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 過年
By Margaret
at 2011-08-31T00:00
at 2011-08-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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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修改工作時數,四周工時修改為168小時,
(以前是周休二日)
卻告知有些國定假日不放假,
說什麼是以勞基法工作時數實行,
所以只有幾個國定假日才有休假
元旦 清明 端午 中秋 國慶日 過年(只休三天)
其餘國定假日不放假,
我查過勞基法規,好像說什麼如果四周工時為168小時,
那麼國定假日就全部要放假,
但是又不是很確定,
還有過年放假幾天呢?是不是跟著公務人員放呢?
拜託大家幫幫我解答,
因為公司實在是太壓榨勞工了.
已更新項目:
謝謝大家踴躍幫忙解答,
但答案各不相同,
我依舊不知何者是正確的ㄟ,
傷腦筋~
(以前是周休二日)
卻告知有些國定假日不放假,
說什麼是以勞基法工作時數實行,
所以只有幾個國定假日才有休假
元旦 清明 端午 中秋 國慶日 過年(只休三天)
其餘國定假日不放假,
我查過勞基法規,好像說什麼如果四周工時為168小時,
那麼國定假日就全部要放假,
但是又不是很確定,
還有過年放假幾天呢?是不是跟著公務人員放呢?
拜託大家幫幫我解答,
因為公司實在是太壓榨勞工了.
已更新項目:
謝謝大家踴躍幫忙解答,
但答案各不相同,
我依舊不知何者是正確的ㄟ,
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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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1-09-03T04:22
at 2011-09-03T04:22
誠懇回答你...
首先需分清楚~~~公務人員休假是依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勞工則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各自依照其休假規定休假辦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基法國定假日
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所謂「國定假日」,依序如下: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三 春節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四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五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六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七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八 五月一日勞動節。
九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十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十一 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 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 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五 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六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上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休假日出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薪之勞工,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然近年來,許多事業單位業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 」,這些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自不必加給工資。
是以~~貴公司修改成實施4周168小時,也就等於上述勞基法30條所規定的工時一致,故公司需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假日給予勞工放假...因為公司並無縮短工時.以前公司實施周休2日,每二周縮短工時4小時,四周就等於縮短法定工時一天(八小時),也就等於四周可換取一天的國定紀念日.....但是雇主須事先告知勞工,這就是所謂的勞動契約.再者公司以前為週休二日,現改為4周168小時,若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修改勞動契約,否則勞工可依照勞基法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祝順心
By Margaret
at 2011-09-01T05:00
at 2011-09-01T05:00
By Jacob
at 2011-09-04T00:45
at 2011-09-04T00:45
元旦, 清明, 端午,中秋,國慶日,春節,另加上和平紀念日.
其餘節日已然取消,算是新工時制的交換.
所以雇主並沒有錯,法令如此.
有些公司依然照舊制走(元旦放兩天...)
By Poppy
at 2011-09-01T08:54
at 2011-09-01T08:54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工朋友可以熟悉法規免受資方欺負。
2011-09-01 05:49:24 補充: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2011-09-01 05:49:30 補充: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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