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公務人員考績丙等的條件?? - 生活Quintina · 2012-01-1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想問一下,有一朋友任公職,今年考績丙等理由好像是因為請了病假及延長病假共計6個月這個理由成立嗎??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請病假是真的開刀,需要休養!生活All CommentsCharlie2012-01-22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 答覆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丁等:不滿六十分。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第6條第1項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因此法令僅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逾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以及無第6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丁等外,其他的就是主管的權限範圍。採購人員若因辦理採購被調查局約談,代表辦理採購有極大可能涉及違反法令,可能是被檢舉或政風室移送檢調,長官在此情形下,也只能權衡單位內同仁之表現,給予丙等了。 Franklin2012-01-21不!丙等也要理由的主管打人家丙等是要寫報告的!八成就是因為被調查局約談過才打丙等吧Tracy2012-01-19如果要人走,給他一個丙,,這樣那調得走呢???他沒有要得甲,,但是突然來個丙,很震驚耶,,,他有說過被調查局約談過,因為採購案...Olga2012-01-22丙等不需理由,丁等才需理由"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採購人員不好好"配合"首長...怎能得甲擋人財路.....還不趕快調走要人找理由打丙等........現在懂了嗎 2012-01-19 12:32:22 補充:採購案辦到被約談應該有相關採購疏失有時是打給審計單位或司法單位看表示內部已經有"處分"了看看司法部份能不能.......從寬辦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畢竟丙等總比被判刑喪失工作來的好Related Posts被人挾持壓迫簽立本票,我要如何自救伊莉積分該怎麼賺才會快??不懂雙子女幫忙解答20點男友說和我聊天越來越無聊單切螢光開關如何另外增加外接LED小燈
All Comments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第3項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
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第6條第1項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
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
次。
因此法令僅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逾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以及無第6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丁等外,其他的就是主管的權限範圍。採購人員若因辦理採購被調查局約談,代表辦理採購有極大可能涉及違反法令,可能是被檢舉或政風室移送檢調,長官在此情形下,也只能權衡單位內同仁之表現,給予丙等了。
主管打人家丙等是要寫報告的!
八成就是因為被調查局約談過才打丙等吧
"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
採購人員不好好"配合"首長...怎能得甲
擋人財路.....還不趕快調走
要人找理由打丙等........現在懂了嗎
2012-01-19 12:32:22 補充:
採購案辦到被約談
應該有相關採購疏失
有時是打給審計單位或司法單位看
表示內部已經有"處分"了
看看司法部份能不能.......從寬辦理
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畢竟丙等總比被判刑喪失工作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