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這樣對嗎?下一步該怎麼做?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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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08-1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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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媽她們四人(包含領有殘障手冊員工)三週前.細故因為老闆退出.換股東接手
10月31日五股東當日臨時決定.我媽她們就被被科技公司無預警解雇.
第一次找公司談判時11月3日週一.它們有說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第二次回公司談判時11月4日又推說公司交接為由.印信在變更.無法開立.
第三次在回(已經事隔1週後)公司被負責人趕出來要求去勞工局說分明.
一直到11月26日公司印信變更完成.我媽她們有開過地區協調會1次.勞資協調會一次.公司三次.
直到開勞資協調會時.對方突然改口我媽她們曠職.
我媽她們訴求為:
(1)要求預告10天工資.
(2)今年過年特休2天工資.
(3)資遣費1.5月.
(4)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開了第一次勞工局勞資雙方協調會.對方科技公司擺明不願意付.還請了法律顧問.
問題如下:
1.雙方談判破裂.對方寫明我媽這邊曠職三日.害公司損失.還說解雇的時候我媽他們沒意見離開.
後來我們有去找公司談判有叫我們再回來做.再下一次協調會該怎麼反擊回去呢?
2.目前我們有舉證公司營運正常.也有證人.我們有想要舉證這曠職三日非事實.
但我媽她們也不知道該如何舉證.都過了三週了...且勞健保轉出在11月7日....
勞工移交名冊.在遣散人員名單需要14日.但目前公司沒有幫我媽送...
而且還多收我媽她們1各月的勞健保.也沒曠職或是資遣公告.都是口頭告知...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以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權利.在11月4日下午寄出掛號信函..
但對方就是死咬著曠職三日不放...我們該如何明確的舉證呢?
*以上就是兩各問題.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回答.20點絕不吝嗇.也不交由投票.
希望大大們能夠提共一些意見和想法還是法條.可以幫助舉證的方式.
由於想破頭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只好求助.有鑑於此.在下感激不盡.
Update:
上述前列更正
第三次在回(已經事隔1週後)公司被負責人趕出來要求去勞工局說分明.
更正為
第三次在回(已經事隔1週後)我媽她們被公司負責人趕出來要求去勞工局說分明...
Update 2:
結緣大大說陳述回應:
我媽有打卡.簽到.且過去半年都並無曠職.遲到早退.但很怕資方抵賴.有領到薪資也有薪資條.
資方則是通通都沒有.只是資方和顧問一面說辭.而我們的證據則是很薄弱...因為它們什麼都不懂..
所以才問下一步該怎麼準備.或是該如何走下一步?
Update 3:
楓櫺大大陳述回應:
我想.您是只知其一卻不知其二吧!資方並無舉證我媽她們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它們是10月31日當日被叫進去辦公室和另外一位法律顧問說:(你們下禮拜不用來了).
如果不願意就考慮作一天休三天或是無薪給假.則我媽她們並不願意.台端以損害到他人權利
則我們在第一次公司談判時.資方開始是同意開立證明也就算了.但後來抵賴.拖了很久.
一聽到我們要特休假和預告工資就翻臉.寧願花數萬元請顧問.
Update 4:
所以當我們權利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進行第二天的公司談判.結果好笑的是...
資方說:當初裁你們.你們要遣散費.現在我不想裁了.要你們回來上班你們又不願意.不然去勞工局講...
妳想今日我若叫妳走.週休二日公司沒上班.隔週二我們去談判時.突然又教我們回去.
再事發當日.也有不少人證.就算我們不對.但公司也不會給我們有任何應該有的權利.反而還趕我們出公司..
若是大家都用口頭告知.那今天誰當勞工?總統?還是那些勞委會官員?況且我們被趕出來後就去勞工局填單子.
台端不是有說嗎?跟資方協商時.對方都是口頭說..它們根本不讓我們發言.像開辯論會一樣...
Update 5:
好好跟資方解釋(用哀兵政策這點我們早就用了.但資方總是拖延.說:
*印信並未交接為由一直拖延.結果拖了兩次協調會.直到上勞工局卻改口說我們曠職?
然後法律顧問就一直咄咄逼人的樣子欺負我媽她們.勞工局的人還把我媽她們隔開.
資方最後還牽扯一堆說公司負債什麼.但公司就是正常營運.擺明就是不付...
台端說了.本來就是好聚好散.但對方說我們曠職三日.還要求我們賠償公司損失ㄋ?拜託
自己都養不活了.要付房貸和基本開銷.一各月2萬薪資哪夠養活.妳怎不說要我去死一死最快?
Update 6:
關於123 大大所陳述回應:
我媽她們有留10月薪資條.還有前雇主(退出合夥的大老闆)作證.也有其餘證人.她們可以證明.
公司並未公告三日.也沒有按律規定放置我媽她們的打卡條.等於是資方通通都沒有....但勞方有.
我媽並未離職.所以在前20日當然不可能告知離職.而是公司無預警的資遣.
我們有人證陳述.且有向勞工局人員提出質疑.但我們被勞工局公正人隔開...
Update 7:
對了.公司薪資是匯款的.所以交易的每一筆紀錄都有存查.因為匯款會打出
xxX科技公司薪資.19000.....等
Update 8:
123大大:
資方叫我媽在回去上班的時候.我們已經表明權利受損害.在公司談判的第二天就寄出存證信函了.
再過來陳述已經事隔數週了...目前在12月快月中時即將召開第二次勞資協調會.所以要我媽在回去上班.
已經太遲了.而且就算在回去上班.我媽她們週五被裁的時候東西資料全都給資方了.
連每日要攜帶的工具都帶回家.而且公司也沒主動通知.而是我們找資方談判提到資遣費的問題.
他們才假口說:那你們回來做阿!
Update 9:
還有阿!我媽她們沒有簽任何文件.當時就傻眼走出來.剛好又是下班前沒多少.她們老人家哪懂該怎麼做.
她們知道我們要去提告.故意遵照它們法律顧問一直抓曠職三日緊咬不放.一方面又哀兵策略向公正人求饒.
說公司有貸款.什麼舉債的.當初裁員也是不願意...等等之類的.然後才隔開我媽和資方.
再者.在回去做不是表明我們會變成自動離職或是無故曠職?或資方讓我們回去時簽署新一份勞動合約.
若是勞動合約條件變為臨時勞動約.或年資重算?我媽它們根本不懂.這樣反而會讓我媽它們處於絕對劣勢.
到時資方會在以任何一條事項為由讓我媽它們自動喪失非自願性離職的條件?
Update 10:
就算不簽.但事情已經造成.在回去.如果換做是妳.明擺著被裁員.隔了兩天去找公司理論.提到錢的問題.
公司又改口叫妳回去做.這樣不是變成公司在找妳回來.還不是一樣要續簽合約.而合約內容不就變成約聘制?
如果公司也不這樣做年資如果照算.這樣反而對資方處於不利的條件.
我雖然不是律師.單純在公家單位駐約聘人員.薪資本來是2萬六.現在強迫休假.一年前2萬6到年底降到2萬1.2
所以對我們而言這種過程必須縝密的思考.決不可以屈服於高官權位之上.
Update 11:
當然你會說我考慮太多對於不利.所以我們才找現在對於目前協調會或是後續官司的幫助.
這樣我們提出的證明.我們才有籌碼繼續談判.如果妥協.不就明擺著我們犯錯.然後又回去悔改反省?
所以我才在這裡發問.第二次協調會.我們手上握有的證明.還不足以塞住那法律顧問的嘴.
但是我們可以先將取得的證明給公證人.這樣才對於後續的官司有幫助.所以才需要更多的證明意見.
然後我再花下班時間去探訪證人與搜尋公司違法對待勞工的證據.所以下一步是?
Update 12:
還有阿!我們家很窮.別說錄音設備.連台錄音機都買不起.
妳會說數位相機和手機.很抱歉...我們家電視都沒有.連基本水電.電信費都付不出來了.
哪還有錢去辦新手機?現在你知道我媽它們有多弱勢了吧!
從失業那刻起.全家陷入愁雲慘霧.還必須面對雇主的無情打壓與求償.妳想四個人資遣費用算起來
也不過10萬.雇主寧願花各一次幾十萬的價格請顧問?有錢當老闆還要向勞工請錢?別鬧了...
Update 13:
123大大:妳懂我問的問題嗎?我要問的是
1.距離協調會前我們該準備什麼資料?
2.我們下一步要該怎麼走才可以讓資方閉嘴呢?
妳講的法條我知道有背下來.但目前是該怎麼備妥文件走第二次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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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8-12-02T05:41
看來很難翻盤了,有一法可試試。
因勞工局只要不是惡性是為勞工的。
您可提出幾點疑問請公司解釋。
1. 依前一兩個月出勤,你媽屬正常上下班,且依公司規定在出勤;若公司不願提供,出據九月十月薪資條,証明自己是守本份的員工。
2. 依你媽在公司年資,會知道離職20天前提出,做為員工告知公司的義務。
3. 若有錄音或証人,証明10/31被公司告知解僱。
以上列三點向協調員陳述,在合情合理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8-12-02 12:01:39 補充:
資方是惡性的為難員工。
每次跟資方開會或協商或約談要帶錄音設備。
資方要你媽回去上班就先上班,期間出勤的部份請自行影印。
若有提到做一休三或無薪休假,則為勞動契約變更必需雙方達成協議,也就是有一份資料要你媽要簽名不要簽就好;那天資方又請你媽去『約談』將資方所講的內容錄音(進會議室前就開始錄),第二天將錄音資料帶去勞工局陳述事實並寄發存証信函。
內容大綱為:xx公司,於xx月xx日約談中表明……未經本人同意,xx公司己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本人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未休完之特休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這是屬勞方開除雇主,沒有預告工資)
2008-12-02 12:04:30 補充: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08-12-02 12:07:09 補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新制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2008-12-02 12:09:56 補充:
因非舊制,適用新制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工資(全薪)*工作天數/365/2
曠職只能扣當日薪資即日薪,不能加倍扣款等,這些巧立名目的扣薪項目都是違法,記得要索取薪資條~~(重要証據,且雇主不能不給)
2008-12-02 15:24:24 補充:
請求勞工局的人協助吧。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8-12-02T08:40
資方太強了…看來公司的老闆~一開始就擺明了不想付錢嘛~
所以你媽去追討~他當然要想辦法不給錢丫~
(而且你媽要求的錢還真是足夠丫…)
勞基法第12條:(☆第六項~超多公司手段用這一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如果違反上述條例~資方是不用資遣預告的喔!而且不用付資遣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7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
看到以上第8條了吧!~你媽是站不住腳的喔!
你媽一開始就應該先去勞工局申訴~這樣法律層面上才站的住腳~私下跟資方協商~很容易被拐的~
跟資方協商時~有沒有任何書面證明或存證呢??
公司是符合勞基法的~所以寄存證信函也沒有用的~
(不然公司的法律顧問請假的嗎??)
姿態放低一點…好好跟資方解釋(用哀兵政策,別太強勢…)假裝只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說明只要領到政府的失業補助金就很滿足了~好聚好散~而且保證以後不再跟公司有任何瓜葛~
等到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時候…嘿…就什麼錢都可以拿到囉…
不過…通常…資方不會被騙的~沒人這麼笨…*_*
2008-12-04 17:55:27 補充: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問看看~
~你應該符合資格~申請看看囉~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08-12-02T13:56
根據台端所訴,公司要以曠職三天名義解僱令堂,不知令堂公司上下班有無打卡或簽到之規定,如有打卡或簽到紀錄,自可判定是否有曠職情形.如果沒有打卡或簽到紀錄,就很難舉證,是否有曠職情形.台端又提到公司要求令堂離職,是否有證明文件,如書面通知或有人證,如果都沒有,就很難處理.目前該案已由勞工局出面協商,相信勞工局承辦人應該會要求勞資雙方舉證,一切都要憑證據說話,才能妥善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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