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需要辦理何種手續?幾年後可訴請離婚?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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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不合.無法生活一起要求離婚,但一方不肯辦理,要如何構成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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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avatarJoe2006-10-31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ks/l3_3232.gif回  答  者:自耕農(實習生1級)33票  [檢舉]回答時間:2006-10-2415:25:11 第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6-10-31
請問你是??那如果分居中有第三者介入事會吃官司ㄌ囉
Kumar avatarKumar2006-10-30
我國民法規定,婚姻採登記制,需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婚姻登記為要件,但分居不需辦理任何手續,跟離婚與否無關;若一方不肯辦理,則須以訴訟方式為之,但目前法院訴訟實務上,「分居」與「個性不合」均不構成判決離婚的要件,若無其他重大的「不堪同居」情事持續發生,判決離婚之勝訴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