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我妹一回到家,就看見她手上提了個袋子,
還興高彩烈的問了她又拜家了什麼東西
殊不知,
她跟我說她去佳瑪逛逛,結果被推銷了... ...
雖然知道佳瑪裡面會有設櫃推銷小姐,
我也遇過幾次,但大多跟她拒絕,她也就不會繼續糾纏下去,
所以當然先劈頭問我妹
”妳沒有拒絕嗎?”
”妳這花了多少錢?”
”妳不會跟她說你沒錢....”
我妹說有阿,我有拒絕阿,我問她你甘心這樣花了650元嗎?
但她一臉就是"算了,買了就買了",就算退貨她也不敢去的鴕鳥心態
我馬上上網蒐尋相關法律
法規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第 19 條 (消費者之解約權)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補充第19條之一(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準用規定)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了解上面的法律條文,是說應該可以跟他們退貨吧?他們不得拒絕,對吧?
退貨需要購買當事人去退貨?還是可以由他人代替退貨?
如果可以明天就要去跟她退費,感覺還是怕怕的,
雖然我已經把可能最糟的情況想過了,
但是我就是不甘心,每次推銷人員把不懂得拒絕的學生當她們眼中的肥羊~~
感謝看完落落長的抱怨
祝我順利退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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