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急)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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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5-04-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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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如標題,三天前老闆請我自己寫辭職信,若不寫,只會發底薪,其餘加班費及績效獎金皆不發放,是否可申訴?(業務上無過失)
問題二
想請問若國定假日應放未放,如此次清明連假,應休4天,卻只休禮拜天清明節,且無加班費,是否違法?另外,228及51勞動節視為平常上班日只能擇一休假,是合法的嗎?
問題三
上班時間為每個禮拜一至六早上九點至下午六點半,無午休時間,若需加班,加班時間由7點整算起,卻不一定有提供晚餐也完全不提供員工自行去用餐的時間,加班費是以底薪算出每分鐘的金額(底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再除以60分鐘),再乘以加班分鐘數,ex:若底薪為23000,此月加班分鐘數為200分鐘→{[(23000/30)/8]/60}*200=319元,這是合理的嗎?
問題四
勞健保退休金皆以多報少,須提供什麼證明對申訴比較有利?
問題五
請問若2010年7月1日開始上班至2015年5月31日止,正式員工遣散費要怎麼算?
抱歉,問題較多,麻煩各位能多多提供資訊及意見,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凡事靈大大,我公司無周休二日,工作時間是每個禮拜一到六9:00~18:30,只休禮拜日,每個月有多一天排休,所以就是一個月五天假這樣...
感謝回答的各位,真的有很大的幫助,詢問的隔天老闆就請我走人,卻又在當天傍晚挽留我,現在又開始大動作要逼我自己離職....若有問題會再po網求助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5-04-10T00:51
如果太多回答不完請看意見部分
問題一
"三天前老闆請我自己寫辭職信" 是陷阱 千萬別寫!
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故別上當 絕對沒有老闆強迫員工寫辭職信的 就算是業務過失也沒有
業務過失是直接開除不需寫辭職信 您若寫了 老闆就會一口咬定您是"自願離職"
那就什麼都沒了 因為您根本沒法證明是老闆強迫您寫的(除非有錄音) 但是辭職信確實是您自己的筆跡 那您就上當了!
"若不寫,只會發底薪,其餘加班費及績效獎金皆不發放"
寫不寫是您的自由與老闆無關! 是您自願離職且不想領資遣費時才要寫離職信!
至於績效獎金部分比較有爭議 若是經常性的給予(就是每次都能領到) 那就是薪資的一部分 若沒有犯錯老闆是不能扣的! 若不是每次都能領到(如全勤獎金) 那真的是看老闆的心情發的!
關於不發加班費 就100%違法!
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除非法律修改 任何人都不能扣加班費 因為它是法定工資!
問題二 51和228沒放假 違法! 今年的清明節連假要看您有沒有每週都週休二日!
依據勞基法第37條規定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今年清明連假至少要休三天 因為放清明 婦幼和星期日
問題三 除了午休和用餐沒有明文規定外 其餘您的敘述全部違法!
依據勞基法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第32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雖然午休和用餐沒有明文規定 但沒有午休和用餐那是"血汗工廠"在做的事!
畢竟勞工午休和用餐是花自己時間又沒有領薪水 老闆本有照顧員工的義務
顯然這個老闆很摳!
問題四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就是事業單位(公司或工廠)
至於證明 就是每個月的"薪資單" 薪水袋(有寫薪水數字的)
若老闆沒有給您就再告他一條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015-04-07 03:00:20 補充:
問題五 2010年7月1日開始上班至2015年5月31日止 剛好4年11個月
有分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舊制(依據勞基法辦理)
新制退休金與資遣費都領的到 舊制退休金和資遣費只能領其中一項
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舊制)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2015-04-07 03:02:45 補充: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也就是說新制只有舊制的一半 且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015-04-07 03:04:05 補充:
建議您 可以向提供勞務所在地(通常是工作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工時過長 這一項最多公司違法也最有效 有時候公司就嚇到了 也一併申請資遣費(若您不想待了)
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申訴並申請資遣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15-04-07 03:04:53 補充:
若您還不滿意(如勞工局站在資方那邊) 您可循有法律位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 (這是免費的) 由第三方熟悉勞工事務的學者專家幫您處理
若您還不滿意 您可以向提供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只是很累人而已)
萬一走到這步您可向勞動部申請法律扶助或補助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5-04-06T03:25
謝謝張健大師的回覆,對於這種事真的沒遇過不知道如此繁瑣,現在遇到了,真的很需要幫助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5-04-09T18:25
對於幫助你解答的人,你有不明白或是還有問題可以問我,最後真的要到法院訴訟,不會累人,不懂程序要問人才會累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5-04-10T03:33
問題一
如標題,三天前老闆請我自己寫辭職信,若不寫,只會發底薪,其餘加班費及績效獎金皆不發放,是否可申訴?(業務上無過失)
雇主不要妳 請妳離職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妳 另外再給你資遣費 資遣費如何算 應該是一年半個基數 離職前的工資 加班費 獎金等等一毛錢不不能少妳年休妳未休 也要給錢 這是法律規定的 這是你沒寫辭職書 才是這樣 妳若寫上辭職書表示妳自己不 幹 啥都沒有了 要舉報 可以到當地縣市 勞工局去舉報 勞工舉一定會幫你處理的
問題二
想請問若國定假日應放未放,如此次清明連假,應休4天,卻只休禮拜天清明節,且無加班費,是否違法?另外,228及51勞動節視為平常上班日只能擇一休假,是合法的嗎?

國定假日未休假 換其他天補休 就合法 沒補休 又沒給加班費 就違法 去勞工舉舉報吧
問題三
上班時間為每個禮拜一至六早上九點至下午六點半,無午休時間,若需加班,加班時間由7點整算起,卻不一定有提供晚餐也完全不提供員工自行去用餐的時間,加班費是以底薪算出每分鐘的金額(底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再除以60分鐘),再乘以加班分鐘數,ex:若底薪為23000,此月加班分鐘數為200分鐘→{[(23000/30)/8]/60}*200=319元,這是合理的嗎?
你假如同意了 不去舉報 不去爭自己權益 她就沒啥事 最起碼 加班費需要多三分之一的加班費她沒給 就違勞基法
勞工局可以根據這條罰款的
問題四
勞健保退休金皆以多報少,須提供什麼證明對申訴比較有利?
不需要證明 到勞保局去拿妳投保紀錄 及退休金提撥證明 上面很清楚寫明投保薪資 妳拿妳薪資調向勞保局舉報公司 勞保局會處理的 會找公司的 再去勞工局舉報 要求勞工局幫你處理
問題五
請問若2010年7月1日開始上班至2015年5月31日止,正式員工遣散費要怎麼算?
妳年資是四年又十一個月 等於五年了 要給你兩點五個基數 勞工局會幫你算清楚的 妳說妳不太清楚 請勞工局幫你算吧包獎金物餐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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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5-04-05T00:00
找不太到相關的訊息知道的人請麻煩為我解答喔~兒童節劍湖山免費玩台中遊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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