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權益(急)惡意扣薪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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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月薪是26000元(底薪11000 生活津貼11000 技術津貼2500 全勤1500),但我這幾個月下來已經有三到四次只領到14000~15000元 而以(未扣勞.健保),不到勞工基準法的17880元,這樣公司是不是違法 了?我去申訴的詁,公司會被罰錢嗎?2 公司說我是領業績的.業績越多.我就可以領多點.但業績不好.我只能領到 這樣..,但他可以扣到我的基本底薪嗎?公司這樣有合法嗎?3 如果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可以要求補回到我的底薪26000元嗎?還是只能 要求補到基準法的17880元而以?4 薪資明細裡變多一條扣業績,但公司可以扣到我的基本底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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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刁難..??為什麼? 是會被公司刁難嗎?還是勞工局那邊刁難?
雙方談定這個問題,去到勞工局那裡要拿出什麼證明嗎?例如:有簽什麼合約書..等等!
但我都沒有簽啊.公司那也沒叫我簽任何條約呢? 這樣口頭說的 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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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各位的回答, 讓我了解這麼多的知識和到時該準備的證據.證明! 再次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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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1-08-30
1. 依照民法的規定,口頭承諾,雙方意思一致,就算有效,不必一定有白紙黑字。只是大家愛說一句話叫 "恐口無憑" ,所以通常會寫契約。
2. 口頭承諾雖然有效,但其約定仍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請參考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以及勞基法第70條(違反法規者工作規則無效)
3.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約定業績不到的違約金,不得由薪資直接扣除。
這個已經有案例(某縣某大汽車銷售公司,直接扣業務員的薪資,作為業績不到的懲罰,經勞資調解已全額給付薪資)
但是既然有約定違約金,你也同意了,公司還是有權利向你要(不能直接扣薪水而已)
公司如果要和你追這個違約金,你唯一可以主張的,是你沒有同意公司的業績制度。
4. 違反26條可依照勞動基準法78條開罰: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 調解時該給的薪資以你的薪資表為準,不是以基本工資為準。
基本工資的目的是要讓工資,可以達到基本的生活水準,是假如有人的約定薪資不到基本工資時,依勞基法21條,要強制雇主達到這個基本工資。
至於你的實際工資已經大於基本工資了,調解時當然以你們約定的工資為準
6. 權利不會天上掉下來,你懂得越多,越不怕刁難。公司刁難你是一定會的,但是只要你站的住腳,刁難你又怎樣?
爭權利就不能怕刁難,怕的話就不必去爭了!
7. 看你的薪資表,公司唯一可以少給的,只有你不是全勤的時候的全勤獎金。其他不論寫的名稱叫什麼,都屬於勞基法第二條裡面的 "經常性給予",而且是沒有條件的就要照付的。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8-30
版大所列的問題貴公司都是違法,而工資要看勞資雙方當初是如何談定的,所以版大要到勞工局申訴,但是,版大必須要有被刁難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