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的相關法律?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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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9-10-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誰可以告訴我
有關丈夫包二奶的相關法律?
可以舉例@@
不要給我律師事務所的電話
@@
Update:
請問該怎麼做 才會對自己有利呢?
可以得到甚麼賠償嗎@@?
Update 2:
可以舉出一些條例嗎@@?
Tags: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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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9-10-29T02:25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針對
各界爭議已久的「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問題作了說明,大法官
認為,性行為的自由,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亦即
認為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依據台灣《刑法》第二
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則前述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且
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
五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即台灣地
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
罰。
這樣的立法,被戲稱為是「反包二奶」條款,因為部份台商在
大陸另結新歡,不僅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甚至還依據大陸
法律「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的規定,惡意遺棄元配。
在過去,在台配偶除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扣押財產,導致丈夫
往往在訴訟過程就完成脫產;且由於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
過嚴,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
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透過本次的修法,在某種程
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
困境。
妻拒1邊1國 為妾休妻被駁回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news/newspartner2007/libe...
:2009/10/05 04:09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周姓台商丈夫在中國包二奶,妻子試圖帶小孩緊跟到對岸冀能消弭裂痕未果,雙方爆發激烈爭吵,丈夫終坦承外遇,還要求「一邊一國」和平相處,妻子無法忍受向公司投訴,反遭丈夫以擾亂工作訴請離婚、要求100萬元財產,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丈夫破壞婚姻應負責任比妻子來得大,駁回離婚請求。
周姓男子與妻子在82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89年轉往中國發展,妻子在91年間懷疑丈夫包二奶,曾帶著兒子一起到中國同住,但同住3個月期間又被丈夫以影響工作送回台灣。
93年間,妻子陸續在丈夫的電腦及手機裡發現與中國女子親密對話及簡訊,還接到對岸女子嗆聲電話,氣憤之下,打越洋電話質問,丈夫始坦承外遇,並要求「一邊一國」和平相處,妻子無法忍受,打電話向丈夫公司上司投訴,沒想到丈夫以此理由反控妻子影響家庭生活美滿,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分得妻子名下房子財產100萬元。
妻子帶著丈夫與中國女子親密往來的證據,上法庭向法官喊冤,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丈夫破壞婚姻應負責任遠大於妻子,沒有理由訴請離婚,因此駁回請求。
2009-10-30 23:05:02 補充:
通姦罪的法令依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2009-10-30 23:05:17 補充: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2009-10-30 23:05:33 補充:
通姦罪的定義 :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 女對男或男對男, 女對女,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2009-10-30 23:05:51 補充:
通姦罪的相關法律常識 :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2009-10-30 23:06:04 補充: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2009-10-30 23:07:16 補充:
關於回教國通姦罪的報導:
阿富汗
當地一名犯有通姦罪的婦女已被石頭砸死。這是塔利班政權被推翻後,阿富汗首次發生類似事件。
與她通姦的男子則被鞭打100下,以示懲罰。
阿拉伯
這聖行是超越古蘭經的教 導,在那裡犯了通姦罪的人會被處死。 (另一方面,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曾聲稱古蘭經本身原本就教導說 應該用石頭打死通姦者)
巴基斯坦
2000年Zafran Bibi告訴警方當她的丈夫在獄中時,她遭受到強暴:她非但沒被視為受害者,反而被指控通姦罪並判處死刑。她於2002年6月6日在伊斯蘭馬巴德的聯邦伊斯蘭法庭宣告無罪釋放。
伊朗
對一名犯通姦罪的婦人公開處擲石死刑
2009-10-30 23:07:44 補充:
所以通姦罪的嚴懲在回教國家居多.婦女同胞千萬別投胎到那去.毫無人權!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9-11-01T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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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10-31T18:41
刑事:
刑法239的通姦罪,配合同法245I為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同條II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民事:
配偶得依民法1052I第2款,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並得依1056I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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