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通過106年房屋標準價格 - 台北中山區
By Brianna
at 2017-01-06T09:18
at 2017-01-06T09:18
Table of Contents
近來北市新房屋標準單價及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等議題引發各界爭議,為使房屋稅課
稅更為合理,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已於105年12月16日開會審議通過臺北市房屋標準價
格及有關作業規定。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該市自103年7月1日起調高新建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平均調幅為
原標準單價的2.6倍,造成新舊稅制差異過大且影響都市更新參與意願等爭議;另高級住
宅按「路段率」加價課徵房屋稅,部分學者認為有重複課稅之虞。該處為期課稅合理公平
,在維持103年新標準單價不變條件下,朝「房屋核定單價合理化」及「新舊稅制差異拉
近化」為目標,研擬提案提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經會議決議調整重點如下:
一、90年7月1日起的舊高級住宅按新標準單價重行評定房屋現值。
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依下列方式調整:
(一)取消中央空調、電扶梯、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及游泳池等加價項目。
(二)高級住宅改採120%固定比率加價。
(三)給予6年新標準單價緩漲機制,另保留於109年重行評定時,可視當時經濟景氣及
不動產市場發展狀況,決定是否調整緩漲機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絕大多數納稅人都不受影響,僅有舊高級住宅約3千餘戶
受到影響,103年7月起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約1萬5千戶的房屋稅會調降,另為保障自住房
屋持有者的權益,不會因房屋稅基調整,而影響其租稅負擔,這次會議也提案討論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並設籍於北市的自住房屋滿2年者,將給予房屋標準
價格減價優惠;出席委員對於北市減輕單一自住持有成本之作法多給予認同及肯定,然而
亦有部分委員對於以納稅人持有及使用情形作為稅基折減依據,是否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1
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事項的規範,尚有保留意見,經會議決議請稅捐處再洽財政部研
議適法及可行之推動作法。
--
稅更為合理,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已於105年12月16日開會審議通過臺北市房屋標準價
格及有關作業規定。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該市自103年7月1日起調高新建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平均調幅為
原標準單價的2.6倍,造成新舊稅制差異過大且影響都市更新參與意願等爭議;另高級住
宅按「路段率」加價課徵房屋稅,部分學者認為有重複課稅之虞。該處為期課稅合理公平
,在維持103年新標準單價不變條件下,朝「房屋核定單價合理化」及「新舊稅制差異拉
近化」為目標,研擬提案提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經會議決議調整重點如下:
一、90年7月1日起的舊高級住宅按新標準單價重行評定房屋現值。
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依下列方式調整:
(一)取消中央空調、電扶梯、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及游泳池等加價項目。
(二)高級住宅改採120%固定比率加價。
(三)給予6年新標準單價緩漲機制,另保留於109年重行評定時,可視當時經濟景氣及
不動產市場發展狀況,決定是否調整緩漲機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絕大多數納稅人都不受影響,僅有舊高級住宅約3千餘戶
受到影響,103年7月起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約1萬5千戶的房屋稅會調降,另為保障自住房
屋持有者的權益,不會因房屋稅基調整,而影響其租稅負擔,這次會議也提案討論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並設籍於北市的自住房屋滿2年者,將給予房屋標準
價格減價優惠;出席委員對於北市減輕單一自住持有成本之作法多給予認同及肯定,然而
亦有部分委員對於以納稅人持有及使用情形作為稅基折減依據,是否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1
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事項的規範,尚有保留意見,經會議決議請稅捐處再洽財政部研
議適法及可行之推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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