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公寓大樓約定專用的頂樓平台,新增建物,如何解決? - 生活Annie · 2010-09-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住桃園市,事情的緣由:1.公寓大樓是95年的建照2.當初購屋時,建商為了規避責任,已經要求所有住戶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3.最近某住戶在其約定專用露台,增建了建物4.物業管理人員,曾經口頭告知該住戶不可在約定專用露台新增建物5.管委會經其他住戶及物業管理中心告知後,欲處理該問題6.��生活All CommentsZenobia2010-09-29原則上,你自己有違建的事實,就沒有資格去指謫別人。這時侯就是按實際情況去取捨,看是要具理力爭,不惜玉石俱焚也要爭論到底,或是摸摸鼻子,少說點、息事寧人而己啦^^2010-09-3010:28:20補充:所謂「集體請辭」,那就是有管委會,但是沒有管理委員了!應該依法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互推��Adele2010-10-01「露台」會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又透過規約成為「約定專用」,實在很罕見,確定沒有弄錯嗎?「二次施工」不見得就一定違法,各地方政府對違章建築的取締鬆緊尺度也不盡相同,還是要先弄清楚社區內二次施工的部分是那些?適法性如何?Related Posts電腦一直累格求一個品質佳的透明耐熱漆品牌(噴排氣管)請問何謂-優先採購法?我想要認養古代牧羊??養臘腸狗前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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