許是與巴塞隆納管理委員會聯絡
應巴塞隆納管理委員會要求突然說不給閱
真感莫名其妙如果法令規定厲害關係人不能閱覽
為何不早說呢
為何約本人隔天下午前往填寫申請表格
又等待約40分鐘又突然不給閱呢
此種出爾反爾怪異舉動在在啟人疑竇
懇請
鈞長查明真相以釋群疑 至感德便
巴塞隆納j棟區分所有權人xxx敬啟

時  間: 2010/2/9 下午 07:52:06
回應內容: 留言處理中 ......
回應時間:
Update 6:
謝謝阿萬大
1600戶的3分之2應該是1070左右
減掉出席的30人
換句話說當天委託書有1040張
這樣可以開會決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中正區公所為何要素幫助他們隱瞞違法
這點才是最令人想不通也是最嚴重的問題

台灣社會怎麼變得這樣黑暗
Update 7:
謝謝ctt大
如果中正區長或市長沒有處理的話
我會對該公務員提出告發
1600戶的社區不可能一次會議就能夠成立管理委員會
我辦公室只有80戶每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都得第二次會議才勉強湊足人數
這個大社區很顯然的事情就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該公務員是否會成為偽造文書的共犯不得而知
雖然有點浪費自己寶貴時間
但我會以做公益的心情來辦理
感謝ctt大的勉勵喔
Update 8:
ctt大
民意信箱尚未回覆
區公所承辦人剛剛寄來掛號信
主旨 台端來文閱覽影印有關巴塞隆納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料 簽名冊 申請書及委託書 等一案 本所礙難同意
說明 依據94年12月28日公佈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第6款前段規定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之公開發表權者
及中正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檔案閱覽 抄錄 複製作業要點第5點
Update 9: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所得拒絕前點之申請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由於台端所要申請閱覽影印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料 簽名冊 申請書及委託書等
涉及住戶之個人秘密資料 故本所礙難同意
Update 10:
ctt大
感覺中正區公所喜歡把簡單事情複雜化
他們95年還給過很多相同案件閱覽影印過
故說依據94年政府公佈之法令太牽強
簽名冊委託書申請書都沒有什麼個人隱私與職業秘密
因除了申請書有主委身分證號碼可以遮蓋住
以前他們也都把身分證號碼遮住影印給區分其他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其他簽名冊與委託書無需填寫身分證號碼
若有填寫也可以比照以前方式遮住影印給區分所有權人
何況已經說明本人是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且當時社區住戶僅有三分之一
當次開會人數只有30多人
何來涉及住戶個人秘密資料之有
難道說中正區公所要幫助掩護見不得陽光之資料
這樣也算是住戶個人秘密資料嗎
怎麼台灣會有這樣的公務人員啊
請問
該公務人員瀆職罪會成立嗎
謝謝唷
Update 11:
ctt大
8日我有寫存證信函給該管委會要求看成立之所有資料
還有在民國95年我也曾經寫存證信函要看二千萬公共基金及300多萬活期存款存摺
原因是當年選出的財務委員看不到這些東西卻被要求蓋章
在極度恐懼下辭去財務委員一職
他們從95年至今仍然拒絕存摺閱覽一事
因此今天下午我把管理費提存在法院提存所
提領條件就是管理委員會將存摺及成立資料提供閱覽影印使得領取管理費
區公所方面我會在過年後寫存證信函給區長表達不滿並要求回覆
我在想他們敢這樣目無法紀一定已經在資料上動過手腳
但是
想要一手遮天還是有其困難度
Update 12:
因此過年後我會花點時間做公益
讓這些惡質的公務人員付出代價
現在想考進公職的年輕人很多
無心辦事的公所米蟲是應該淘汰
畢竟他們所領的都是我們的血汗錢呀
我們更應該嚴格的監督他們是否官商勾結
Update 13:
非常感謝小芬和小君兩位善心的義工聲援
妳們的正義之聲在寒冷的冬天感到很溫暖
Tags: 過年

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0-02-12T23:54
社區的資料~
是暫時存放在公所並建立檔案,定期要接受變動的東西!
既不是公所家的財產,也不會讓公所上法院參加訴訟....
承辦人不給利害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閱覽?
難不成當郵票蒐集嗎!
版主應問問這黃性承辦人:(尤其是陪他出面的小姐最可疑)
依據哪一國的規定不給看?
不給個滿意的交代...就告他瀆職!
2010-02-11 20:12:19 補充:
to.兔子:什麼向公所調閱本身就於法無據?麻煩不要再翻書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二項的規定: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第46條則明文規定~不得拒絕!
2010-02-11 20:42:39 補充:
to.版主:
制止公務員違法脫序~可以維護國家根基!
一個失職的公務員...可能危害數千家庭!
以貴社區1600戶、每戶家庭四人計算:就要影響六千四百位民眾的權益;
依此推算,這承辦人手上只消十個同樣規模的社區...就要影響六萬四千人!
所以,捍衛自己的權益=捍衛成千上萬民眾的權益!加油!
2010-02-12 15:10:43 補充:
版主:瀆職罪成立與否並不是重點;這黃某會不會抓去關...也不是我們目的!
但,你我的舉動,至少可以讓廢弛職務或貪贓枉法的公務員知道他們的行為是有風險的!
此事從可以~到不准,二極化的轉變,人為操縱明顯....幕後影響力道哪裡?恐不僅於此!
許多人都知道官官相護的事實,而類此事件的成敗常在一線間:
施加壓力臨界點前~公務員推拖拉,相關單位串連相護、各級上司只聽片面打發!
如逾越施壓臨界點~相關單位及各級上司....立即與出事單位劃清界線、承辦人即成該死對象!
這也是響鑼用重鎚、沉疴下猛藥的道理!!
建議閣下依據行政法令~寄發存證信函給公所限期答覆,對方應該就會配合!
2010-02-12 15:15:51 補充:
告訴公所承辦人: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妨害秘密與隱私者,自有國法制裁,同行政法46條載明~即便是國防機密而合於規定者,公務員亦不得拒絕閱覽;遑論我家(社區)的事!
2010-02-12 18:03:33 補充:
版主說得沒錯!!
公所可以限制在場閱覽或去除僅有的少部分影私資料;但,絕對無權禁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調閱!
您還是可以依法提出告發,是否成立?無關緊要!但,可以依此凸顯問題所在並整頓公務員私相授受、拉關係套交情之惡習!
人生不過如此,總要留一點痕跡~才不會對不起自己!
2010-02-12 19:56:28 補充:
好啦!!版主:
德不孤,必有鄰~要有什麼好康的(吵架之類的)....如碰巧CTT有空,即可與你並間作戰並進行蒐證!(可至CTT部落格通知)
公所的動態...CTT將進行了解,也會逕行提出警告訊息!
預祝 閣下打勝仗,佳節愉快!
2010-02-12 20:36:49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ctt-ctt/article?mid=240...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02-09T19:33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冄佲伌哄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0-02-11T08:44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为咤匏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0-02-13T23:53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劾凐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02-10T07:25
我對現在這些區公所的辦事能力也大大存疑
記得以前的辦事人員素質比較優秀
2010-02-15 13:00:27 補充:
若調查發現有官商勾結問題立即舉發不要心存婦人之仁
基隆市一直沒有什麼進步都是被這些無能之人充斥所致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2-09T22:12
依您說的女職員有可能是民政課的課長嗎
她們為什麼要阻礙區分所有權人看成立資料
會不會課長本身也是其中一員呢
我覺得
應該調查清楚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2-09T22:31
大家一起來檢舉這個大社區諸多違法事件
讓包庇犯罪的區公所沒有辦法隻手遮天下去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2-10T21:13
如何閱覽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
由利害關係人(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債權人…。)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法源: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如果管理委員會拒絕利害關係人閱覽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並得向該管委會處行政罰。
法源: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利害關係人可否向主管機關請求閱覽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料?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行政程序法並無規定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所以主管機關拒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自屬合法!

社區有1600戶,但成立管委會會議僅有30多人參加,且第一次會議即成立,是否合法?
如果是符合一,即是合法,如果是符合二,即是不合法!
一、1600戶之三分之二以上即107戶出席,81戶決議通過;但成立管委會會議僅有30多人參加,有可能是許多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此種情形也是屬合法的!
法源: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並非一的情形,就屬不合法,區分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檢舉!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02-13T23:12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所以依法當事人應向管委會調閱所謂的「資料」,而轉向公所調閱本身就於法無據 ^^
機關本就依法行事,如果人民的申請、聲請於法無據,自然是不受理,後面也沒什麼好說的 ^^
2010-02-10 10:17:46 補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效力,均類推適民法第56條的規定。同時社區僅是向主管機關「報備」而己,,且主管機關僅是形式審查,而它的效力是由法院依法認定(參照台北地院,97,訴,5648)。
所以你的問題,應該可以推知與行政機關沒有關係。同時相關的概念,你可以先參考一下我所發表的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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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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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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