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丙等的條件?? - 生活
By Quintina
at 2012-01-19T00:00
at 2012-01-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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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有一朋友任公職,今年考績丙等
理由好像是因為請了病假及延長病假共計6個月
這個理由成立嗎??
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
請病假是真的開刀,需要休養!
理由好像是因為請了病假及延長病假共計6個月
這個理由成立嗎??
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
請病假是真的開刀,需要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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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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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2-01-22T08:32
at 2012-01-22T08:32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第3項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
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第6條第1項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
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
次。
因此法令僅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逾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以及無第6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丁等外,其他的就是主管的權限範圍。採購人員若因辦理採購被調查局約談,代表辦理採購有極大可能涉及違反法令,可能是被檢舉或政風室移送檢調,長官在此情形下,也只能權衡單位內同仁之表現,給予丙等了。
By Franklin
at 2012-01-21T18:36
at 2012-01-21T18:36
主管打人家丙等是要寫報告的!
八成就是因為被調查局約談過才打丙等吧
By Tracy
at 2012-01-19T23:29
at 2012-01-19T23:29
By Olga
at 2012-01-22T12:30
at 2012-01-22T12:30
"他擔任工作的態度算盡職,做的也是採購業務"
採購人員不好好"配合"首長...怎能得甲
擋人財路.....還不趕快調走
要人找理由打丙等........現在懂了嗎
2012-01-19 12:32:22 補充:
採購案辦到被約談
應該有相關採購疏失
有時是打給審計單位或司法單位看
表示內部已經有"處分"了
看看司法部份能不能.......從寬辦理
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畢竟丙等總比被判刑喪失工作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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